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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重農抑商政策為何是李悝提出的

李悝,周定王五十四年(前455年)生,周安王七年(前395年)卒,戰國時魏國人,戰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

李悝的改革措施由於著作的不存,已不可全知, 見於他書記載的只有關於經濟和刑法兩方面的措施。

李悝是重農主義的開山祖,他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使魏國因而富強。李悝的盡地力之教究竟如何,已不可詳,只能從《漢書》 “食貨誌”的記載略窺梗概。他指出:“地方百裏,提封九萬頃,除山澤居邑三分去壹,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裏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矣。” 李悝像

農夫因為始終無法擺脫貧困的生活而有怠耕的現象,造成糧食的減產,糧價因而上揚。然而“耀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商則國貧。”對於統治者來說,“甚貴與甚賤,其傷壹也。”也以,“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 重農主義在商秧手中達到了極致,他承繼了李悝的辦法而加以擴大,他體認到“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農者寡而遊食者眾,故其國貧,危”;而且“農少、商多”的結果是“貴人貧、商貧、農貧”,因而極力抑制末業(特別是商業),而使遊食者群趨於農,以達到“搏以於農”、“壹民於農的”的目的。史載商鞅的變法令雲: “大小戳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以免役的方式來獎勵耕織,並以收為官奴的方法懲罰工商和怠惰貧窮的人。行之十年,家給人足。為了達到地盡其利,乃“開阡陌封疆”以拓展耕地,任民自耕。此舉使土地私有制得到法理的承認,宣布舊田制的終結,而造就了秦國的富強。兵法說“帶甲數十萬,民有余糧弗得食也。”無論是經由重商或重農而求得國家富強,都必須在統治者的掌握中才能發揮效用。所以統治者在求國力整體富厚的同時,也都進行積聚。戎王聞秦繆公賢,使由余觀秦,秦繆公示以宮室積聚。秦繆公號為賢主,尚且如此,中人以下,更無足數。戰國時代,各國之積聚以粟為主。蘇秦說齊宣王曰:“齊粟如邱山”;說楚威王、趙肅侯、燕文侯皆曰:“粟支十年”。積聚的結果,當然加重人民的負擔。由余在看了秦繆公的宮室積聚後,感慨地說:“使鬼為之,則勞神矣;使人為之,亦苦民矣。”田制與賦稅改革後,地租由提供勞役(助、藉)改征實物(履畝而稅、租禾),“相地而衰征”的結果,雖有使稅負公平的作用,卻也使稅率超脫了原有的限制。魯哀公喟歡“二,吾猶不足”,這“二”即便不是十分之二,也必定比什壹要來得重。春秋晚 《漢書》

年齊國的情況是:“民三其力,二人於公,而衣食其壹。公聚朽蠹,而三老凍餒”。晉國也是“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道饉相望,而女富溢尤;民聞公命,如逃寇”。魏文侯更坦白地指出:“今戶口不加,而租入歲倍,此由多課也。” 因此,列國爭勝局面下的求富,是富了國君而農民依然貧苦,上下之間分配的不均益趨嚴重,求均的呼聲乃應時而起。

編輯本段政治主張

選賢任能,賞罰嚴明。李悝主張廢止世襲貴族特權,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的名言。李悝將無功而食祿者稱為淫民,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土”。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對腐朽落後的世襲制度的挑戰。由於廢除世襲制度,—批於國家無用且有害的特權階層的人物被趕出政治舞臺,壹些出身於壹般地主階層的人,可因戰功或因其才能而躋身政界,此舉實際開創了地主階級對奴隸主貴族的鬥爭,為以後封建制代替奴隸制開辟道路。這樣改革的結果,大大削弱了魏國的“世卿世祿”制度,以後的封君在封國食邑內沒有治民之權,只衣食租稅;官吏制度有所改善,政治情況較好。

編輯本段經濟政策

經濟上,主要實行“盡地力”、“平糴法”(《漢書·食貨誌》有較詳細的記載)。簡單說來, 盡地力就是統壹分配農民耕地,督促農民勤於耕作,增加生產。平糴法是國家在豐收時平價收購糧食儲存,發生饑荒時又平價賣給農民,取有余以補不足,以防谷物甚貴而擾民,或甚賤而傷農。此法的實行,極大地促進了魏國農業生產的發展,使魏國因此而富強。 李悝

