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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教育質量培養的障礙

融合教育是指將身心障礙兒童和普通兒童放在同壹個教室裏壹起學習的方式。它強調為身心殘疾兒童提供正常而非孤立的教育環境,在普通班級中提供所有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措施,將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融合為壹個體系。融合教育在國外已經實行多年。目前加拿大、美國、西歐國家、新西蘭、澳大利亞、日本也在逐步推廣。融合教育已成為當前社會教育發展趨勢中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自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開展實驗以來,“隨班就讀”作為壹項基本教育政策被確定在各項法律法規中,並在全國大力推廣,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高的效率實現了殘疾兒童入學率的提高,對普及青少年義務教育具有戰略意義。讓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學校接受融合教育,落實聯合國可持續發展計劃,保障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每個人的受教育權利,已經成為壹種客觀需要。

黃細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書長)

融合教育進程中的困難與困境

5月1,2065438新修訂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生效,明確禁止基於殘疾的教育歧視,規定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發展普通教育。為落實這壹規定,進壹步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教育部辦公廳、中國殘聯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安置“全覆蓋、零拒絕”的要求。

2017年9月,隨著新壹批中小學新生入學,全國智障人士家長組織聯盟聯合北師大、救助兒童會開展了“學齡兒童入學狀況調查”,共完成問卷9484份。調查結果顯示,2017年申請入學的被調查者中,69%成功入學,28%未能接受義務教育。殘疾兒童申請失敗的原因包括:不接收特殊兒童、兒童障礙程度不能上普通學校、不能保證孩子或同學的安全、特殊學校資源不足、招生人數有限等。因此,為了有效保障殘疾兒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有必要盡快在教育系統和普通學校建立和完善壹體化的教育支持系統。

隨著新修訂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地區加大了融合教育的力度,但從全國範圍來看,融合教育發展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困難和困境。

首先,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殘疾兒童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涉及普通學校義務的具體規定存在爭議。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這與《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殘疾人不因其殘疾而被排除在普通教育體系之外”的規定相違背,為現實中普通學校拒絕殘疾兒童留有余地。大多數殘疾兒童因“無法接受普通教育”而被拒絕。

其次,關於入學爭議解決機制,《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縣級教育部門應當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並據此提出入學和轉學建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地專家委員會的組成缺乏依據,委員會的權責不明確,難以在解決招生和轉學糾紛中發揮作用。委員會、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殘聯之間的分工和職責不明確,必然會導致現實中的沖突和推諉。

第三,《殘疾人教育條例》指出,支持特殊學校設立資源中心,指導和支持隨班就讀,培訓普通學校教師,征求殘疾學生家長意見。由於條例沒有明確普通學校實施融合教育的具體責任和義務,因此,普通學校作為融合教育實施的主體,消極實施融合教育,不願克服困難,融合教育的實施令人擔憂。

第四,殘疾學生進入普通學校後往往面臨輟學的風險。2016年,全國智障人士家長組織聯盟、北京師範大學、北京聯合大學等機構聯合發布的《隨班就讀教師及家長需求抽樣調查報告》顯示,27%的殘疾學生家長表示自己的殘疾孩子曾被要求退學。殘疾學生輟學的壓力通常來自普通學生的家長。由於長期以來的偏見,殘疾學生往往被視為拖累,甚至是安全隱患。

融合教育支持系統的缺失亟待解決。

鑒於目前教育系統和普通學校缺乏壹體化的教育支持體系,為促進《殘疾人教育條例》的有效實施,提出以下建議:

壹是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和教育部聯合啟動義務教育修訂工作。第十九條第二款“普通學校應當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和康復提供幫助”,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拒絕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修改為“有接受普通教育的意願”,將就學的主動權和選擇權轉移給適齡兒童及其父母。

其次,建議國務院和教育部規定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按照以下原則處理招生糾紛:普教優先原則、就近入學原則和限制最少原則;同時,明確地方政府和普通學校應當保障教育環境無障礙,為殘疾兒童提供合理便利。在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的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壹是殘疾人及其父母的代表。

再次,建議教育部在普通中小學開設生命教育課程,並將其納入中小學德育課程體系。通過生命教育課程,讓普通學生了解生命的平等性、多樣性和包容性,從而增強所有學生對殘疾的容忍度,減少因殘疾或其他弱點而導致的校園歧視和欺淩,構建友善的校園環境。

