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2、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3、造法易,執行難。4、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5、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6、法學家的***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7、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8、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9、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10、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11、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沖動、或者是基於偶然。12、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13、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14、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須根據法庭傳召出庭作證)16、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17、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18、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20、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麽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壹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壹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21、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22、在壹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23、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麽司法。24、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壹視同仁、人人相等。25、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26、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27、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壹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28、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壹,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