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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曼是什麽職業

伯爾曼

伯爾曼是當代美國最具世界影響力的法學家之壹,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以及法與宗教關系領域最著名的先驅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

中文名:哈羅德·J·伯爾曼

外文名:HaroldJ.Berman

國籍:美國

出生地:美國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

出生日期:1918

逝世日期:2007年11月13日

職業:法學家

畢業院校:耶魯大學

代表作品:《法律與宗教》《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

個人簡介

哈羅德·J·伯爾曼(HaroldJ.Berman)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

1918年出生於美國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Hartford)。

1947年,29歲的伯爾曼在耶魯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轉年即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愛莫蕾法學院,直至去世。

2007年11月13日在紐約逝世,享年89歲.

伯爾曼是當代美國最具世界影響力的法學家之壹,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以及法與宗教關系領域最著名的先驅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

法律名言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個人作品

伯爾曼的專著被譯為中文的有兩部,也可以說是其代表作:《法律與宗教》和《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他的重要著作還有《信念與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諧調》《法律與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沖擊》等。

伯爾曼教授獲得了許多名副其實的榮譽。他著作等身,***出版了25本專著,發表過400多篇學術論文。為他贏得最高學術聲譽的是《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1983),他的這部代表作被譯成了德、法、中、俄、波蘭、西班牙、意大利和立陶宛語,而他的其他作品被譯為他國語言的總和達到20種。他的重要著作還有《信念與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諧調》《法律與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對西方法律傳統的沖擊》等。

對中國法學界影響最大的,是他的壹個演講錄《法律與宗教》。伯爾曼曾在眾多國家開設講座,發表演講。作為當代最傑出的社會主義法專家,他去蘇聯和俄羅斯考察就達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爾曼兩次來過中國。

個人法律思想

正如某些論者所指出的,伯爾曼教授這壹代學人往往具有強烈的憂患意識,是對西方文明的整體憂患,也是對世界文明的壹種憂患。1920年,當德國那位憂世傷生的大思想家馬克斯韋伯,帶著他的騎士風度,以56歲的學術壯年離開人世的時候,伯爾曼才兩歲。而早在1916年,伯爾曼出生前兩年,韋伯就提出了震動後世並深刻影響20世紀學術思想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命題。韋伯認為,資本主義革命之所以在西歐發生並且成功,是因為新教倫理為資本主義的發生做好了精神準備。

這壹思路以及社會科學方法論上的成就(如理想類型、價值無涉等)深刻地影響了後來的學人,伯爾曼是韋伯在法學領域產生巨大影響力的壹個典型象征。

但是,伯爾曼教授受韋伯的影響,他們具體的研究路徑以及研究結論卻涇渭溝渠。韋伯所有思想的核心命題,元概念是世界的理性化;而他對理性化利弊的深刻洞見,使他幾乎成為壹個痛苦分裂的思想家。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的結尾處,韋伯有過壹個著名的預言:“沒人知道將來會是誰在這鐵籠裏生活;沒人知道在這驚人的大發展的終點會不會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現;沒人知道會不會有壹個老觀念和舊理想的偉大再生;這個文化的發展的最後階段:‘專家沒有靈魂,縱欲者沒有心肝;這個廢物幻想著它自己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也許,伯爾曼壹生都在回應韋伯這壹悲觀的預言。

伯爾曼教授在韋伯所謂的世界祛魅之路上踽踽獨行,力圖尋找到克服理性化以至僵化的方法。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傳統延續,於是他想到了古代傳統在現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對理性化負面的可能抗拒。他從中世紀的教會法、民間法、習慣法以及商法中,尋找軟化當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統治的法門。他尤其從宗教信仰及其儀式中尋找法的神聖淵源,以及支撐它的心靈根基。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可能在中國法學界引用率最高的話,其背後所表達的伯爾曼的學術思想是,法律與宗教分享著許多***同的內核,例如普世性、傳統性、權威性、儀式性,法律“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誌,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這回應了韋伯的祛魅命題,於當代中國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謂對癥之藥——也正是《法律與宗教》暢行於中國法學界的深層原因。

伯爾曼深知要從鐵籠中脫困的難度。即便如此,他依然不願意僅僅停留在批判上,而是像他的前輩韋伯壹樣,要做壹個預言者。他在批判當代法祛魅化的同時,積極構想可能保持人們法律情感的方法。他想到的是世界法以及公民社團這兩條路徑,他充滿信心地宣告,人類進入第三個千禧年,各個民族本有的神意歷史在存異卻未必求同的基礎上,將獲得各顯風采的世界法。這種重提歷史法學的路徑,與壹般的全球化論者自然大不同,而與當代諸多中國法研究者心有戚戚,也就不奇怪了。

伯爾曼教授已溘然長逝,他所構想的世界法尚未見其跡,韋伯的深刻悲觀依然高懸在我們頭頂。但是,我們毫無疑問地應當感謝伯爾曼教授,感謝他對人類未來仿如信仰的善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