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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為什麽要討說法

電影《秋菊打官司》壹直是壹個法律人熱議的話題。在電影中,秋菊的丈夫因糾紛被村長踢傷,協商不成,秋菊便先後到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告狀,但是都敗訴了,秋菊不服,最後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除夕之夜,秋菊難產。村長和村民連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醫院。秋菊順利地產下了壹個男嬰,秋菊與家人對村長感激萬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當秋菊家慶賀孩子滿月時,傳來市法院的判決,村長被拘留。

關於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法律界已有很多有益的解讀,引申出很多法律、社會方面的啟示。有人可以從中解讀出“為權利而鬥爭”的意味,也有人從中解讀出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對法律的不同理解。但是壹些民眾對於秋菊為什麽打官司不能理解。有人認為秋菊小題大作,過度強調自身的權利,幹了壹件自討苦吃的事。雖然打贏了官司,但埋下了怨恨,其實是得不償失的。蘇力教授在其“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Qiuju’s Puzzle and Grandpa Shangang’s Tragedy)壹文中提出,秋菊歷經千辛萬苦所追求的,不過是壹個“說法”而已。在村長幫秋菊度過“難產關”之後,秋菊和村長之間的矛盾已經化解。但村長最後被派出所抓走並按照法律方式加以處置,不符合秋菊的本意。所以,在這個案件中,秋菊討說法的做法,導致法律扭曲了原有的鄉村習俗,並沒有真正實現社會的秩序。蘇力教授的觀點雖然不無道理,但我對這壹故事持不同的看法。

誠然,法律誕生於特定的民族文化傳統,但壹個國家的習慣並非都是合理的,法律也不能完全迎合陳規陋習。盡管現存的大量社會習俗具有很多的合理性,反映了人們的生活經驗,但畢竟傳統的習慣未必能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未必與現代生活方式相吻合。例如,在解放初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當時的習俗和傳統,但政府在當時率然采取了與此相反的政策,主張婚姻自由。實踐證明,壹些陋俗是可以通過法制建設加以改變的,且此種改變能夠增進人民的普遍福利。這種具有時代氣息的作法,改變了千百萬婦女的命運。應當看到,大量的鄉村習俗今天仍然得到人們的認可與遵守,也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道德規則,其中很多規則已經上升為法律規則,但不能因此認為所有鄉村習俗都不能進行任何的改變,對壹些體現封建思想意識的、違反現代法律精神的陳規陋習,法律不能予以承認。例如,個別地方的習慣不允許寡婦改嫁、允許買賣婚姻、對宗族械鬥者予以獎勵、對違反族規者實行肉體懲罰甚至加以殺害等,都是法律應當予以糾正的。社會在發展,傳統習俗也要與時俱進。今天的法制建設在面臨三千年未有的大變局,原有的習俗即使流傳已久,但其也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和道德觀念,而不能要求法律和道德必須符合所有的習俗。

法律制度的建設應當具有前瞻性,應當引導人們向現代化的、具有時代氣息的方向發展。為此,我們要區分哪些習俗是合理的,哪些習俗是不合理的。回到“秋菊打官司”電影中來,我們需要討論的是,“討說法”是我們應當提倡的,還是限制的。眾所周知,法律規則不同於道德習俗,法律是經過深思熟慮形成的社會規範,其與道德規範相比,蘊含了更科學的增進人們整體福利的智慧。如果法律得到嚴格的執行,法律所體現的此種集體智慧才能夠獲得實現。法律制度設計時,討論者所關註的對象不能僅限於實際發生的個案,而應當關註特定規則對潛在行為人的行為誘導功能,即該規則對人們產生的整體效果。在秋菊打官司壹案中,法律對故意傷害他人人身者給予行政或者刑事處罰,有助於預防潛在的危害行為,預防其他村長的危害行為。如果每個人在自己權利遭受侵害之後都采取忍氣吞聲、息事寧人的辦法,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麽違法行為也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違法者也不能受到應有的制裁。相反,只有當權利人積極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夠讓那些潛在的損害行為人意識到損害他人的行為的後果,進而更好地發揮法律的預防作用。

