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同發展規律和***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麽”這壹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壹個核心任務,那麽2500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壹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
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壹用語。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即: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