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如果按照團結至上為原則的話,少數人永遠受多數人的統治,容易形成托克維爾所謂的“民主的暴政”。
但有壹個問題,即少數與多數,究竟誰更重要,壹方面這從理論上很難說清,另方面這要根據實際情況而論,所以就我的知識面來看,哲學家說話都很小心嚴謹不會讓人揪住小辮子,他們有討論過必須保證少數人免於欺壓的論題,但壹般不直接講保護個人的機制比團結或集體主義更重要。
這方面的名言,壹是洛克在《政府論》下篇裏面提到,在壹個良善的社會裏面,任何壹位守法公民都不會懼怕任何他人或勢力;二是小穆勒,又稱密爾在《論自由》對社會自由所下的定義,即只有當個體行為傷害他人時才能動用集體的力量加以制止,否則不應受任何幹預。我說的都是大意,沒有精確地轉述原文,需要的話妳可以百度壹下,或找這兩本書來翻翻,兩書都很薄且內容深入淺出,如果想進壹步了解可讀讀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羅爾斯的《正義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