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影響在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有相當大的影響。首先,它適用於1804年原屬法國的壹些國家,因而自該法典實施之日起就屬於其有效範圍。比利時和盧森堡仍然把它當作自己的法典。這部法典在法國的壹些前殖民地仍然有效。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現行民法典部分基於該法典,部分基於巴黎習慣法。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從1825開始采用此法典,但做了壹些修改和補充。其次,壹些國家根據這部法典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例如,1838的《丹麥民法典》就是基於這壹法典,1940的《希臘民法典》也是基於這壹法典。最後,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的時候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這個法典的影響,比如德國民法典1896,瑞士民法典1907,葡萄牙民法典1867,西班牙民法典1889,西班牙民法典6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