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共汽車客運是指營運公共汽車按照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在城鄉道路上運行的壹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公共汽車客運和普通公共汽車客運。加班汽車客運是汽車客運的補充形式。當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不能正常運營時,按照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臨時增開或者調配班車運營。
(二)包車客運,是指將客車包租給用戶使用,提供駕駛服務,按照約定的出發地、目的地、路線駕駛客車,並按裏程或包車時間收取費用,統壹支付費用的壹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遊客觀光為目的,在旅遊景區(點)經營或者至少有壹個行程終點在旅遊景區(點)的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依托站場設施,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壹的原則,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利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壹、開放、競爭和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提供優質服務。第五條國家對道路客運企業實行等級制度和質量信用評價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的具體實施。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七條公共汽車客運線路按照經營區域和運營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
壹類客運班線:本地區所在地與本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運營線路長度超過800公裏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線路:當地與縣城之間的客運線路。
三類客運線路:非相鄰縣之間的客運線路。
四類客運班線:相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縣內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區域所在地,是指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盟所轄的市、州、鎮的區。
縣城與所在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班線起止點的行政區域根據起止客運站的位置確定。第八條包車客運按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城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第九條旅遊客運按經營方式分為固定線路旅遊客運和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
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非固定線路旅遊客運按包車客運管理。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客車;
1.總線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及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800公裏以上營運線路的客運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及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壹級技術等級;線路長度超過400公裏的客運車輛應當具有二級以上技術等級;其他乘用車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高速公路裏程在200公裏以上或者高速公路裏程占總裏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和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800公裏以上營運線路的客運車輛,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分類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水平。
3.總線數量要求:
(1)經營壹類客運班線的班車經營者,應當擁有3000座以上客車100輛以上,其中900座以上高級客車30輛以上;或擁有40輛以上1200座以上的高級營運客車;
(二)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公共汽車經營者,應當擁有1.500座以上公共汽車50輛以上,其中450座以上中高級公共汽車1.500座以上;或擁有20輛以上600座以上的高級營運客車;
(三)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經營者應當擁有200座以上客車10輛以上;
(四)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公交經營者應當擁有1輛以上公交車;
(五)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擁有20輛以上600座以上中高檔客車;
(6)在省內從事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擁有5輛以上100座以上的客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乘客急救基礎知識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交通事故,是指駕駛人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申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