教師成為壹體化教育的瓶頸。

除了教育系統和普通學校的問題之外,綜合教育支持系統還有壹個限制因素,即師資力量。新修訂的《殘疾人教育條例》規定,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優先發展普通教育。2017年9月,隨著新壹批中小學新生入學,全國智障人士家長組織聯盟聯合北京師範大學、救助兒童會開展了“適齡兒童入學情況調查”,完成問卷9484份,其中2065 438+065 438+045在普通學校入學。

《全國教育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6年,普通小學、普通初中及其附屬的特殊教育班在校生51800人,殘疾學生270800人,分別占特殊教育在校生總數和在校生總數的56.60%和55.06%。顯然,目前隨班就讀的工作已經初具規模,如何實現從規模擴張到質量提升的跨越,無疑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隨班就讀要靠教師,所以普通教師是否具備整合教育素養成為關鍵,關系到隨班就讀的成敗。許多研究結果表明,普通教師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的缺乏以及由此帶來的困難和限制,已經成為制約隨班就讀質量提高的瓶頸因素。

首先,在師資培養方面,特殊教育專業發展滯後,人才儲備不足;教育的課程和內容落後,融合教育的理念沒有在整個教師培訓體系中得到體現。全國有70多所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本科專業,但2016年,所有院校培養的特殊教育畢業生不足60人,反映出特殊教育普通教師和研究型人才儲備不足。在特殊教育科目的內容設置方面,特殊教育師範生較少接觸通識教育課程體系,較少了解通識教育理念,較少了解融合教育的理念和方法。同時,調查結果顯示,普通教育師範生幾乎不了解特殊教育和融合教育的概念和基本工作方法。高校教師培養體系中的普特分離導致了現實中實施壹體化教育缺乏合格教師的困境。

其次,在職後培訓階段,對國家層面的10份政策文件和省級行政層面的92份政策文件的分析表明,涉及壹般教師綜合教育素養職後培訓的規定主要出現在強制力較低的《意見》、《通知》、《計劃》等規範性文件中,法律效力較高的國家法律仍未對壹般教師綜合教育素養職後培訓做出規定。這壹問題導致相關法規的有效性和強制力不足。普通教師綜合教育素養的在職培訓仍被視為特殊教育領域的壹項任務,沒有得到整個教育界的重視。

第三,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六條指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隨班就讀的指導工作。《第二期特殊教育推進計劃》也明確提出,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完善特殊教育指導和支持服務。但是,由於為普通學校教師提供支持、指導和培訓的主體仍然是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普通教師的主管單位普通學校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導致目前對普通學校教師的支持、指導和培訓不能滿足教師的實際需求,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2065438至2006年,全國智障人士家長組織聯盟深入北京、廣州、蘭州等7個城市,對教師入校需求進行調查。75%的教師認為支持系統不足,教師缺乏專業支持是實施融合教育的最大障礙。

加強融合教育中教師的培訓。

通過對惠州市保育院的走訪,我們知道,這所為自閉癥兒童提供評估、教育、訓練、咨詢、指導的民辦公益學校,自2003年成立以來,已經接收了來自全國各地的7000多名自閉癥兒童進行康復教育和訓練。憑借多年的經驗積累、家長口碑和社會影響力,在自閉癥領域的探索和研究壹直走在全國前列。從2006年開始,在學生康復學習的基礎上,學校開始嘗試壹體化教育教學。至今已有12年的經驗,已有500多名自閉癥兒童成功融入普通幼兒園和普通小學。現在,每學期約有80名自閉癥兒童融入普通幼兒園和小學。合作普通幼兒園7所(均為民辦幼兒園),小學5所(其中公辦4所,民辦1所)。每學期融合生占學校學生總數的35%,不僅幫助自閉癥兒童及其家庭實現了回歸主流社會的夢想,也為自閉癥兒童的特殊教育做出了貢獻,受到了國內同行的廣泛關註。

目前學校對保苗和智障采取的融入方式有四種。壹種是資源教師模式:特殊教育教師在普通學校的資源教室(為孩子提供輔助教學的教室)提供服務,並為普通班教師提供相關咨詢服務。二、巡回教師指導模式:具有相應知識和能力的專業人員,特別是懂得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相結合的專業學校中的骨幹教師,負責指導某些學校的學生隨班就讀,承擔這些學校融合教育的全面督導。三、合作教學模式:特殊教育教師和普通教育教師全天合作上課。四、協作教學模式:特殊教育教師合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