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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十冶集團安全施工技術措施

壹、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與評價制度

1 施工企業及上級主管單位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外,還應進行定期的安全大檢查。檢查中應使用“安全檢查表”,對所檢查的單位和工程給予定性和量化評價,並下發安全檢查通報。

2 集團電力公司主管單位每年不少於兩次對基建進行安全檢查和評價。

3 施工企業、總包單位、項目法人每季度壹次安全檢查。

4 工程項目部每季度至少壹次安全檢查。

5 專業工地每月壹次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6 安全檢查可分為壹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方式進行。

7 安全大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反事故措施為主,同時對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也應納入檢查範圍。

8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填寫“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送被檢單位領導簽收,限期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並制訂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

9 公司應定期自行組織或邀請上級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性評價”,對本企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評價表”進行全面的綜合診斷,積極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二、安全施工措施與作業票管理制度

1 安全施工措施

1.1 工程項目的壹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中必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並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的嚴禁施工。

1.2 所有施工項目的安全措施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查,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經安監、技術等部門審查會簽,總工程師審批,由技術員或專責工程師交底後執行。具體項目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中附錄A。

1.3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安監人員均應參加,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時,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並有書面簽證。

1.4 施工技術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根據單位工程及分項工程名稱,結合施工人員、機械裝備和環境情況,編制作業指導書,項目審批表和安全施工分類(重大、重要、壹般)編審程序表,經企業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1.5 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環境因素、重要控制環節並制訂對策。

b) 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c) 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d) 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e) 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2 安全施工作業票

2.1 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須經施工技術、機械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審查,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並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後執行。具體項目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中附錄B。

3 工作票

3.1 在生產現場或機組試運期間進行檢修(消缺)、試驗或安裝工作,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檢修(消缺)設備,系統進行消壓、吹掃等工作,由運行值班人員按規定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時,必須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

3.2 在帶電設備、電源幹線上,帶電工作或在帶電設備外殼上工作,需全部或部分停電時,必須辦理電氣工作票。

3.3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後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確認無誤後簽發,由工作負責人送交工作許可人並***同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後簽字生效。

3.4 開工後,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因故需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

3.5 工作完工後,工作負責人要全面檢查並組織清理施工現場確認無問題辦理終結手續。

三、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 施工用電的安全管理的壹般規定

1.1 所有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的臨時性用電,壹律由分公司電氣工地現場維護班負責,維護人員應定期學習安全用電規程,組長及維護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非電工嚴禁私自亂接電源、亂動警告牌。各工地、科室須用電或改接線路,需填寫書面申請。

1.2 現場臨時配電盤,應設置門鎖和裝有觸電保護裝置。

1.3 現場臨時電源電纜應盡可能架空敷設,並掛電纜牌號,寫明電纜的起點、終點及電纜和長度,芯數和截面。配電盤閘刀、開頭應有銘牌。

1.4 直埋電纜的進深應視現場情況,定為0.2—0.8米,地面並應有“下有電纜,危險!”的明顯標記。

1.5 定期測定和檢查電氣設備的接地情況,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1.6 各工地所用的電動工具使用前,經重點檢查絕緣、接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使用中經常檢查,確保電動工具處於完好狀態。

1.7 施工用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地面潮濕的溝道和金屬容器內及地下坑井處所用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1.8 在煙風道及大型容器內(如爐膛內)使用照明電壓為220伏或110伏照明線為橡皮軟線,必須固定在人體觸及不到的地方。

1.9 使用電動工具應按規定戴好絕緣手套,在潮濕地帶或金屬容器使用電動工具,必須采用橡皮墊絕緣措施。

1.10 外包單位承擔公司臨建用電設施,安裝後必須經電氣維護班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1.11 施工用電系統,應有完整的系統模擬圖、布置圖,操作後,應在模擬圖上調整各開頭顯示狀態的安全措施。

