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法制,嚴禁官吏的法外誅求。明朝頒布的《太明律》對文武官員的職權和義務作出明確的規定。從此《臣戒錄》、《大誥》三篇、《大誥武臣》、《醒貪簡要錄》等敇令文告和申誡公侯鐵榜,到住須知三十壹條等條規章程以及其它法令,對各級官吏所應遵守的亊項也加以詳細的說明,嚴禁貪汙受賄等行為。如洪武四年,朱元璋規定:“犯贓者無貸” 並復敇刑部:“官吏受贓者,並罪通賄三人,徒其家於邊,著者令”,又規定官吏貪汙“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各種規定甚多甚嚴。律令如此嚴厲,官吏貪汙罹法者,真是“猶如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 目的在於使官吏怵目驚心,畏法卻步,促其棄貪從廉,奉公守紀。
三,隨時懲辦與集中清洗相結合,嚴酷打擊貪官汙吏。歷代封建君主都頒布過許多懲治貪汙的法令,但往往徒具虛文,很少認真執行,朱元璋卻很認真。平時壹發現官吏貪賄違禁,即案法令嚴加懲辦。當時各府、州、縣、衛的衙門左首,都有“皮場廟”,官吏犯贓六十兩以上者即捉到那裏剝皮。貪官剝皮後,中實稻草,然後便拿到官府公座邊擺起來,使繼位的官引以為戒。朱元璋還對貪官墨吏進行了幾次大規模的集中清洗。其中空印案被殺的各地衙門主印官達數百人,佐貳官數倍之,受杖戌邊者又數千人。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在懲辦貪汙中,朱元璋盡力做到不避權貴和親屬,他曾嚴粛告諭勛臣宿將:“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年,正當留意”。郭桓官至戶部侍郎,秩正三品,與尚書同為部級堂官,權勢顯赫,罹法後同樣處死。華雲龍是開國元勛,封淮安侯,祿壹千五百石,他私據元相脫脫第宅,擅役軍民修繕,奢麗過制,而僭用元宮器物,被撤職罷官。歐陽倫是馬皇後親生女兒安慶公主的附馬,擅役吏民販運私茶,觸犯禁令,也被賜死。
四,表彰清官廉吏,扶正壓邪。。
五,註意聽取士民意見,重視百姓對官吏的監督。為官的誰劣誰不劣,百姓看得最清楚,評價也最公允。他立下法令:“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在處分或表彰官吏時,朱元璋也比較註意聽取士民的意見。明初法令嚴酷,官吏常常因為小的過失被逮捕下獄。壹些清官循吏也因此而遭逮捕。當士民赴京列其善政,頌其廉勤,請求寬宥時,朱元璋便賜給士民還鄉的路費,並下令釋放被捕的清官循吏,恢復原職,甚至破格加以提拔。例子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