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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念起源於古希臘嗎?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人權作為壹個普遍的政治理論概念,是17、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中提出的。為了對抗和否定當時被認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神權、君權和等級特權,資產階級思想家和政治家們舉起了“天賦人權”的旗幟。他們斷言,每壹個人都是天生獨立、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財產、自由、平等及反抗壓迫等等,是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剝奪或放棄這些權利,就是剝奪或放棄人的做人資格,是違反人性的。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首先將“天賦人權”寫進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綱領,成為人類歷史上“第壹個人權宣言”。該《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系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壹種形式的政府變成損害這些目的,那末,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國大革命期間通過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則第壹次將“天賦人權”寫進了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此後,各國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後,人權相繼被載入憲法,成為資產階級民主制的重要內容和象征。這樣,就形成了人權概念的第壹個形態,即資產階級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