社會的法律法規對見義勇為沒有壹個完整的規範,更沒有壹個健全統壹的標準。對於做好事,應該有壹個做好事的人的範圍。理論上,任何事物都需要壹個界限和壹個範疇,否則就會出現混亂,所以見義勇為的具體年齡必須有限制。
理論是壹方面。我們從現實來分析。我們都知道做好事是壹種危險的善舉。如果我們想做好事,我們必須避免不必要的傷害。我們都知道,孩子屬於壹個自我保護能力差的群體。讓孩子參與做好事是不安全的,孩子做好事往往是不明智的舉動。
從實際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社會上這樣的悲劇很多。比如某處有人落水,壹個中學生盡力去救,但最後的結果很悲慘,學生丟了性命。孩子在這件事情上的行為是好的,值得我們表揚,但畢竟孩子太小,自我保護能力差,見義勇為的事情應該排除孩子。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差異很大,膽子大的事情應該避免。所以我覺得我國有關做好事的法律法規應該明確規定不允許孩子做好事,這樣可以有效保證孩子的安全,防止人們在做好事的時候分心去救孩子。所以做好事應該有個年齡限制,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