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信托是指遺囑人死亡後,根據遺囑或者有關法院裁定,處理與遺囑執行有關的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的交付、遺產的處置和分割等事項。遺囑執行信托的設立,大多是因為立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分割與處置關系較為復雜,缺乏可靠的執行人。
2.管理遺產信托是受遺囑人或法院委托,在壹定期限內管理遺產的信托業務。這種業務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38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