1.12現場施工電源設施,除應經常維護檢查外,每年雨季前後應檢修壹次,並測量絕緣電阻,處於良好狀態。

1.13 雷雨時嚴禁進行室外施工電源設施的檢修工作。

1.14 電動工具的操作開頭在休息和下班或者工作中突然停電時均應拉開電源。

1.15 工地上使用的固定式電動機械,必須有專人維護,並掛上安全操作牌。

1.16 電氣重要操作應經工地領導批準填寫操作卡,操作時應經班長(技術員)檢查同意,並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按操作程序逐項進行,壹般操作要設專人監護。

2 臨時用電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與不停電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2.1 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變壓器和配電盤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

部分停電的工作系指:配電盤內部分停電或變壓器停電,但盤內有倒送電源至匯流排的可能;

不停電工作系指: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的危險;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上工作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工作;

2.2 不停電或部分停電作業前,必須簽發安全工作票,該工作票必須由電工班長和技術員審核許可,工地專責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工作票壹式兩份,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工作。

2.3 全部停電作業,可不用安全工作票,但安全交底內容必須記入操作記錄簿內,但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完成驗電和其它安全措施。

2.4 電氣維護班必須報工作負責人名單交施工和安監部門備案待查。

2.5 壹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壹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安全措施壹次做完。

2.6 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作業期為限,如到預定時間,工作仍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

2.7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如變更工作負責人時,簽發人應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

2.8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2.9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a)工作票簽發人(工地專責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1)工作是否安全;

2)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b)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班組長)

1)安全正確地組織工作;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並交待安全事項;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工作票中的安全規定和操作步驟;

4)對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可提出意見。

C)工作許可人(安全員或班組技術員)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必要時應作詳細補充;

2) 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責檢查確認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2.10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誌牌和裝設遮欄等技術措施。

2.11 設備檢修結束,準備送電前,必須拆除接地線等臨時安全裝置,並對送電設備作壹次詳細檢查,開關、刀閘均應在斷開位置,送電前,應測量絕緣和核對相位。

2.12 停電或部分停電結束後,應記入操作票記錄本。

2.13 設備停、送電,應填寫停、送電通知單,在本單位的臨電系統範圍內,通知各有關工地及其它施工單位後,方可停、送電。

2.14 嚴禁采用預約時間停、送電的方式。

2.15由於施工等原因而引起的停電,必須做好開關跳閘記錄,並應查明所影響的區域範圍和跳閘原因,以便采取措施,並立即向工地匯報,故障消除後,需進行送電,按第4.2.13款辦理。

4.2.16其他單位若借用本單位的臨電系統電源,必須簽發工程聯系單,向施工計劃部及電氣維護班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聯接工作。

四、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管理制度

1 總則

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為公司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提供資金保障,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等法規、文件要求,決定對公司在項目試行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單列的制度。

2 安全施工措施費

為了確保施工安全生產必要投入而單獨設立的專項費用。安全生產措施費專用於保障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產措施費暫按工程造價的1%計取列入項目成本,統壹由公司管理。安全生產施措施費的使用必須立項,原則上由公司具體掌握。工程項目開工初期,項目部必須按照輕、重、緩、急和實用的原則制定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費的支出計劃,報所屬承包部審核,再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復審,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財務部安排資金支付,所列費用方可計入安全生產措施費。各種安全技術設備,由各承包部安排專業人員購買、驗收、管理,用於改善施工作業環境和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等。依據國家電力公司2002年1月21日發布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來源》、《火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名稱表》中所列21項標準化安全防護設施及《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制訂,以保證施工安全。其包括的範圍如下:

1) 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

2) 速差自控器

3) 廢料垃圾通道(含附屬設施)

4) 安全圍欄

5) 活動支架

6) 高空摘鉤走臺托架

7) 高處水沖式廁所(含附屬管道、設備),幹式廁所

8) 滑線安全網(含鋼絲繩)

9) 手扶水平安全繩

10) 電焊機集裝箱及二次線通道(含快速接頭、通風設備,但不包括電氣設施)

11) 孔洞蓋板及臨時防護欄桿

12) 安全標誌

13) 施工電梯

14) 主廠房施工消防水系統

15) 低壓配電盤

16) 便攜式配電盤

17) 安全通道(高處作業場所)

