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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

作為壹名大壹的法學生,在法理課老師的推薦下,我選擇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本名著進行閱讀。這本書分為四卷,分別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主權及其權利、政府及其運作形式、討論了幾種社會組織。以下僅僅是我在閱讀整本書籍時摘抄的部分語錄,以及壹些批註和自我理解。

在第壹卷的題旨中,盧梭把家庭看作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父親是首領的模型,孩子是人民的模型。而且,每個人都是生來就自由、平等的,只有為了利益,他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而全部的區別就在於:在家庭中,父子之愛已經足以償還父親對孩子的關懷。然而在國家中,既然首領對他的人民沒有這種愛,於是就用發號施令的樂趣取而代之。

第13章論生死權

“頻繁施行刑罰是政府衰弱或無能的標誌。不是所有的惡人都不能改邪歸正。我們沒有權利處死別人,哪怕僅僅是為以儆效尤而已,除非留下他還會繼續有危險產生。”

——社會契約是使人感到幸福的集合,生命是幸福的壹部分,剝奪生命便是剝奪幸福,違背了社會契約自身,所以法律不能剝奪人的生命,但是出於對損失的彌補,可以使之勞動來減少損失。處罰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正義。

第14章論法律

“如果正直的人對別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而別人卻不對他遵守,那麽正義的結果只能是正直人的痛苦和壞人的幸福了。所以,我們就要用約定和法律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壹起,並讓正義符合它的目的。”

——公平是全部人的公平,正義也應該是全部人的正義,只有部分人的正義,那就是對這部分人的傷害,以及對另外壹部分人的縱容。但我們也是在摸索中前進,在前進中力求公平與正義。如果所有人都能在某個所謂的高度接受公平與正義,那可能就不需要政府與法律了。毫無疑問,所存在的普遍的正義是完全出自理性的!

“於是繼續存在的這種關系只能導致產生兩個不平等的部分。”

——首先,什麽樣的價值決定什麽樣的法律。因為價值是由道德產生的,道德又是有階級性的,這裏的價值是觀念價值而非商品價值。所以每個國家的法律在某些地方是不壹樣的。其次,就盧梭這本書所講,法律是政治體的行動,而政治體是由人與人的社會契約構成的,所以,從某種程度上講,法律是維護社會契約的平等和正義所建構的。

“我們也不用質疑法律的公正性,因為大家對自己都會是公正的。我們更不用問為什麽人是自由的但是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誌的記錄。”

——法律是公***意誌的體現,也就是每個個體意誌的體現,人們服從法律其實就是服從自我意誌的體現。

第16章論人民

“猶如人壹樣,大多數民族只有在青春時代才是乖順的,壹旦年紀大了,就無法進行矯正了。壹旦風俗確立了,偏見生根了,想再進行改造就是壹件徒勞而危險的事情了。人民甚至無法忍受別人為了糾正缺點而觸碰自己的缺點,就像膽小而愚蠢的病人壹見到醫生就會發抖壹樣。”

——任何民族性都是在歷史長河中積澱出來並壹代又壹代傳承的,而我們國家民族眾多,更應保留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學會包容,求同存異,兼收並蓄。

“請自由的人民牢牢記住這條定理:‘人們能夠爭取自由,卻永遠無法恢復自由。’ ”

——這裏爭取的自由是社會的自由,是有公意約束的自由,而無法恢復的則是自然的自由,即天然無約束的狀態。對於當代社會,也是在遵循法律下的自由,沒有絕對的自由。

第17章論人民(續)

“所有政治體的力量都有壹個不能超越的極限,而且往往是隨著它的擴張就會偏離這個極限更遠。社會的紐帶延伸得越長,就越松弛;而壹般來說,在比例上,小國要比大國更加堅強。”

