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至少三次提到了法律的權威問題,其中第二次更把司法權威確定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壹項重要目標和特征。年初以來在在開創我省法院工作新局面的活動中,張文顯院長曾多次指出,“要密切關註以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為目標的司法改革的進程,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以公正和效率贏得權威,以權威保障公正和效率”深刻闡述了司法權威與法院工作的關系。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是壹對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在某些語言環境當中兩者的含義基本相同。針對現階段的法院工作而言,樹立司法權威的目標主要是通過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來實現的。結合目前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們所面臨的實現任務是如何在短時期內切實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從而為真正實現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夯實基礎、創造條件。司法公信力這壹概念具有兩個維度:“壹是信用的維度,即司法機關獲得公眾信任的能力;另壹個是信任的維度,即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程度”,而在多數情況下我們主要是在“公眾信任程度”這壹語義下使用司法公信力壹詞的,即“公司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主體、司法程序、司法運作過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認同,是司法在公眾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狀態”。是我們法院所面臨的壹項緊迫任務,為此我們需要面對客觀現實,透視司法現狀與公眾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從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體方案。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現實狀況事實上無論我們從哪壹個載體中獲得關於司法公信力的信息,最初都源自各種評價主體同法院打交道的經歷,從當事人而言他們是程序和實體的親歷者,從相關利益方而言他們是公平與否的感知者,從社會輿論方的角度他們是公信力評判的參與者,總之他們都是對於自己同法律、法院、法官的接觸交往中形成公信力判斷的。也就是說,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於法院的日常工作分不開的,我們需要從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來重新審視公信力問題。目前我們法院的整體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壹)法官的職業形象受到質疑。以四川省為例,四川高院曾就法院公信力問題展開過社會調查,結果顯示,有三分之壹的當事人受訪者對法官的職業形象評價壹般,其中作出負面評價的接近兩成,超過七成的受訪者認為個別法官違法違紀對法官整體形象的影響最為惡劣。這個調查結果對於法院整體而言具有壹定的普遍性。應當看到,目前我們法官隊伍在整體結構上仍然是經驗型多於知識型,這同我們建立知識型與經驗型結合的法院隊伍的目標還有壹定差距。法官這壹職業社會地位還不高,法官自身的職業榮耀感還不強。(二)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由於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因而有些裁判還存著認定事實不準、說理論證不清、責任劃分不明的現象,困擾法官多年的執行難問題仍然很尖銳,信訪問題壹直不容忽視。另外,社會上存在的壹些不良風氣,如說情風、幹預風也侵蝕著法官良知,直接導致了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不信任。(三)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質疑。突出表現在,各級法院中超審限案件仍然存在,嚴重影響法院的聲望;法官駕馭庭審能力不強,庭審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發回重審案件過多,增加當事人訴累;“暗廂操作”依然存在,審判公開仍需進壹步加強;法官與律師的交往還很普遍等,這些現象表明我們離程序公正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二、造成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壹)法官素質不高是造成法官職業公信力偏低的根本原因。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他的壹言壹行都關系到法律的尊嚴,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在西方有這樣壹句法諺:“僅次於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生動地表明了社會公眾對於法官這壹職業的崇高期待。“打鐵先要自身硬”,現階段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的根本原因還是人的問題,因此解決法官素質問題始終成為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二)制度因素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客觀原因。在各種現實制度當中,司法行政化傾向對於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最大。這種行政化傾向既有來自法院外部的,如對於法院的行政化功能定位、對於法院人、財、物的行政化管理、以及法官職業的行政化傾向等,還有來自於法院內部的,如法官職能的行政化、幹部管理的行政科層制、以及各種內部行政審批制度等。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都認識到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從某種角度上看司法權的本質是壹種由法官代表國家行使的判斷權,而缺乏體制獨立保障的判斷權是很難最終獲得公眾信服的。(三)公眾認知不夠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社會主觀原因。漫長的封建社會留給我們的主要是壹種以人治思想為基礎的法律文化,無論是“德主刑輔”,還是“禮法並用”,其中蘊含更多的是壹種道德優位的法律觀。現實生活中,當人們出現糾紛後訴訟往往是其最後采取的不得以的手段,即使進入訴訟更多的人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托關系、找熟人,而壹旦敗訴有的人便會四處告狀、長年上訪,有的則寄希望於找到“大官”為自己鳴不平,這種“清天情結”的背後隱藏著濃厚的官本位思維定式。目前公眾對於法院的了解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很多人對於近幾年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以及法院各項工作的進展並不了解,他們只是憑借壹些個案的報道或是傳聞便產生了對司法公信力的質疑,這壹點對於我們省法院而言更為突出。(壹)建立高素質法官隊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從長遠角度看,培養和造就壹支高素質法官隊伍是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關鍵環節,也是司法回應民眾信任和期待從而提高司法***信力的核心內容。首先,通過嚴格的法官選任制度,讓優秀的法律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目前許多基層法院在壹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著法官老齡化、年齡斷層等現象,人才外流則是各個法院都要面對的問題。只有把法官隊伍塑造成壹支高素質的團隊,法官職業的榮耀感才有可能隨之產生。其次,通過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實現法官隊伍的健康有序發展。