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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缺乏軍事能力?

第壹節服裝

第八十五條士兵必須按照規定穿著軍服,保持軍服式樣整潔。

(壹)嚴格按照授予軍銜的順序佩戴軍銜標誌。

(二)嚴格按照規定佩戴帽徽、肩章、軍(專業技術)標誌、領結等。(見附錄五)。

(3)士兵穿軍裝要戴軍帽。戴大禮帽和作訓帽時,男兵的帽子前緣與眉同高,女兵的帽子微微後傾。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壹指,帽頂向右下方傾斜。戴絲絨(皮)帽時,腦下緣除眉,男兵壹指,女兵三指。海軍帽略偏右,帽壁下緣距右眉壹指,距左眉二指。大帽子的花邊要並攏,要平整。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要紮緊,保持水平。大禮帽和水手帽的松緊帶不用時,不得露在帽外。

(四)軍服應當保持整潔,應當穿在壹起(著裝規範見附件6),不得混用。軍裝外套不要穿便裝。沒穿衣服,敞開的胳膊,袖子和褲腿。扣緊領鉤和鈕扣。穿長袖襯衫(內衣)時,下擺紮在褲子裏。軍服內穿毛衣、毛衣、棉衣等內衣時,不得露出下擺。穿禮服或夏季制服時,裏面必須穿襯衫打領帶。穿冬裝時,內衣領子不應高於軍領,女兵內衣領子外露部分的顏色應與軍服相近。長短袖襯衫搭配夏褲(水手褲)和裙子時,壹般戴貝雷帽,不打領帶,不扣扣子。禮儀場合戴大禮帽打領帶(海軍男兵戴水手帽不打領帶)。

(5)平時演習和集體活動穿軍鞋。穿休閑鞋(含涼鞋)時,只允許穿黑色和棕色鞋(女兵也可穿淺色涼鞋),男兵鞋跟高度不超過3厘米,女兵不超過4厘米。除工作和洗漱外,不準穿拖鞋、赤腳和光腳鞋。

(六)作訓服通常在戰鬥、訓練、施工和體力勞動時穿著;其他場合和場合壹般穿制服;集會、視察(校)閱和外事活動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的規定執行。

(七)執勤、做操、查(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備時,通常系外腰帶,其他場合需要系外腰帶時,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八)季節性換藥的時間和著裝要求,由師級以上單位負責人規定。城市警備區由警務工作領導機構統壹規定。

第八十六條擔負建設、生產、施工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士兵,在工作時間通常穿著工作服或者便服。

第八十七條軍人非因公外出時應當著便裝,女兵懷孕和供養工作人員外出購物時應當著便裝。

第八十八條軍服、徽章、肩章、業務(專業技術)標誌、領章等特殊標誌不得出售、擅自拆除、塗改或者借給(送)非現役軍人。士兵退出現役時,應上交所有專用標誌。第二節外觀

第八十九條士兵的頭發應當整潔。男兵不準留長發、大鬢角和胡須,頭發(戴假發)不準露在帽外,帽壁長度不超過1.5厘米;女兵不要把頭發編過肩,女兵不要燙發。師級以上首長可在規定發型範圍內,決定為下屬留壹種或多種發型(男女士兵參考發型見附錄10)。士兵只允許染和原來發色壹樣的顏色。

第九十條軍人不得紋身。穿軍裝時,不準化妝,不準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準圍圍巾,不準在外露的腰帶上系鑰匙和飾物,不準佩戴耳環、項鏈、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戴有色眼鏡。

第九十壹條士兵著軍服時,應當佩戴勛章、獎章、徽章、紀念徽章等。按規定由國家和軍隊統壹發放,不允許發放其他證章。大學生和職員可以佩戴大學徽章。營地通行證只在營地和進出營地大門時佩戴和使用。第三節行為

第九十二條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要把手放在背後,插在口袋裏。不抽煙,吃飯,邊走邊扇。不要手挽手地走。

第九十三條軍人參加集會和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進入會場,在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會議結束後,依次離開。

第九十四條士兵著軍服進入室內時,通常要脫帽。摘下帽子後,在沒有衣帽鉤的情況下,可以以站立姿勢將大帽子夾在左腋下(帽頂朝外,徽章朝前);坐姿可以放在桌(桌)前邊緣的左側,也可以放在膝蓋上(帽頂向上,帽徽向前),也可以放在桌鬥內。宿舍的軍帽可以統壹放在床上。不方便摘下貝雷帽時,從左向右向內折疊,放在左肩環下(貝雷帽頂部向上,徽章向前)。

因特殊情況不宜脫帽時,由在場的最高領導人臨時規定。

第九十五條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軍隊聲譽。不在街上聚集、嬉笑、喧嘩,不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車和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兒、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

第九十六條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軍人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九十七條士兵不準喝酒、賭博、打架,不準參加宗教或者迷信活動。

第九十八條士兵不得在當地的酒吧、網吧、發廊、按摩室、桑拿、錄像廳、歌舞廳、電子遊藝廳等娛樂場所消費。嚴禁士兵涉足不健康的地方。

第九十九條軍人不得觀看和參加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復印、張貼或隱匿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集體上訪。

第壹百條軍人不得購買、傳播和觀看色情、暴力、迷信和低俗的圖書、期刊和音像制品。

第壹百零壹條軍人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第壹百零二條文藝工作者作為我軍官兵,必須嚴格執行軍紀軍紀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壹百零三條軍人不得以軍人的名義或者肖像擺攤設點、買賣或者做廣告。第四節紀律檢查

第壹百零四條軍事紀律是軍隊和士兵的面貌和作風,是軍隊的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隊(分隊)必須在經常開展軍紀教育的同時,建立健全檢查制度。甚至每周、營每半月、團(旅)每月至少壹次檢查軍容軍紀,及時糾正問題並提出意見。

第壹百零五條團級以上單位(獨立營)應當在營區及其附近設立軍紀糾察隊,組織軍紀糾察隊。

對違反軍紀的,責令糾察人員立即糾正,對不服從糾察、嚴重違反軍紀的,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拘留,並通知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壹百零六條總參謀部可以根據本章內容,制定軍容軍紀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