18) 集中廣式照明設施

19) 安全隔離電源

20) 施工配電集裝箱

21) 漏電保安器

22)安全資料的編印、安全施工標誌的購置及宣傳欄的設置(包括報刊、宣傳書籍、標語的購置)費用;

23).安全培訓及教育費用;

24_搶險應急措施;

25)交通疏導、警示設施費用;

26)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費用;

27)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的購置費用;

28)按國家、施工所在省、市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措施所涉及的費用。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對於中標工程,中標合同中有相關單列約定的,項目部應嚴格按照相關約定執行,中標合同中安全生產措施費未進行約定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按照當地地方政府參考費率標準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計取;

4 公司、項目部有關負責人要做好此項專用資金提取、使用的監督檢查,此項將作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壹;

5 對不按規定使用措施費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項目部,公司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處罰,發生傷亡事故,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應首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 采購與管理

1.1 各單位必須到定點經營單位或定點生產企業購買“三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質量合格證)齊全的勞動防護用品或安全工器具,同時該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分別要有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監部頒發的“入網銷售許可證”或“安全工器具入網證”。

1.2 各單位購進的產品要留存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三證”、產品說明書和“入網銷售許可證”(或“安全工器具入網證”)復印件。

1.3 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制定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工器具采購計劃並於年處報公司安監部門備案,公司安監部將行使監督職權,把計劃的執行情況納入季度檢查之中。

1.4 各單位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購發放臺帳,定期檢查、檢驗,保管好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發現不合格或失效的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將過期失效的或保管不當損毀的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發放給職工。

1.5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穿用勞動防護用品、配帶安全工器具,未按規定使用的視為違章作業。

1.6 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用普通防護用品代替。

1.7 凡職業病、工傷、事假或脫產壹個月以上者應停發當月的勞動防護用品,原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可順延使用時間。

1.8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公司所屬各單位每月將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工器具的采購發放使用情況上報公司安監部,公司安監部每半年進行匯總並上報集團公司。

2 判廢標準

2.1 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

2.2 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監督機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2.3 使用或保管貯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防護功能的最低指標。

六、安全標準化設施管理制度

1 各工程項目部在年初制訂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中,應將安全標準化設施作為重點內容制訂布置、使用與保管措施。

2 各工程項目部必須推廣、使用安全標準化防護設施,逐步完善《火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名稱表》中所列21項標準化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證施工安全。

3 施工現場的標準化設施應本著“誰使用,誰保養”的原則劃分責任區,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安監部門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 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和拆除,如因施工需要必須挪動時,必須征得安監部門同意,並應采用其他替代措施,增設安全警示標誌,施工完畢後,應立即恢復。

5 對隨意挪動或損壞安全設施的,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並責令進行書面檢查,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同時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6 對未及時恢復安全設施及拆挪後無替代措施無安全警示標誌的參照上述執行。

七、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1 搭設腳手架必須由持證架子工進行操作。

2 腳手架的搭設、檢查、驗收必須嚴格遵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要求進行,經驗收簽證合格後的腳手架執行掛牌制度(標明腳手架使用項目名稱,允許荷重,使用單位和搭設驗收人、檢驗日期)。

3 搭設高度2米以上至15米以下的腳手架,施工前應由專業公司技術人員進行交底,持證架子工進行搭設,搭設完畢須經搭設單位安全員驗收合格簽字後,方能使用。外單位班組使用搭設的腳手架與搭設單位雙方專職安全員檢查、驗收認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7拆除大型腳手架及高處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必須由該施工項目技術人員編制詳細的拆除措施。總工(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再組織施工。並在拆除前對所有參加拆除工作的人員交底,全員簽字。拆除腳手架要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自上而下拆除,嚴禁上下同時作業,並且設有隔離帶及警戒區。

8腳手架經搭設、檢查、驗收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損壞腳手架上的任何部件。不準任意拆除腳手架的腳手管、腳手板和綁紮鉛絲。

八、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大型機械安全管理

1.1 項目部對大型機械的管理實行“集中管理,統壹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機械工地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實行統壹管理。

