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公安、檢察部門無法監督紀委——當監督機構本身腐敗時,權力監督就會出現真空。這個體系下遊的真空很快就會蔓延到上遊,使得權力上遊的監督形同虛設,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形成同壹個利益體。如果設立壹個新的監督機構來監督原來的監督機構,那麽新的監督機構也可能腐敗,需要增加新的監督機構。這樣下去,需要增加的機構將是無窮無盡的。這個鏈條每延伸壹分,監管的有效性就會減弱壹分,成本卻增加壹分。最後會演變成監督效力流於形式,權力腐敗橫行,監督成本擴大到全社會,引發各種危機的局面。
所以要解決監管機構的監管問題,不能按照體制內增設機構的思路。目前中央的做法是讓紀委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和制衡。所以中央雖然在加強對紀委的垂直領導,但從來沒有同意對紀委實行垂直管理。如果紀委擺脫了同級黨委,只服從上級紀委的領導,擁有超越現行法定程序的“雙規”權力的紀委很可能成為最不受限制的特權部門。
然而,這種“黨委管紀委”的體制雖然阻止了紀委成為絕對力量,但也導致了紀委監督能力的弱化。如果腐敗與黨委領導成員有關,紀委作為下屬機構很難發揮監督作用。利益交換才是符合眼前利益的選擇。體制內權力的相互制衡往往導致相互監督,而不是設計者所希望的相互利益交換。
要走出“體制內權力制衡變成利益勾結”的怪圈,只能從體制外尋求突破。國內壹些城市行之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為此提供了成功的示範。交通管理的權力在交警。為了防止交通警察濫用或誤用他們的權力,設立了壹名交通檢查員來監督交通警察的執法行為。然而,檢查員可能會濫用權力或腐敗。原有的方式增加“督察員的督察”顯然是不可取的,所以有的地方以交通臺為補充,把監管權交給司機和市民。
所以,監督權力的不僅僅是權力所管理的對象,還有無數交通臺的聽眾和觀眾,他們在聽著看著,暫時沒有發出聲音。這種公眾參與的壓力是監督有效性的最終動力。
這種交通臺模式可以引入對公權力的普遍監督。如果對權力的監督能夠公開透明地進行,而不僅僅是在壹個小圈子裏;如果人民有公開表達和反映的渠道,那麽權力及其監督機構就會被置於無數雙眼睛的監督之下。這種公眾參與的監督,遠比“少數人監督少數人”的體制內監督有效,因為在這裏,不能收買監督者。不會腐敗,所以不需要延長監督鏈條。這樣的監管機構真的是建在巖石上,而不是建在沙灘上。
更重要的是,這種讓公眾參與的互動,只會對官員濫用和不當使用權力形成壓力,並不會阻礙自上而下的正常權力行使。與西方的競選和言論自由模式相比,交通站模式自下而上的模式和力度更適合中國國情,可以與現有體制無縫對接,在平衡力量的同時不用擔心動搖現有體制。
有句名言:“物質的力量只能被物質的力量摧毀。”把這個應用到權力的問題上就是:“權力只能被權力控制”。權力不能被沒有權力的人控制;大國不能被小國控制;只有權力才能控制權力,更準確地說,只有大於或超過某種權力的權力才能控制這種某種權力。
近年來,社會各界大力倡導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包括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如何拋開輿論監督的有效性;實事求是地說,群眾監督的效力微乎其微。不是群眾不想監督,不行使監督的責任,而是群眾赤手空拳有了“權力”,被監督者根本無視這種監督。所以真正的監督只能是上級的監督,紀委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