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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逃兵?

第壹,如何處理逃兵

1,會被除名,開除軍籍。以及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現役軍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戰時逃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7條。

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戰時臨陣脫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鬥、戰役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對開小差的懲罰

1.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2.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逃離部隊的士兵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預備役人員拒絕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或入伍。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境或者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