“討說法”其實體現的是現代法治所提倡的“為權利而鬥爭”的理念。耶林早在1872年就撰寫了《為權利而鬥爭》壹文,被西方社會普遍接受和廣為贊賞。其在文中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和平,但達到目的的手段則為鬥爭”。個人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是法律能夠發揮效力的基礎。主張權利就是捍衛法律,也是捍衛個人的人格尊嚴。耶林曾經舉例說,英國人願意為了壹便士而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在法庭與人對簿公堂,這種鬥爭精神,在國內有助於民主政治的實現,在國際上有助於提高和維護國家的聲望。在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對於猶太商人夏洛克要求安東尼奧在不能按期還款時,按約定割掉安東尼奧壹磅肉的主張,耶林盡管在道德層面持否定態度,但在法律層面,他認為這也是壹種“為權利而鬥爭”的體現。這種觀念在西方社會已經根深蒂固,不受中國語境下的“親情”、“人情”等因素的左右。即便在朋友之間發生權利沖突而走上法庭,法庭在裁判後各方往往可以做到自願接受,並可繼續往來,朋友相待。敗訴者並不認為這是壹種莫大的“恥辱”。在中國,情形則有所不同。如儒家經典倡導“和為貴”的無訟思想,深刻影響人們的觀念。在儒家看來,“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因此傳統文化不主張對簿公堂,即使“有理”,也往往不訴諸法庭,因為可能即使贏了官司,也傷了和氣。俗話說“壹場官司十年仇”、“餓死不做賊,冤死不告狀”就反映這種認識。應當看到,法律的解決方案過分註重形式與程序,常常成本過高,另外也不能“治本”,終極地化解人們之間的矛盾。另外,堅持所有糾紛都通過法律這壹正式渠道加以解決,在我國人口眾多、城市規模巨大的背景下,也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充分肯定傳統文化中有益的壹面,充分發揮傳統的、多元的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制定綜合的糾紛解決方案。但是如果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後都采取息事寧人、忍讓、妥協以及和稀泥等方法解決,未必能夠達到社會和諧的目的。在“秋菊打官司”電影中,如果村長踢人的行為不受到應有的懲罰,不僅不利於遏制故意傷人的違法行為,甚至會助長此類行為,更不可能給其他人壹種警示,相反,可能給同村人提供壹種不正確的指引,即踢人可以通過花錢解決,可能助長其他人從事類似行為,則村子的和諧根本無法實現。即便秋菊和村長之間和諧相處,並不完全等同於壹村的村民都能夠和諧,壹旦規矩被破壞,其實是沒有和諧可言的。

問題在於,如果秋菊提起民事訴訟討個說法,法院是否應當給予說法?不少人認為,法院不壹定要對此種案件給壹個說法,最好通過調解實現案結事了,息事寧人。這種看法確實符合中國“和為貴”的傳統,畢竟秋菊和村長還要長期生活在同壹個村子裏。只要訴爭個案中做到了案結事了,社會就和諧了。這種看法在很多情況下是沒錯的。但並非所有情形都如此。因為在有些情況下,案結並不等於事了。如果雙方自願調解,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調解。當事人沒有調解意願,不分清是非地進行調解,很可能縱容壹方當事人繼續從事該行為。也就是說,壹時的和諧並不等於長期的和諧。更何況,當事人之間的和諧並不等於壹個***同體內部甚至壹個社會的和諧。因為,調解活動所關註的主要是實際發生的個案。對個案的強制調解,並不能為潛在的沖突參與者提供明確的行為後果,不利於充分引導人們遵紀守法、尊重他人的權利,構建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的關系,從本源上降低社會的沖突,實現更高程度的社會和諧。

“討說法”本質上是在維護法律規則的嚴肅性和有效性,而規則正是維持和諧的根本保障,和諧實際上就是秩序的有序狀態,而要維護這種和睦相處的秩序,前提就是大家都遵紀守法。古人說,“無規矩不成方圓”, 管子說:“規矩者,方圓之正也,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圓也……雖聖人所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故雖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廢規矩而正方圓也。”(《管子·法法》),這實際上解釋的就是依規矩行事對於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性,規矩壹旦被破壞,就會鼓勵惡行,必然導致秩序混亂、弱肉強食。在現代社會,法律都已經設計成具體的行為規則,只要人們按照法律規則的要求去行為,就能夠安居樂業、鄰裏和睦相處,即便出現爭議糾紛,都能夠按照法定的程序解決糾紛,這樣才能夠真正維持社會的和諧。韓非子曾經有壹句名言,稱為“法不兩適”(《韓非子·問辯》),其包含的壹層意思是,法律不可能同時滿足兩方當事人的訴求。實際上,法律規則要求明辨是非,必須在爭議雙方之間有所取舍。當然,這種取舍並不壹定是非此即彼,也可以是折衷和妥協。規矩的作出,實際上就已經作出壹種利益取舍。所以,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秋菊打官司正是在捍衛法律的尊嚴,這是我們在新時期構建社會和諧秩序過程中應當鼓勵的行為。

任何壹個法治社會,公民的權利都不是被寫進“法律”文本就能當然獲得實現的,權利的實現無壹不需要有意識地去爭取。秋菊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最終走向了公權力救濟的途徑,而不是完全忍讓,這種做法還是值得肯定的。分清是非不僅對具體案件的公正解決有重要意義,也是有助於正義觀念的體現。結合我國當前的現實,我們應當強調的是,解決糾紛的目的,最終是要通過明辨是非來貫徹和實現正義,以實現長久而穩定的和諧,而不在於短期的“息事寧人”或暫時性的“和諧”。從秋菊的行為中可以解讀出民眾權利意識的蘇醒和自覺,解讀出我國法治觀念正在逐漸普及。當然,並非所有的糾紛都需要通過法院裁判來解決,為權利而鬥爭的方式有多種,通過法院裁判雖然有可能達到定分止爭的目的,但是法院裁判程序嚴格、時間較長、成本較高,不壹定是最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在這種背景下,任何糾紛都交由法院解決,也未必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我們應當在情理法融合的視野下,因地因事制宜,妥善尋找糾紛解決的最合理途徑。同時,我們也提倡在發生爭議後友好協商,通過自願和解、調解解決糾紛,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我們也應當鼓勵溝通、協商和寬容。俗話說“退壹步海闊天空”,必要的寬容、包涵仍需提倡。特別是,法律不可能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解決所有的生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