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責任:“最佳政府理論”的考證
“最好的政府是做得最少的政府”這句名言,壹直被認為是古典自由主義“小政府大社會”和“守夜人的國家”思想的經典表述。但是這麽有名的壹個詞最早出自誰呢?這是思想史上壹個長期未解決的問題。(閆楠,)
到目前為止,英語世界最常見的說法是:這是美國國父傑斐遜說的。但這段話在傑斐遜的各種文集和書信中都找不到。專門收藏傑斐遜文字的美國傑斐遜遺產學會和弗吉尼亞大學阿德爾曼圖書館的傑斐遜電子資源庫都無法檢索到這段文字。(閆楠,)
在1999中,傑斐遜遺產協會主席艾勒·羅伯特·科茨(Eyler Robert Coates)鑒於有大量的人詢問這壹說法,在網上發布了回復,指出“幾乎可以肯定”傑斐遜從未說過這壹說法,甚至類似的話。除了這種說法在傑斐遜現有的文獻中找不到之外,科茨認為這種說法也與傑斐遜對政治和政府的壹貫思維不符。他引用了傑斐遜多次強調政府責任的言論,得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的結論,過於重視政府作為壹種制度化的權力,但傑斐遜的政府思想側重於服務於人民願望的功能,武斷地讓政府“管得最少”未必有助於其更好地履行職責。(閆楠,)
科茨還驗證了“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其實是著名政治評論家約翰·奧沙利文早在19世紀初就對傑弗遜推崇備至,也是《美國雜誌》和《民主評論》的撰稿人,早在1837年就說過,而最先把這句話歸功於傑弗遜的正是奧沙利文。但問題是:即使這句話最早是奧沙利文而不是傑弗遜說的,奧沙利文在當時也是公認的“傑弗遜”,如果不是傑弗遜的原話,那至少是他總結的思想,認為屬於傑弗遜的思想。那麽傑斐遜真的有類似的想法嗎?科茨對此的否認是有爭議的。(閆楠,)
眾所周知,美國建國之初以漢密爾頓為首的聯邦黨人和以傑斐遜為首的民主黨人之間曠日持久、影響深遠的爭論,集中在要不要有壹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雙方的態度都很明確:漢密爾頓要,傑弗森不要。在辯論中,傑斐遜關於政府(尤其是中央-聯邦政府)權力過大威脅民權和人民自由的言論比比皆是。所以針對科茨的說法,美國的古典自由派進行了反駁。他們認為“最好的政府管理得最少”是對傑斐遜思想的正確概括,盡管這是奧沙利文首先提出的。(閆楠,)
與古典自由主義者的反駁相反,美國與“保守主義”對抗的“新政自由主義”(通常被認為類似於歐洲的社會民主主義)支持科茨的說法。事實上,長期以來,“新政自由主義”壹直受困於“傑斐遜困惑”。因為傑斐遜和漢密爾頓傳統上被認為分別傾向於下層階級和上層階級精英,他們分別體現了美國二元政治中的“左”和“右”、民主(或自由民主)和保守(或自由保守)兩大傳統。然而,20世紀美國出現以羅斯福新政為標誌的“自由主義轉向”後,新政自由主義所倡導的福利國家政策,自認為繼承了傑斐遜的平民傾向,與傑斐遜反對聯邦黨人時的“小政府”主張嚴重緊張。現在科茨出來證明,傑斐遜並沒有主張“最好的政府是最不關心的”,只是強調了政府對人民的責任,消除了緊張,使新政在理論上更能自圓其說。(閆楠,)
但是,如果傑斐遜認為應該嚴格限制政府的權力——簡單地說,最好的政府權力最少。那麽這是否意味著他壹定主張政府不對人民負責呢?或者:傑斐遜是否認為“最好的政府是最不負責任的政府”?當然不是。早在新政時代,當羅斯福的支持者陷入傑斐遜的困惑時,著名的新政自由主義者沃爾特·李普曼就指出:“最好的政府是控制最少的政府,這是完全正確的;但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最多服務的政府,這也是事實。”