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種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不僅要讓優秀的法官能夠脫穎而出,而且要激發法官團隊的整體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為重點,樹立公正廉潔的良好公眾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僅是法院的工作目標,更是每個法官的職責所在。霍姆斯在《普通法》壹書中的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從某種意義上講他更是在強調由法官經驗積累而成的壹個個判例對於整個普通法系的重要性。對當事人而言,“張法官”、“李法官”都代表著全體法官、代表著法院甚至是法律,因而我們每位法官都應樹立壹種“壹損俱損,壹榮俱榮”的團隊意識,把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實到日常工作當中。從這壹點上看,法官的隊伍建設不僅應是自上而下的,也應當是自下而上的。我們目前正在開展的“創建學習型法院、培養研究型法官”活動,為每位法官實現“內增實力,外樹形象”的目標提供了良好的學習和研究的平臺。(二)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關鍵。目前我們主要是通過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來實現司法能力水平的提高的,其中這樣幾項制度建設直接關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設。第壹,強化審判公開。在支撐司法權公正高效運行的各項制度中公開審判無疑具有核心的地位。“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伸張。”事實上公開審判制度中的每壹小步改革,往往都能成為推進法治進程的強大動力。我們在諸如提高開庭率、證據認證公開、審委會參與公開審理、案件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等許多方面還可以進行許多大膽的探索性工作。第二、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從權力運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權在其運行的過程中以其主體、制度、組織、結構、功能、程序、公正結果承載的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從這壹點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決於我們是否為公眾提供了優質高效的司法產品。評價審判質量效率的標準有很多,但有兩個標準是核心的:壹個是結果公正標準,另壹個是程序合法標準。為此我們應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為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全面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第三、建立科學的審判管理機制。目前將法院的管理細分為審判管理與司法行政管理已基本成為***識,強化審判管理已成為各級法院提高審判質量的有力手段。借助於審判質量與效率評估體系的管理功能,使我們能夠建立起法院內部的案件流程管理體系、上下級法院間質量評查體系,通過科學的管理促進司法能力的提高。(三)把司法改革作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動力。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目前我們民主法制建設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民主法制建設與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政治體制改革需要繼續深化”。司法活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宣示法律公正的過程,公眾主要是通過司法制度的整體設計和具體運作來感知和認識司法的,因此司法改革能夠起到提升司法權威、提高公司公信力的作用。首先,健全審判獨立制度,探索符合審判規律和法官思維規律的審判運行體制,既有利於充分發揮合議庭、庭長、主管院長、審委會的各項職能,調動全體法官工作和學習的積極性,又能實現權力行使與監督制約的統壹,建立責權明晰的審判責任制度也能夠成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深層動力。其次,通過增強司法權威的相關改革,例如適當擴大法院對於行政行為審查的範圍、建立嚴格和莊嚴的法庭儀式、加強對法庭秩序的維護等,達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觀效果。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壹對概念。司法權威又稱為司法尊嚴,壹般被理解為“司法機關應當享有的權威及公信力,它是司法能夠有效運行,並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基礎和前提”。與司法公信力所強調的公眾信任和信用這兩個實然意義的維度不同,司法權威往往更強調司法機關在國家機構運行體制中的地位,它與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區別是其所具有的應然意義的維度,我們更多是把司法權威作為壹種目標指示性詞語來使用的。應當說,沒有司法公信力的實現就沒有司法權威的實現,司法公信力建設是實現司法權威的主要途徑,司法公信力的強弱是司法權威是否實現的主要參數。(四)通過優化司法環境來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設。從表面上看,個別司法不公現象無疑是我們法院面臨的司法公信力建設中的最大障礙。而從法院外部的司法環境來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會聲望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理順法院與黨委、人大、政府等的關系。無論從黨的先進性還是代議制的角度,黨委和人大的意見都屬於廣義的公眾信任的範疇,他們有權代表人民群眾對於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評價,因此“黨管司法”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壹項基本原則。同時,我們也要盡量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對於法院工作獨立性、專業性的理解,以贏得他們對於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尊重,***同維護法律的權威。其次,規範法院與新聞媒體的關系。在西方國家中,媒體壹般被認為是繼國家、政府、法院之後的第四種權力。我們要在堅持客觀真實和維護法律權威的媒體監督原則的同時,暢通各種新聞監督渠道,防止不當報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我們還要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加強法制宣傳工作,把媒體作為外樹形象的窗口。再次,營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和氛圍。從增強公眾對司法的認知入手,使他們能夠了解訴訟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風險、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從而降低社會糾紛解決的成本,減少影響社會和諧的對抗性因素,最終讓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為司法公信力建設夯實群眾基礎。總之,我們應始牢記我們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們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們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為了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也是為了實現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無論從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還是從樹立全社會對法律的***同信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角度,我們法院、法官與社會公眾的法治理想和目標都是壹致的。(作者單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1頁***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