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於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範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續。
法院拍賣的房子壹拍過後,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