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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羅馬法的基本特征

壹、私法極為發達完善,而公法卻不甚發展

羅馬法學家將羅馬法區分為公法和私法。相比而言,私法發達,對簡單商品經濟的重要關系均作了詳盡而明確的規定,而公法卻始終未發展到私法的發達程度。這壹方面是由於羅馬高度發展的奴隸制商品經濟為私法的發達提供了根本的條件,另壹方面也是因為作為橫跨歐亞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國,東西南北的經濟貿易往來等,使當時的立法者和法學家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解決商品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這是羅馬社會獨具的歷史條件,也是導致其法制建設以私法為核心的主要原因。

二、立法形式靈活簡便,獨具特色

羅馬國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來進行,而大多是通過最高審判機關的司法實踐和法學家的活動。最高裁判官審理案件時頒布的“告示”,被國家授予特權的法學家撰寫的法律菱和其對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羅馬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其內容構成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立法形式能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各種新的法律關系迅速及時地進行調整,使之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靈活簡便的立法機制,也促進了羅馬法內容和體系上的不斷革新與完善,使羅馬法得以發展成為奠基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

三、法制建設秘法學研究緊密結合

羅馬帝國時期,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呈現出壹片繁榮景象,法學著作琳瑯滿目,法學學說異彩紛呈,對羅馬法的發展起了積極失去作用。羅馬法取得的輝煌成就與羅馬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們繼承和發展了古希臘法學思想,進壹步將法的正義學說、法治理論與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使法學學科得以建立;特點是他們還將法學研究與國家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在壹起,使羅馬法的法制建設具有比較成熟的理論基礎。例如,他們不僅積極從事法學研究,開展學術爭鳴,普通法律教育,寫出大量不同類型的法律著作,包括教材、學術論爭、法律解答、法律匯編、法學專著等,而且量多重要的是他們琮積極參與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活動,充當立法者與裁判官的顧問,壹些法學家的著述與法律解答作為羅馬法的重要淵源具有法律效力。羅馬法學家的地位與作用,客觀上使羅馬法在理論性、系統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方面不斷升華,也使後世立法難以對它進行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四、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

羅馬帝國時期的法學已具備了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學原則、制度、概念、術語。例如:私人權利平等、私有權無限制、契約自由、遺囑自由等原則;所有與占有,他物權,時效,債權,私犯等制度;關於法和法學的定義,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人法、物法、訴訟法的分類;關於先占,添附,善意,過失,違約金,定金,特留份等壹系列法律概念和術語。上述這些,均對後世法律和法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五、卷軼浩繁、規模巨大的法律編纂

帝國時期,為適應經濟發展和政治統治需要,統治階級對法制建設給予了極大的關註,出現了大量的法律編纂活動,將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匯集,這些匯編被稱之為“法典”。

最初幾部“法典”是私人的作品,以其編纂者的名字而命名,其中第壹部為《格利哥裏安法典》,約公布於公元291年,主要內容包括從哈德良皇帝到戴克列先皇帝的敕令。第二部為《赫摩根尼安法典》,約公布於公元314年至公元324年間,其主要內容是從公元294年至324年包括君士坦丁和李奇安皇帝***同執政時期的敕令,實際上是《格利哥裏安法典》的續編。

第壹部官方法律匯編是《狄奧多西法典》。公元429年狄奧多西二世任命了壹個由七名官員和壹名法學家組成的八人委員會,以上述兩部“法典”為樣板,不僅對君士坦丁皇帝以來的敕令進行匯編,而且把法學家的著作也包括在內,後來沒有成功。到公元435年又成立了壹個新的委員會,僅對敕令進行匯編,結果於公元438年編成,內容包括自君士坦丁皇帝以來的敕令3000多種。

公元4世紀末和5世紀初,還出現了壹些皇帝敕令和法學家著作合集。如公元1321年在梵蒂岡圖書館發現的“梵蒂岡殘片”;“摩西律法和羅馬法對照”,也是4世紀末,5世紀初編成的,其中包括壹些皇帝的敕令和五大法學家的著作選段。此外,還有《敘利亞-羅馬法匯編》,《保羅士格言》等,都是皇帝敕令和法學家著作合集。

正是在上述這些法典和合集的基礎上,後來的優士丁尼皇帝才編成了集羅馬法之大成的《國法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