1.2 起重機械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的車組制度。

1.3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堅持做到“十不吊”。

1.4重大起重、運輸項目,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訂施工方案。

1.5 在起吊作業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5.1 起吊物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的重心在同壹垂直線上,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

1..5.2 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

1.5.3 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通過,在起重機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或逗留。

1.5.4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5.5 起吊前應檢查起重設備及安全裝置,重物吊離地面10cm時應暫停起吊進行檢查,確認良好後方可正式起吊。

1.5.6 起重機械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現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後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如起重機發生故障時無法放下重物時,必須采取適當的保險措施。

1.5.7 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較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

1.5.8 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 起重機械應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6.1 制訂司機守則。

1.6.2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1.6.3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1.6.4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6.5 起理機械作業維修人員安全、考核制度。

1.7 起重機械必須建立的安全技術檔案:

1.7.1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1.7.2 安裝檢修記錄和驗收試驗文件。

1.7.3 安全技術監督報告。

1.7.4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1.7.5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1.7.6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1.8 每年對所有起重機械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

1.9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1.9.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1.9.2 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1.9.3 鋼絲繩、滑輪組、索道、吊鏈等無損傷。

1.9.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1.9.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1.9.6 各類極限位置限位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

1.10 起重機械日常檢查

1.10.1 每日的交接班記錄。

1.10.2 每日的檢修記錄。

1.11 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須聽從。

2 中小型機械、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2.1 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並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各種機具應由專人維護,並應隨機掛安全操作牌。

2.2 使用過程中的手動工具應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中下表要求:

起重工具檢查和試驗的周期及要求

序號 名稱 檢查與試驗的要求 周期

1 白

繩 檢查:繩子光滑、幹燥無磨損現象 壹月

試驗:以2倍允許工作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不應有斷裂和顯著的局部延伸 壹年

2 起重

用鋼

絲繩 檢查:(1)接扣可靠,無松動現象;(2)鋼絲繩無嚴重磨損現象;(3)鋼絲繩斷絲數在遠程規定限度內 壹月

試驗:以2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不應有斷裂及顯著的局部延伸現象 壹年

3 鏈

條 檢查:鏈節無嚴重銹蝕、磨損及裂紋 壹月

試驗:以2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不應有斷裂、顯著的延伸及個別鏈節拉長等現象 壹年

4 鏈

蘆 檢查:(1)鏈節無嚴重銹蝕、無裂紋、無打滑現象;(2)齒輪完整、輪桿無磨損現象,開口銷完整;(3)撐牙靈活能起剎車作用;(4)撐牙平面墊片有足夠厚度,加荷重後不會打滑;(5)吊鉤無裂紋、無變形;(6)潤滑油充分。 壹月

試驗:(1)新裝或大修後,以1.25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後,再以1.1倍允許荷重作動力試驗,制動性能良好,無拉長現象(2)壹般的定期試驗,以1.1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 壹年

5 滑

輪 檢查:(1)滑輪完整靈活;(2)滑輪桿無磨損現象;(3)吊鉤無裂紋、無變形;(4)潤滑油充分。 壹月

試驗:(1)新裝或大修後,以1.25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後,再以1.1倍允許荷重作動力試驗,無裂紋、無顯著局部延伸現象;(2)壹般的定期試驗,以1.1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 壹年

6 夾頭卡環 檢查:絲扣良好,表面無裂紋 壹年

試驗:以2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 壹年

7 電

機 檢查:(1)齒輪箱完整,潤滑良好;(2)吊桿靈活,連接處螺絲無松動;(3)鋼絲繩無嚴重磨損現象,斷絲根數在規定範圍內;(4)吊鉤無裂紋、無變形;(5)滑輪桿無磨損現象;(6)滾筒突緣高度至少比最外層鋼絲繩表面高出該繩的壹個直徑。吊鉤放至最低位置時,滾筒上至少剩5圈,繩索固定良好;(7)機械傳動部分的防護罩完整,開關及電動機外殼接良好;(8)卷揚限制器,在吊鉤升起重構架300mm吊鉤自動停止;(9)荷重控制器靈活良好。 壹月

試驗:(1)新安裝或大修後,以1.25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後,再以1.1倍允許荷重作動力試驗,制動良好 ,且無顯著的局部延伸;