1其實,如果拋開那句原話,單說傑斐遜的意識形態理論,可以說雙方的解釋都是有理有據的:傑斐遜如“右派”所說,堅持限制和削減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民自由,也如“左派”所說,堅持重視和強調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人民提供“公仆”服務。換句話說,所謂壹個政府或國家的“大小”,可以從兩種意義上來討論,不能混為壹談:傑斐遜主張權力意義上的“小政府”,但同時又主張責任意義上的“大政府”。今天,美國的“自由左翼”和“自由右翼”都在某種意義上證明了這壹成功。而他們卻用今天的問題意識去掩蓋18世紀的前輩,於是陷入了壹場“雞告訴鴨”的爭論。(閆楠,)
事實上,傑斐遜反對聯邦黨人時的親密戰友喬治·梅森在《弗吉尼亞權利法案》中說:“最好的政府是能夠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即使後來人們普遍把“小政府”理論歸功於傑斐遜,但從來沒有人把梅森關於“最好的政府”的說法視為對傑斐遜的反駁。其實梅森和傑弗遜的立場是壹樣的。梅森的“大政府”是對人民的“幸福和安全”負有“最大”責任的政府,而不是擁有無限“最大權力”的政府,正如傑斐遜所說,“小政府”是權力最有限的政府而不是最不負責任的政府。傑斐遜和梅森對* * *的認識可以表述為:“最好的政府”是權力最小、責任最大的政府。也就是說,在限制公民自由方面是“小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是“大政府”。2(閆楠,)
但這種“傑斐遜-梅森知識”所追求的“最佳政府”能存在嗎?常識告訴我們,壹個沒有權力的政府不可能對公共服務負責。沒有叫馬跑不吃草這種事。現代民主憲政只能實現民治的權利和相應的權責,從而使人們有可能爭論什麽是“次優政府”,即民主憲政下的公民打算授予其“公仆”多大的權力?是否應該賦予政府更大的權力,要求政府承擔更大的責任,為社會提供盡可能多的福利和保障,還是應該賦予政府很小的權力,使其不能要求政府承擔任何福利責任?這就是所謂的社會民主主義與自由主義之爭,或者說“福利國家”與“自由放任”之爭。然而,這場爭論至今沒有得出公認的結論。(閆楠,)
“面包和馬戲團”與“從搖籃到墳墓”:“契約國家”與西方福利責任傳統
然而,歷史雖然沒有“終結”,但畢竟是在“進步”的。“傑斐遜-梅森知識”現在還沒有實現,權力最小、責任最大的“最優政府”在今天的東方和西方都不像過去那樣存在。然而,相反的情況,即權力最大而責任最小的政府,過去在東西方都很受歡迎。如今,它正在衰落——在壹些地方,它已經被歷史淘汰,在另壹些地方,它的合法性資源也在下降。(閆楠,)
但過去並非如此。
我們知道自由主義興起於18世紀的新舊大陸,應該說美國自由主義的源頭是歐洲自由主義。然而,“最好的政府是最不被關註的”這壹觀點只來自於美國的傑斐遜、奧沙利文、梭羅、哈裏森等人。18世紀的歐洲自由主義思想家強調權力平衡、人民授權和三權分立,但沒有人像美國人那樣談論“小政府”。為什麽?(閆楠,)
我想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在已經實現了民治和相應權責的美國,沒有人會想象壹個很少承擔公共服務責任的政府還能有很大的權力剝削和禁錮人民。然而,在18世紀,絕大多數國家仍然是專制制度而非民主制度,在歐洲,國家機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為統治者的私人或小團體服務的。在公共服務領域最不受關註的政府,卻有權力攫取人民的財富,侵犯國民的自由,這並不奇怪。在這種“既不是福利國家,也不是自由放任”的狀態下,單純強調“無論如何”並不壹定意味著自由主義者眼中的“最佳政府”——就像當時事務最多的政府也不壹定意味著社會主義者眼中的“最佳政府”(請想壹想馬克思對“重商主義”和俾斯麥制度的痛恨)。威權政府是權力不受制約的政府,往往對人民不負責任。因此,在威權條件下,政府推卸責任並不壹定意味著放棄權力或接受對權力的約束。政府很少提供公共服務,並不意味著不會最大程度地中飽私囊。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意義上的“小政府”和權力意義上的“大政府”可以完全壹樣。(閆楠,)
