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壹、受理的信訪事項: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2、反映偵查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3、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4、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