(2)壹般的定期試驗,以1.1倍允許荷重進行10分鐘的靜力試驗。 壹年

註:

1.新的起重設備和工具,允許在設 證件發出日起12個月內不需重新試驗。

2.壹切機械和設備在大修後必須進行試驗,而不受規定試驗期限的限制。

3.各項試驗結果應作記錄。

2.3 使用各類型潛水泵必須設有“就地開關、監護人、漏電保護器”且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2.4 無齒鋸的使用:前方不得正對易燃、易爆物品;前方不得站人,不得作為砂輪使用。

2.5 室外的小型機械、電源開關應有可靠的防雨設施。

2.6 倒鏈使用時嚴禁使用起重鏈直接綁紮起吊物及雙鏈拆成單鏈使用。

2.7 倒鏈起重吊點的選擇,應能滿足起吊重量的要求

2.8 起重物體起吊到位後,應及時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條上。

2.9 機械、工具應妥善保管,分類存放,不合格的嚴禁發放及借出使用。

2.10 磨石機(水磨機)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軟底鞋。並裝設漏電保護器,在磨石機施工區域內的電源線不得有中間接頭。

3 施工階段

3.1 各級領導要根據“五同時”的原則,在安排施工任務的同時,同時安排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工作。

3.2 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安全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措施,通過合理安排工序,使各項工作緊密銜接,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如必須進行應采取隔離措施,防止高空落物,施工作業指導書中也必須有文明施工要求,並隨施工任務壹同下達。

3.3 施工中要保持施工道路的暢通,重要的路口設立路標,且不應在路邊隨意堆放設備和材料,因工程需要切斷道路前,必須征得主管部門和監理的同意,並設警戒線。

3.4 施工所需的設備材料,要本著“隨用隨運”的原則。定量運入施工現場,特別是鍋爐房,汽機房各運轉層,嚴禁堆放各類設備、材料,因工程需要確需堆放時,應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且時間不易過長,通常為3天。

3.5 每個施工作業面必須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剩余的材料要及時收回或碼放整齊,使施工現場的溝道、地面無垃圾,消除“五頭”。

3.6 施工現場設立禁煙標誌,禁止流動吸煙,更不準邊幹邊吸煙。

3.7 設備及材料的包裝物、支托架要本著“誰拆誰回收”的原則,及時回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堆放於施工現場。

3.8 現場安裝的設備,管道等要有防止損壞、腐蝕及落入雜物的措施,重要的儀表應拆下保管、管道的兩頭必須封堵。已安裝好的設備、表計、管道要註重成品保護,嚴禁亂寫亂畫,隨意焊接臨時構件、切割、開孔等,必須開孔和焊接時應征得主管技術人員的同意。

3.9 在土建的結構、墻體、樓板、硬化地面,開孔或挖溝時,應征得土建或監理的同意再行施工。

3.10 電焊機要統壹裝入集裝箱,由焊接工地統壹布置,其電焊線要沿柱、梁布設,並分層裝設快速接頭,嚴禁亂拉亂扯電焊線、氧乙炔帶,完工後及時收回,不得亂棄。

3.11 夜間施工時,作業區、廠區道路及組合場內要裝設充足照明,臨時電源線的布置要安全、合理,嚴禁亂拉亂扯。施工用電由電氣工地統壹管理,由持證電工檢查維護。

3.12 施工用腳手架必須由架子工專門搭設和拆除,所搭架子要符合安全規程。經檢查合格後掛牌使用。架子拆除後要及時回收,並分類碼放整齊。

3.13 現場溝道、孔洞、平臺、扶梯處要有安全可靠的臨時欄桿和蓋板,並有明顯的標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挪。

3.14 大型機械要定期檢查,保養和維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可靠,嚴禁開帶病車,嚴禁無證操作。嚴禁超負荷運行。

3.15 現場保溫作業所需的材料,必須堅持當天用當天運的原則,運入主廠房碼放整齊。施工時底部必須敷設安全網和彩條布鋪接保溫廢料,不得散落他處,並及時回收,運到指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