李悝以為“為國之道,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還要“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有賞有罰,唯才是用,這是戰國時甚為流行的法家主張,當時不少國家都因貫徹這些主張走向富強。 在經濟策略方面,盡地力之教是李悝的主要主張。他認為田地的收成和為此付出的勞動成正比,“治田勤謹則畝益三鬥,不勤則損亦如之”。又認為糧貴則對士民工商不利,谷賤則傷農,善治國者必須兼顧士民工商和農民雙方的利益。他指出五口之家的小農,每年除衣食、租稅和祭祀等開支外,還虧空四百五十錢,這就是農民生活貧困和不安心於田畝的原因。他針對此情況作平糴法,即將豐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個等級,按比例向農民糴糧;把荒年也分成大饑、中饑和小饑,在大饑之年把大熟之年所糴的糧食發放給農民,其余則類推。這樣可使饑歲的糧價不致猛漲,農民也不會因此而逃亡或流散。由於能“取有余以補不足”,“行之魏國,國以富強”。 “盡地力”是壹種“重農政策”。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 ,他計算說:壹百平方裏之內,有土地九萬頃,除了山澤人居占三分之壹之外,可開田地六萬頃,“治田勤謹,則畝益(增產)三鬥,不勤,則損(減產)亦如之。”這就是說,百裏之地,每年的產量,由於勤與不勤,或增產壹百八十萬石,或減產壹百八十萬石。此數字關系重大,因此必須鼓勵農民生產。

編輯本段制定《法經》

李悝為了進壹步實行變法,鞏固變法成果,匯集各國刑典,著成《法經》壹書,通過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護變法,固定封建法權。 《法經》兵6篇,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律》和《具律》。盜是指侵犯財產的犯罪活動,大盜則戍為守卒,重者要處死。窺宮者和拾遺者要受臏、刖之刑,表明即 商鞅

使僅有侵占他人財物的動機,也仍構成犯罪行為。賊律是對有關殺人、傷人罪的處洽條文,其中規定,殺壹人者死,並籍沒其家和妻家:殺二人者,還要籍沒其母家。囚、捕兩篇是有關劾捕盜賊的律文。雜律內容包羅尤廣,包括以下幾類: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③狡禁。有關盜竊符璽及議論國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規定。④嬉禁。關於賭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關官吏貪汙受賄的禁令。如規定丞相受賄,其左右要伏誅,犀首以下受賄的要處死。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 《晉書·刑法誌》曰: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域、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壹篇;……” 《法經》的編訂,是李悝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的重大貢獻。春秋末年,晉、鄭諸國作刑鼎或刑書,以公布新的法律條文。到戰國時,隨著歷史條件的改變,出現了更多的新的成文法典。李悝“撰次諸國法”,修訂出《法經》六篇,包括盜、賊、囚、捕、雜、具。盜是指侵犯財產的犯罪活動,大盜則戍為守卒,重者要處死。窺宮者和拾遺者要受臏、刖之刑,表明即使僅有侵占他人財物的動機,也仍構成犯罪行為。賊律是對有關殺人、傷人罪的處洽條文,其中規定,殺壹人者死,並籍沒其家和妻家:殺二人者,還要籍沒其母家。囚、捕兩篇是有關劾捕盜賊的律文。雜律內容包羅尤廣,包括以下幾類:①淫禁。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③狡禁。有關盜竊符璽及議論國家法令的罪行。③城禁。禁止人民越城的規定。④嬉禁。關於賭博的禁令。⑤徒禁。禁止人民群聚的禁令。⑥金禁。有關官吏貪汙受賄的禁令。如規定丞相受賄,其左右要伏誅,犀首以下受賄的要處死。具律是《法經》的總則和序例。《法經》出現後,魏國壹直沿用,後由商鞅帶往秦國,秦律即從《法經》脫胎而成,漢律又承襲秦律,故《法經》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編輯本段重農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