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法律,同道德壹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壹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壹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壹樣發達,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壹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壹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沖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壹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壹同滅亡。
由於壹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誌,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誌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壹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淩駕壹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壹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壹個淩駕於壹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壹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 *** 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換言之,法律壹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壹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沖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壹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系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麽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系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誌這壹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麽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系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法律與正義的關系正義是法律的精神與理論依據。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的精神,背離正義的法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應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著指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壹種方式和工具。沒有法律強制和威懾力,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約束行為,維護正義之權威是不可能的。
法律只是維護有錢人的工具,正義只是個幌子,只存在人們的遐想中
主觀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正義是法律的精神與理論依據。法律不能違背正義的精神,背離正義的法不配成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應符合正義的精神。正義作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著指導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實現正義的壹種方式和工具。沒有法律強制和威懾力,僅靠道德力量和人們自發的約束行為,維護正義之權威是不可能的。
(壹) 正義觀對法律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正義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但作為統治階級,他們不能背離大眾的,普遍的正義觀念去制定法律。背離正義的法律,有法律之名,無法律之實。無正義之精神的法律,社會成員對之失去信心,無人尊敬它,服從它。沒有正義的精神蘊含在其中,法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從古至今,正義觀隨著社會的進步而發展。從原始的正義觀,發展到現代成熟的正義觀,社會進化的表現之壹就是法律精神的發展。正義觀的進化帶動法律的進化。法律與正義觀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機。當社會正義觀變化時人們就用壹種嶄新的主觀思想來看待舊時的法律制度,發現諸多不合正義理念的因素,要求廢止舊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這種要求推動法律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2.正義是衡量法律優劣的重要尺度和標準。
衡量法律優劣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義的要求是評價法律優劣的重要標準。如果壹項法律在社會多數人看來是不正義的,不論立法者認為它多麽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數人的反對。因此,壹項不正義的法律,雖然從實證主義的標準看,仍然是壹項有效力,但卻不配稱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發揮壹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2]
(二)法律對正義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義。
每個社會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因而,要有壹套體現大多數人的正義要求的原則來指導社會成員適當的分配資源、利益和負擔,以保證資源的利用,利益的***享,負擔的承擔有序化,這套原則就是社會的分配正義。[3]法為了保障和實現分配正義,需要合理公正的對權利、義務進行分配。人們在分配利益的時候,都願意拿更多的利益,為了抑制出現這種不公正的現象,法作為分配正義的保障工具而發揮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把正義原則制度化、法律化,把正義原則納入到法律制度中,並以這壹原則為指導分配權利、義務,體現同樣情況同樣對待,這壹正義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義沒有實現的時候,矯正的正義發揮其作用。
矯正的正義指當分配的正義遭到破壞時,按照均等的原則予以重建或恢復。如果壹個人侵犯另壹個人的權利或財產,矯正的正義則要求侵害者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或對侵害者施與其行為相對稱的刑罰。矯正的正義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權利、義務表現。當社會成員違反法律所確認的分配正義原則時,矯正的正義開始發揮其作用。法律保障和實現矯正正義,壹般表現為法律中的懲罰犯罪或給受害者賠償損失。法律通過這兩種形式實現矯正正義,以彌補分配正義被侵犯所帶來的不利後果。
法律與正義兩者之間的關系極其復雜,以上所論述的只是對正義與法,法與正義的關系的簡單理解。每個時代對正義的理解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時代的立法者們對同壹現象的理解也不同。正義與法律有著密切的關系。正義影響法律的制定,法律反映時代的正義觀念。我們在立法過程當中應對正義與法律的這種關系給予重視,使法律更加適應當今的正義觀念。
運用法與正義的關系,談談法律正義法與正義之間的關系:正義促進了法律的發展進步,而法律則實現了正義的追求。
1、法律
法律,同道德壹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壹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壹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壹樣發達,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壹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壹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沖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壹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壹同滅亡。
由於壹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誌,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誌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壹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淩駕壹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壹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壹個淩駕於壹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壹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 *** 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換言之,法律壹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壹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沖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壹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系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麽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系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誌這壹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麽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系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正義作為社會的道德價值,對法律具有評價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環境裏,這種評價的力度是不同的。在專制國家裏,統治者不但是政治權威的擁有者,也是道德權威和真理權威的擁有者,所以在法與正義之間的張力不足,在權力從面上幾乎難以評價。
在社會從面上,這種評價是始終存在的,但是軟弱無力。在民主法制國家,無論是在權力從面還是在社會從面,正義都發揮著強有力的評價作用,不正義的法律被拒絕認可為法就是典型表現。正義被吸收為法源的壹部分,正義可以填補法律空白,正義可以作為法律失誤的力量,正義可以作為法律解釋的標準。
“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法是善良和正義的藝術”。這些古老的法學格言和法的定義表明法與正義是不可分的: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之壹在於實現正義。
公平與正義的關系是什麽正義與公平相比,對於善惡,是非的關聯更大。拿法律來說,公平是形式與手段,正義是法源與追求。文面上的話是說,正義是主觀價值判斷。是壹種符合大多數階級利益的行為。公平與正義相比,就要顯得狹隘了。公平和交易息息相關,關鍵點在於交換過程的價值被承認的程度了。所以正義壹般象征著力量,公平象征著合理與秩序
法律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關系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形式正義是基礎保障。實質正義是價值追求,是根本目的。
法律的價值在於實現正義。法律的正義可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又稱程式正義、訴訟正義,即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事,它著眼於形式和手段的正義性;實質正義是只指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著眼於內容和目的的正義性。
正義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是什麽?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
法律維護正義;
正義是保障法律正確執行的基礎。
法律的義務就是維護公平正義,但是,只有正義的行為才能保障法律義務的正常落實。所以,兩者相輔相成,缺了誰都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