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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訴檢察工作職能

控告檢察的主要任務是,處理來信來訪,統壹受理報案、控告、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進行法律宣傳和咨詢活動,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處理有關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刑事被告人救助案件,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賠償請求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

壹、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壹、受理的信訪事項: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2、反映偵查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3、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4、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