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擴展數據
案例:
深圳壹男子用信用卡透支654.38+0.7萬元,因生意失敗無力償還。近日被深圳寶安區警方抓獲。
12 15,深圳寶安區沙井派出所接到所轄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報警,稱2013 10,壹名叫葛某龍的男子在該行辦理了壹張信用卡,自發卡後壹直消費,但今年6月18後未還款,銀行工作人員上門。截止今年12、15年末,葛信用卡賬戶欠款本金17000余元,利息19000元,滯納金9000元,共計20萬余元。
接報後,警方立即展開調查,並在深圳市龍崗區阪田壹出租屋內將犯罪嫌疑人葛(男,57歲,上海人)抓獲。經審訊,葛某龍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供認不諱。據嫌疑人交代,由於經營失敗,資金緊張,沒有還款能力。目前,葛某龍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擴展數據來源:深圳壹男子信用卡透支1.7萬多,無力償還被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