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由於心理、生理和認知等方面的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影響,從而走上犯罪道路。與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如犯罪動機單純、犯罪手段簡單、犯罪後果較輕等。因此,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可塑性,采取更為溫和、人性化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25條解讀
該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了解其犯罪動機和心理狀態,幫助其認識錯誤,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2.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教育,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預防其再次犯罪。
3.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進行調查,了解其成長背景和影響因素,為制定個性化的幫教措施提供依據。
4.在辦案過程中,註重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避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三、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實踐意義
遵循《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25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能夠更好地體現對未成年人的關愛和保護,促進其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同時,這也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減少犯罪的發生,實現社會和諧。
綜上所述: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25條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處理原則,強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其改過自新。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可塑性,采取更為溫和、人性化的方式進行處理,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
第二十五條規定: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尊重其人格尊嚴,避免對其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後,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