另壹方面,“契約國家”的傳統在歐洲畢竟比較古老。在這方面,人們習慣於談論西方的自由和個人主義傳統,但很少談到作為長期存在的西方傳統的“福利國家”。其實就城市景觀而言,大型公共設施(圓形劇場、體育館、大會堂、公共浴場等)的出現。)在西方古典城市與中國大規模的皇城形成鮮明對比,宮城高度封閉,公共場所很少在後面。從歷史上看,古希臘和古羅馬都是建立在公民授權基礎上的民主政權或者* * *和政治政權。在這樣的制度下,國家權力可能並不比波斯帝國君主政體更大,但公共服務職能發展得更早。(閆楠,)
民主城邦雅典依靠勞裏安銀礦等由公民控制的國家財力發展公共設施,在財政上實行了壹系列“古代福利國家”政策,從公款贖囚、債務免除、貧困救濟等生活保障,到資助公民參與公共生活和公共決策的措施。亞裏士多德記載,當時雅典有壹項專門的福利預算,名為poleos argurion(“城市的錢”),雅典議會定期審查福利資格。那些無法工作的人和其他符合條件的雅典公民可以獲得每天兩個阿波的連續補貼或不超過300德拉克馬(即65,438+0,800阿波)的壹次性補貼。早在梭倫時代,雅典剛建立民主的時候,城邦就已經有了向老兵發放養老金的記錄。到了庇西特拉圖時代,雅典已經通過立法建立了軍人養老金制度。因為城邦實行的是公民兵制度而不是職業兵,這實際上意味著有了公民養老金制度。後來在公元前五世紀,雅典正式立法將養老金制度擴展到所有公民。塔米·斯托克利(Tammy stokely)執政時,為了解決公民的失業問題,政府推出了以工代賑制度,安排窮人在公益場所和車隊工作。到了伯裏克利時代,“雅典民主”發展到最高程度,由國家負責補貼的公民達到2萬人——對於這個城邦來說是相當大的比例,同時還為孤兒、殘疾人、為國家犧牲者家屬等弱勢人群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元前358年,雅典市民大會決定將劇場津貼制度化,並在城邦預算中為泰奧瑞克設立專項基金。只要窮人不中途退出,他們每次都可以得到兩個獎學金。此外,城邦必須確保窮人能夠從市場上獲得廉價的食物。雅典以外的壹些希臘城邦實行糧食分配,而雅典則依靠國庫和epidoseis(“自願公益捐贈”)建立儲備以穩定糧價。城邦也有責任資助公民在海外開拓殖民地,並在自己的公民身份下維持他們的福利待遇,直到他們能夠自立。5(閆楠,)
羅馬的福利更加發達,而《塞普龍尼亞法》是羅馬建立有效的公共福利制度的開端。馬克思曾有壹句名言:“現代無產者養活社會,古代無產者被社會養活”,意思是羅馬* * *和國家承擔起對貧困公民的福利責任(現代西班牙語“ploretariate”的拉丁文來源)。(閆楠,)
大約在公元世紀之交,羅馬的* * *制度衰落了,開始向帝國轉變。從元首制到君主制之後,君權逐漸增強,變得不可控制。然而,從* * *和中國的土壤中形成的羅馬君主制的建立過程與東方大多數國家不同:在* * *和後期的危機中,“和平派”實際上是貴族寡頭,而依靠平民和軍隊支持挑戰貴族* * *和中國的“民主派”領導人則在顛覆* *並逐漸掌權,從“第壹公民”這壹背景使得羅馬君主制的擴張主要靠“收買”和“討好”民眾。西羅馬帝國末期,無論君主實際上有多專制,都沒有羅馬皇帝敢宣稱國家是自己或家族的私有財產,羅馬皇位在形式上也不是世襲的。因此,羅馬帝國的專制制度頗具社會主義色彩,君權需要彰顯“人民領袖”的身份,使得國家的福利責任隨著君權的加強而擴大。雖然羅馬公民在整個帝制過程中政治上日益被動,但他們享有比* * *和國家更多的福利保障,實際上是被皇帝收買和寄生的。早在* * *和後期,“面包和馬戲”就成為新興大國對人民的剛性承諾,即國家不僅要負責保障公民的物質生活(“面包”),還要保障公民的精神享受(“馬戲”)。(閆楠,)