——古希臘的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老子,早期的哲學家對政治格局的選擇都是小國寡民,過於遼闊的疆域雖然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和人口,但是這背後也隱藏著更復雜的矛盾,諸如行政矛盾、地域差別和風俗各異等等,這也就給統治階級實現統壹帶來了更多的麻煩。當然,盧梭在創作這本書的時候,是有明顯的時代局限性的。壹些制度和治理結構是能夠改善這種情況的。中國秦始皇通過書同文,車同軌,建立郡縣等措施來統壹國家,因此能夠使得中華民族擁有強烈的文化認同感,也就能夠統治更多的疆域和人民。另外,現代科技的進步可以極大的拓寬疆域範圍,交通、通訊、信息、資本流動……這些新生的事物可以極大的加強統治能力,從而使大疆域的統治成為可能。

第18章論人民(續)

“立法工作之所以艱難,其實不在於那些壹定要建立的東西,相反,是在於那些壹定要破壞的東西。”

——立法的法代表著階級的利益,新的統治階級通過調整手段以建立新的秩序,而新的秩序必然會顛覆舊有的社會關系、損害舊式階級的利益,因此會遇到強大的阻力。我國司法部的司考改革就很高明,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巧妙化解了這壹矛盾和沖突。

第21章政府總理

“政府就是在主權者與臣民之間建立的壹個中間體,它的存在是為了使兩者能夠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律以及維護政治和社會的自由。”

——主權者由全體成員的***同人格組成,擁有立法權,也就是公***意誌。作為主權者的執行人——政府僅行使行政權,政府就是在主權者與臣民之間建立的壹個中間體,它的存在是為了使兩者能夠互相適合,它負責執行法律以及維護政治和社會的自由。

第22章論各種不同政府形式的

“行政官的人數越多,政府也就會越弱——這是壹條根本準則”

——行政官員只是根據主權者的意誌辦事,如果行政官員數量過多,負責的人越多,處理事務就越慢,因為過於謹慎,對時機,人們就會重視不夠,以致坐失良機,同時,因為反復考慮,人們往往會錯失考慮的結果。所以綜合來說,是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的。

第28章論沒有壹種政府形式適宜於

“專制制度統治臣民的目的並不是要讓他們幸福,而是要讓他們窮困潦倒,從而統治他們。”

——專制主義是在壹點點消耗人民資源,這與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違背的,正所謂水可載舟,亦能覆舟。當壹套理論逐漸偏離了自然的軌道,那勢必會消失,這是歷史的趨勢。所以說民主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百年大計,不僅以教育為本,還要以人為本。

《社會契約論》第壹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它剛壹問世就遭到了禁止。盧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國。在這本書中,盧梭把政權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兩個部分,前者屬於社會契約的範疇,而後者不是契約的內容(因此是可變可推翻的)。這個理念對後來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社會契約論》自始至終只揚棄了壹種體制:專制政府。按盧梭的話,這就是那種蔑視法律把個體的權力高於主權者之上的體制。其他的體制,盧梭僅僅論述了它們合法的自然依據。從直接民主制、貴族代議制到君主立憲制,統治的根據必須是人民主權———其真正表達就是法律。盧梭並進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體統稱為***和政體。總的來說,盧梭的政治理念屬於民主政治的範疇。但是盧梭對現實政治的考慮顯然不是民主主義者,由於受到當時的技術水平的限制,盧梭不認為有真正的民主社會存在,他甚至認為大國適合君主制,他認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國寡民中實現,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和動亂”。在盧梭看來,他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形態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臘時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歸。

值得壹提的就是,盧梭的政治著作中有許多思想獨特新穎,引人入勝。但是總體說來就是壹種追求平等的強烈欲望和壹種同樣強烈的感受:現存社會制度的不合理已經達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人生下來本來是自由的,但是無論走到哪裏都要戴上枷鎖。盧梭自己可能並不喜歡暴力行為,但是他無疑激勵了其他人實行暴力革命,逐步改革社會制度。《社會契約論》所提倡的民主理論很快風靡全世界,它引發了震驚世界的法國大革命,法國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便來自《社會契約論》。

由於本人只讀了壹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只是粗略的記錄了自己的讀書筆記。《社會契約論》是壹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壹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壹本值得我們去深入研究的經典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