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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法官“為反對而反對”蘊含的法律精神

總體來說,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律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法律經驗論——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眾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普遍命題不裁決具體案件”是霍姆斯的著名警句。在這兩句名言中,霍姆斯想傳達的思想是:法律是歷史和經驗的總結與體現,法律的真正源泉是法律實踐和社會現實,因而,法官裁斷案件不能依靠法哲學的信條,而應從社會現實中汲取正義與良知。當然,霍姆斯並非全盤否認邏輯毫無用處,而是在邏輯與經驗之間,法官更需要用經驗去甑別,正如他在《法律的道路》中所說的,“在邏輯形式的背後,存在著相互競爭的立法理由的相對價值和重要意義的判斷,這是實際存在的”。這也就是法律經驗論的主要精神。

二、法官預測論——法官的司法技術

霍姆斯認為,任何法律不過是立法者對法律的見解,與此相適應,法官預測便成為了壹種必然。恰如他在《法律的道路》中指出:“人們想要知道,在何種情況下並且在多大程度上,他們會冒險面對遠比他們自身更為強大的東西,因此,揭示出何時將會擔心出現這壹危險,便成為了壹項職業。所以,我們研究的目的就是預測,就是對於公***力量通過法院這壹工具而產生的影響範圍的預測”。從中,我們可以窺探出法官預測論的主要內容:法官在裁決案件時須考慮以下因素:哪些要素值得考慮、是否存在先例、是否要遵從先例、該如何裁決等。

三、壞人理論——法律概念的理解

霍姆斯認為,要想了解法律的概念,必須從“壞人”的眼光而不是“好人”的視角來預測法律。“因為壞人只關心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能使他預見的實質性後果,而好人則總是在較為模糊的良知約束狀態中去尋求其行為的理由,不論這種理由是法律之內,還是在法律之外”。雖說法律是壹種推理體系,但是如果從壞人的眼光分析,他根本不關心什麽公理或者推論,而只想知道法官事實上將作出怎樣的判決。因此,霍姆斯認為,對於法院實際上將要做什麽的預測,而不是什麽其他的自命不凡,這就是法律的含義。連法律的概念都來自於社會現實,足見霍姆斯實用主義法律思想的真諦所在。

四、道德判斷——裁判的判定方法

霍姆斯從法律和道德的關系談起,認為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系很密切,“法律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部積澱。法律的歷史就是壹個民族道德演進的歷史”。因此,法律當中經常會充溢著取自道德的術語。這裏,霍姆斯顯然間接肯定了道德觀念影響著法律的發展,實際上,他對法律哲學的主要貢獻之壹就是:他已發覺司法判決的判定經常包含著價值判斷,道德有時是法律的直接支撐。與此同時,也不能忽視兩者之間的不同。霍姆斯指出,之所以要強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區別,目的是要學習和理解法律的目的,掌握法律的特有標誌,以更好地裁判案件。這裏,霍姆斯也隱隱表達了壹絲擔憂:“如果我們假設壹個人在道德意義上的權利與其在憲法和法律上擁有的權利具有同等的分量,那麽,除了思想的混亂之外,我們將壹無所獲”,即道德的過多幹預將影響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因此,他主張法律與道德相互之間應當盡可能少交往,以維護法律應有的效力。

自實用主義法律思想產生時起,便在美國法學理論中占有了壹席之地,至今仍然發揮著重要影響。正如美國著名學者波斯納所言,“美國法律實用主義是法律思想中壹個有高度影響力的趨勢,並將壹直持續如此”。在大力倡導司法為民、和諧司法的今天,重溫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思想,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啟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