在“帝國的黃金時代”,由羅馬政府資助的公共娛樂設施(絕不像我們的頤和園舞臺那樣是皇室的專屬)越來越大,娛樂活動越來越頻繁。為了承擔福利責任,國家通過戰爭和索貢手段從外界獲得的收入是遠遠不夠的。帝國初期實行“高稅收、高福利”的制度補貼窮人。Nirva皇帝建立的兒童津貼制度在當時特別有影響。這種津貼用來支付羅馬和意大利的自由窮人的孩子的食物和教育費用。長期以來,食品基金的覆蓋面相當高。迄今為止,意大利有數百種關於糧食分配記錄的銘文,成為當今學者研究歷史人口學的重要史料。除了保障性質的補貼,帝國時期,國家還發放低息、無息貸款,用於窮人的需要。在“羅馬的黃金時代”,這些錢往往得不到償還——圖拉真等皇帝已經廢除了窮人欠國家的債務,銷毀了債契。這種場景在《圖拉真柱》等文獻和史跡中都有記載。必須強調的是,這裏豁免的是國家出於義務應窮人要求而貸出的錢,而不是國家憑借權力向臣民收取的,臣民無力支付的累積債務。它不同於我國歷史上朝廷對人民的偶爾赦免。也不同於唐宋時期朝廷強制分配“公錢”和“青苗錢”創收的“官高利貸”。(閆楠,)
公民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國家提供“面包和馬戲”。這種傳統影響已經被符號化很久了。如今,在歐美經常可以看到以“面包和馬戲團”為招牌的超市、食品連鎖店、酒店和劇院。10便宜實惠,和古代的國家福利完全不壹樣。但有了這個招牌實惠、大眾化的寓意,歷史的影響還是可以看出來的。古羅馬國家的這種“高福利”未必是好事:現代人可以指它只惠及了自由民而沒有惠及奴隸,它導致了公民的被動寄生和政治的消亡,它最終導致了晚期帝國的金融危機和崩潰。今天很多古典自由主義學者也喜歡把希臘羅馬國家和文明的衰落解釋為“古代福利國家的破產”,來比喻西方福利國家的困境,宣傳其自由放任的思想。但古羅馬國家不顧價值,以“面包和馬戲”換取國民的“安靜”(圖拉真中),與中國古代朝廷苛法使草民畏衣有很大不同。(閆楠,)
典型的中世紀時期,羅馬式的古代國家解體,歐洲成為壹個宗教領地、村莊和自治城市的世界。當時的王權通常較弱,自然不會有羅馬人的福利責任。但當時的世俗領地和自治城市就像小國壹樣,內部統治權責相對對稱。中世紀封建領主與封臣的依附關系,包括領主與農奴(最低級封臣)的關系,是束縛與“保護”的結合。領主對諸侯的約束力與“保護”後者的責任有關。所以有人說中世紀最窮最富的都是自由人,農奴居中。馬克思也說過:中世紀的農奴有保障,近代的無產者沒有。所以,拿破侖在萊茵河解放農奴時,遭到了被“解放”者的抵制:“沒有主人,誰來保護我們?”在中世紀的封地-村莊制度下,農民被保證保留土地和使用公共土地,所以自由租佃制度在進入“近代”時打破了這壹傳統(過去所謂的“圈地運動”),會引起激烈的反應。這在中國沒有這種保護的背景下很難理解。11(燕南,)
在中世紀,教會是公共服務責任最重要的承擔者。在當時王權薄弱,“王權責任”不明顯的情況下,各種基督教會在社會上建立了大量的教會醫院、免費藥房、托兒所、孤兒院、養老院和救濟院。尤其是在教育方面,自12世紀以三大教會學校(聖保羅學校、聖馬丁學校、聖瑪麗學校)為代表的通識教育以來,興起了教會辦大學的潮流。12當今西方的公共衛生、公共教育等公共福利制度都與教會傳統有關。在政教分離之前的中世紀,教會既是社團又是政府,因此教會公益也被視為近代公民自治公益和國家公益(福利國家)的鼻祖。13(燕南,)
