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濫用的構成要件由四個:被濫用的權利本身是合法的;當事人有濫用權力的故意;濫用權利造成了損害;損害與濫用權力行為有因果關系。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壹定的界限,損害了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是對他人權利行使的限制。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又叫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公權濫用的危害:
壹、公權濫用侵害弱勢群體權益
所謂社會弱勢群體通常是指那些由於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群。當代的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成員的經濟收入、社會地位、基本權利、生活質量等等都己經出現較為明顯的差距,並且這個群體目前在中國人口中仍占大多數。
尤其是他們面臨著權利困境,各方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壓力會導致他們內心的焦慮與矛盾。然而公權人員在公權施行中發生的種種濫用職權痼疾,更是直接侵害弱勢群體的權益。諸如壟斷自然資源、就業資源,壟斷信息、壟斷熱門產業,刮民脂膏、貪得無厭,對弱勢群體橫征暴斂。
有的擾亂市場公平競爭,利用掌握的行政權力,幹預市場,形成行政壟斷,使弱勢群體發展受挫;有的官商勾結,征地拆遷中應當補償給拆遷戶的補償款被挪用、克扣,補償標準被人為壓低,回扣部分進入個人腰包。
有的在具體實施低保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搞“人情保”、“關系保”,將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或親戚朋友納入低保對象,致使壹些真正生活困難的家庭,卻被驅於低保政策之外等,雖然公職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為在其職權範圍之內,但其內容與法律、法規設定該職權相差甚遠。
二、公權濫用破壞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黨和政府貫來是堅持公平正義原則的,但部分公權施政者卻濫用公***權力,人為地制造公***資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壞著社會的公平正義。尤其體現在公***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壞了公***權力通過再次分配解決市場失效問題,縮小社會差距幫助弱勢群體的原則。
同時,公***權力的濫用誘發了社會道德的失範。公權施行基本上都是官員,官員作為社會的優秀分子,遵守社會道德,成為社會表率,應是他們的天職。可正如德國哲學家費希特所說:“如果政府這些出類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還到哪裏去尋找道德善良呢?”
(註1)最後,公***權力的濫用侵蝕著社會信任的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石是社會信任,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會不平等控制在能夠承受的範圍內,然而,由於公***權力施行中腐敗的頑固存在。
不僅使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權力存在質疑,而且對黨的執政地位產生憂慮,這種懷疑和憂慮又增加了公平正義原則實行的難度,在某些領域造成公平正義進展緩慢的被動局面。
三、公權濫用擴大社會貧富差別
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吳敬璉,把“官場上存在嚴重的腐敗和權利侵犯”,視為造成我國貧富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之壹,他指出:“中國腐敗活動的規模有多大,也不難想見它對貧富差別影響有多大”(註2)。
這是因為,公平的機會和平等的起點是社會公正的底線,少數公權施政人員利用公***權力破壞社會競爭的基本規則,並通過侵吞公***資源來獲得競爭的優勢,從壹開始就拉大了社會人員的差距,破壞了社會的基本正義。
在擴大社會貧富差別的原因中,無論是社會分配不公,包括就業機會、創業資源分配的不公,還是腐敗和權利侵犯,都只有手中握有公權力的官員才有條件做到,並且這種腐敗和權利侵犯痼疾,根本原因是權力尋租,權錢交換,公權力成為了謀取私利的工具。
這種現象不是壹時壹事所能停止,而是越演越烈,成為壹種官場病態,成為施政官員的壹種惡劣習慣,由此把社會貧富差別愈拉愈大。
四、公權濫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近年來國內外法學界研究得出的壹個***同結論是:“公***權力對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的剝奪是導致激情犯罪的決定性因素”(註3)。這是因為現代犯罪學早就指出,“犯罪者與受害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壹種相互作用的動態關系”。
可以這樣說,公權力對弱者的侵害,不僅有誘發激情犯罪的功能,而且還具有促使激情犯罪行為轉化為“妳死我活”不可調和的地步。尤其是壹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門,主張壹方,權錢交易,警匪勾結、草菅人命,瀆職犯罪等,不僅成為不良痼疾,且大有泛濫漫誕之勢。
如近年來各地不斷上演的死亡拆遷、刑訊逼供、冤假錯案、鏟車壓碾、開胸驗肺、被精神病等激起民憤的事件,與孔子感慨的“苛政猛於虎”不相上下。這些橫行無忌的行為,群眾早己痛恨己極,不少民眾心中都憋著壹團怒火,壹旦遇上對抗公權力的群體事件。
無直接利益關系的民眾即會憤然加入,最終釀成大規模群體事件,使黨和政府的威信掃地。全國各地不少類似事件告誡我們:公權濫用的痼疾,不僅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
而且是催生危及黨執政地位潛在因素的主要禍根,在當前全黨“匯聚推進改革強大正能量”的政治動員中,必須徹底清除,以確保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順利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