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博愛。這個格言,自大革命時期出現,但在1880年才被最終采用。第三***和國決定將它作為其標誌之壹,並將它刻在所有機構的門廊上。自由是基於個人主義的邏輯,平等則是較為集體主義的概念,並與法制相映射:法律不分出身,給予任何人平等的保護和懲罰。最後,博愛則加入了道德要素:“妳若想得到什麽善舉,妳就要不斷將它給予給他人”,這是寫在1795年的憲法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