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1608年,英國國王詹姆士壹世要親審壹起案件,被法官們斷然拒絕:訴訟只能由法院單獨作出裁決。
詹姆士大怒:我是國王,和妳們法官壹樣具有理性,由我進行司法審判是合理的。
大法官柯克反駁:的確,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陛下對英格蘭王國的法律並不精通,法律是壹門藝術,壹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
詹姆士更氣:妳們還要不要國王的領導了?
大法官回答:國王在萬人之上,但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最權威力量
當世俗的法律借助神或上帝的名義頒布出來,它就獲得了終極意義上的合理性,使得法律成為壹種有約束力的最權威力量。
西方也就有了這樣的法律格言:“國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按照基督教教義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西方社會才引申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甚至在1215年,英國貴族迫使國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也是借助於“對上帝的敬畏”。這種對法律的虔誠和信仰正是西方世界法治主義的精神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