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爭議金額較小的糾紛如果對方不服妳讓他起訴,妳最終要承擔的額外訴訟費用並不高,但對方需要走訴訟程序,而且他們也會覺得很麻煩,如有較大爭議,可由律師分析,理性應對。大家還是可以在平等的平臺上協商解決的。如果不能解決,訴訟在所難免。
1、律師函的主要作用:威懾和督促壹方盡快履行義務,希望能做到大事小事,不訴而解決糾紛。律師函作為正式的法律文書,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如果妳不還錢,債權人會發律師函催妳。如果妳不還錢,債權人可能會起訴妳,要求妳還錢。最後,法院可能會通過相關財產的打折、變賣、拍賣等方式強制執行您的財產並清償您的欠款,您可能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收到律師函時,仔細研究律師函的內容,進行理性分析。首先,不要驚慌。律師函發出後,會註明最後的履行期限。此外,不還款者屬於民事糾紛,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債權人向法院勝訴後,債務人在履行期間不履行法院判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詢問被執行人的情況。執行有關單位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被執行人財產的價款。人民法院查處、扣押、凍結、劃撥、轉換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分配或者改變財產價值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辦理。
3、第243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或者收回被執行人應當取得的部分收入。履行他的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應當留存。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所得,應當裁定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社等經營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部分財產。被執行人應當履行其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