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著作權剽竊和抄襲的依據有以下幾點:
壹、字數的多少
“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數多,並多處“使用”,或反復“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僅僅是幾句話,或少數文字雷同,不構成抄襲。但是雷同字數的多少不是判斷抄襲與否的主要依據。
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
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構成該作品的精髓或主線,也構成侵權。如“使用”他人創作的經典故事,該故事在該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貫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壹致就構成抄襲。
三、是否是合理引用
《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超過“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為當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就是抄襲。
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可參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四、兩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屬於公***知識領域
根據著作權法基本原理,作品的構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實等創作素材屬於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們進行創作。壹部作品的獨創性正在於作者運用其獨特的技巧、知識、判斷等思維和表達能力對這些原始素材進行獨特加工。
因此,創作新作品時,對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絕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對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
當某壹思想只有唯壹的或為數極少的表達時,即表達與思想融合為壹時,該表達才進入公***領域而為著作權法排除保護,如:科學公式、發明方案,設計方案,國家法律、時事新聞、歷法、通用表格等。否則,對“***知知識”、“客觀事實”的介紹同樣要受著作權法保護。
處罰規定
《刑法》第217條規定,個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的規定。
《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按《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的按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3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