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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擔保相關法律規定簡介

關於首付款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合同定金條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的約定】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定金是指對合同具有擔保性質的資金。交了定金之後,如果單方面反悔不履行合同,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如果由於接受定金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壹)存款是從屬的。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失。(2)定金的設立是切實可行的。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但只是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沒有實際交付定金,定金擔保不能成立。只有當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交付定金時,定金才能成立。(3)預付定金。只有在合同成立並交付後才履行,才能起到擔保作用。所以押金是預付的。(4)首付款有雙重保障,即合同雙方的債權同時得到保障。也就是說,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定金就會喪失;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存款常與存款相混淆。定金,法律規定,定金是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況下,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也就是說,如果合同執行過程中沒有出現麻煩,那麽定金就是合同支付金額的壹小部分。但如果合同無法執行,無論哪壹方責任,押金都可以退還。所以,如果在合同中寫成“定金”,壹方違約,另壹方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金額。

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主要如下:

第壹,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保證金不擔保,而是預付款或提前還款(有風險承擔)。定金是壹種擔保手段,交付定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而不是債務本身的履行。因此,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定金只是壹種支付手段,支付定金只是壹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並不能保證債務的履行,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未按約定交付定金的,主合同不成立。

第三,押金和保證金的法律後果不同。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適用定金罰則。

支付或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定金滅失或雙倍返還的後果,定金只能作為預付款或損害賠償金。

第四,回報情況不同。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另壹方壹般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到了制裁違約方、賠償受害人損失的作用。也可以理解為定金相當於提前支付的違約金;但如果押金不能用於違約,就要罰款。如果壹方違約,要麽返還,要麽抵消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第五,金額不同。押金的數額是受法律限制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定金的數額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壹般不作限制。

第六,支付方式不同。壹般情況下,定金壹次性交付,定金可以壹次性支付,也可以選擇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8條規定了違約金和定金。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