中世紀後期,歐洲重現強大的王權,在中央集權的背景下出現了民族國家。這種王權篡奪了領主和教會的傳統權力,同時又繼承了後兩者所承擔的公共福利責任,產生了沿襲羅馬“古代福利國家”又沿襲現代福利國家的前現代國家公共福利。以英國為例。在宗教改革之前,教會基金壹度約占國民財富的三分之壹到壹半。都鐸王朝加強了王權,在1532和1545年大規模沒收宗教財產,還接管了龐大的教會公益體系。160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窮人法,規定國家有責任幫助窮人。同年,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慈善基金使用條例》,規定慈善信托是“私人和國家共同參與的職能”,國家應是全國範圍內“慈善基金的總創始人”,從而為受托人承擔最終責任。總的來說,這兩部立法被認為是公共福利制度的“大憲章”,是關於福利社會的“盎格魯-撒克遜法的核心”,因而是現代“福利國家”的源頭。(閆楠,)
當然,都鐸專制使得國家對福利責任的承諾缺乏監督,所以說的多是空話,做的少。在民主化使福利國家的責任約束剛性化之前,都鐸英國並沒有完全執行這些法律,以至於有人認為直到美國羅斯福新政才實現了“福利大憲章”的原則。14然而,前都鐸時代的社會福利,尤其是教會福利,至少部分是都鐸時代“國有化”的結果,這也使得過去教會的衛生、教育、福利機構中有相當壹部分人轉為國家雇員。15現在有人計算中國都鐸王朝的國家雇員按人口比例比清朝多,說清朝更接近自由派小政府。事實上,英國官僚集團因都鐸時代君主專制制度的發展而擴大是事實,但現代民族國家公共服務職能擴大的因素也很重要。與專制權力更強但對公共事務不承擔太多責任的傳統中國王朝相比,後者主要局限於錢、糧、刑、名等壓迫職能。即使官僚機構的規模很小,也不等同於所謂的寬容和開明。(閆楠,)
但是,威權體制的權力與責任的本質錯配,不會因為特殊的“文化傳統”而消除。雖然古典希臘羅馬公民國家的民本傳統和基督教倫理因素的影響,使得壹些歐洲封建國家相對契約性更強,霸權性更弱。“大憲章”、“無代表權不征稅”、民無權利無義務、無服務國家無權力等概念形成較早。但在專制時代,國家權力大而責任小的大局依然存在。既然專制條件下不那麽盡責的政府不壹定積累得更多,沒有“福利”的國家也不壹定有“自由”,那麽就不難理解歐洲人不喜歡像“民主早熟”的北美人那樣不分清權責就討論壹個國家或政府的“大小”了。都鐸王朝結束於17世紀初,接下來的斯圖亞特王朝發生了革命,然後美法相繼變天。雖然強調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區別是時尚的、有見地的,但在很長壹段時間內,它們仍然是同壹個方向——那就是,它們都使統治者的權力受到更多的限制,他們的責任更加難以推卸。時至今日,即使是最不“福利國家”的英國,也經歷了19世紀迪斯雷利的“托裏社會主義”、勞埃德·喬治的社會福利計劃和20世紀麥克唐納的“工黨社會主義”三次公共福利的大擴張,國家的責任變得比伊麗莎白的“濟貧法”時代要重得多。即使在最典型的福利國家,如瑞典,“從搖籃到墳墓”的責任沈重地壓在國家頭上,但其權力卻沒有制約力,且不說比“焚書坑儒”的秦始皇小得多,甚至比那個伊麗莎白老太太也小得多。(閆楠,)
所以現在美國等“右”國和瑞典等“左”國在民主憲政的基礎上實現了權利與責任的對應——雖然前者的權力和責任相對較小,但後者的權力和責任卻很大。於是人們不分權責地爭論“大政府”還是“小政府”,或褒瑞貶美,或褒美貶瑞,都有壹定的合理性。(閆楠,)
但是在沒有憲政的時代,我們能說政府責任小,權力小嗎?哪裏沒有“福利國家”,哪裏就壹定有“自由放任”?不像瑞典,就壹定像美國?顯然,我們的常識無法接受這種邏輯。而現代西方國家沈浸在“問題情境”中的“漢學思維方式”,往往是按照這種邏輯來考慮問題的。(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