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人來說,誰論證得充分而有說服力,誰的觀點當屬正確結論。
論證的涵義是指通過壹定的理由來支持某種主張、陳述、判斷的正確性。法律論證是指通過提出壹定的根據和理由來證明某種立法意見、法律表述、法律陳述、法律學說和法律決定的正確性與正當性。壹個法律論證總是以邏輯論證為基礎的,因而無論是邏輯論證或法律論證都須遵守邏輯法則,運用正確的論證方式來為其論題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但是法律論證又與邏輯論證有差別。如果說邏輯論證更關註論證中所使用的推理方式正確與否,那麽法律論證更需要對其理由的真實性和支持力度以及結論的正當性作出說明。
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先生在其《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給出了這樣壹則例子:在某市公園入口處,懸有壹告示:
“狗與豬不得攜入公園”。
某日,有壹遊客攜壹畫眉鳥入內,管理員微笑歡迎,未加盤問。隨後,有壹遊客攜壹老虎欲進公園,管理員大驚,即阻止之,因而展開如下的對話:
管理員:老虎不得入內。
遊客:請問,為何前面遊客攜鳥入內。
管理員:鳥非狗,亦非豬,不在禁止之列,自可入內。
遊客:誠如所雲,鳥非狗,亦非豬,不在禁止之列,故可進入。虎非狗,亦非豬,當亦不在禁止之列,何從不得進入,厚鳥而薄虎,殊失公平。
管理員:啊!(為之語塞)
管理員之女(肆業某大學法律系壹年級),乃出面謂:鳥無害於公園的安全衛生,故可入內。虎有害遊客安全,尤勝於狗!自不可入內。
遊客深以為是,欣然攜虎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