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據刑法對故意犯罪所下的定義,可以對犯罪的故意作如下界定,即所謂的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壹種主觀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有的、行為人對實施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對於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我們可以劃分為基本條件和特殊條件兩個層次。其中刑法理論所稱的“罪過”,即犯罪故意和過失,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基本條件;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觀方面的特殊條件,只有當刑法對其作出明文規定時,才能作為構成某壹特定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由此可見,犯罪故意是構成犯罪主觀方面的核心要件,是研究犯罪構成,特別是故意犯罪構成所不可或缺的主觀心理態度。並且這壹心理態度並非孤立存在的,根據刑法上的主客觀壹致原則,它還必須與特定的危害行為聯系壹起。
中國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即由行為人的意識、意誌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作。哲學上認為,行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在外部的客觀活動,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往往受到犯罪行為人主觀方面的支配和影響。從這個角度講,有什麽樣的危害行為如果要認定為犯罪,必然有特定的犯罪心理與之相適應;反過來,有什麽樣的犯罪心理如果付諸行為,也就必然有特定的危害行為與之相適應。即“無罪過則無犯罪”及其衍生的“無犯罪即無罪過(此處罪過僅指犯罪故意和過失)”的刑法格言。
“無罪過即無犯罪”這壹原則的前提是判定“罪過”的存在與否從而斷定犯罪的構成與否。該原則強調的是“罪過的成立進而導致犯罪的成立”。犯罪的成立,不僅要證明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且必須同時查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罪過,如果只有危害行為而缺乏罪過(故意或過失)則不能成立犯罪,否則便會陷入客觀歸罪的泥潭。即無犯意行為不為罪。犯罪故意和過失是認定任何壹種具體犯罪所必需的內心因素,並且根據這種內心因素去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還是過失,犯罪故意中希望還是放任,犯罪過失是過於自信還是疏忽大意,進壹步斷定行為人出於何種故意及何種過失。“罪過的有效性”,是判定罪過是犯罪構成要件成立的標準,並且這壹標準並非是孤立存在的。刑事責任要求單個犯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同時具備或同時發生。更為確切的說,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必須“激發”其身體行為實施特定犯罪。因此“罪過的有效性”是指只有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指導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的危害行為,才能認定該罪過有效的性質。這壹特性將犯罪主觀心理態度與犯罪客觀危害行為緊密聯系在壹起,是符合法律上的“思想不犯罪”,“法律不懲罰意向”等原則的,也是堅持犯罪主客觀要件相壹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無犯罪即無罪過”也是從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相互映射的關系中推導出來的。該原則中的“犯罪”特指犯罪行為或危害行為。犯罪學中的犯罪行為概念,既包括了刑法中的全部犯罪,也包括了那些雖然給社會造成壹定危害,但是刑法不認為是犯罪,不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從這個角度講,犯罪行為等同於危害行為。因此“無犯罪即無罪過”的原則也可以說成“無危害行為即無罪過”,值得申明的是此處犯罪行為和危害行為的等同互用只限定於刑法和犯罪這壹大前提下,在其余領域是否可通用另當別論。“無犯罪即無罪過”是指行為人無危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則無犯罪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其中“危害行為”是“罪過”的存在前提,即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具體的危害行為,那麽可斷定行為人主觀上亦不存在該行為的罪過。這也是對“罪過有效性”的反向論證。另外,“有危害行為則有罪過”也是對“無犯罪即無罪過”的壹個佐證,即在承認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刑法上規定的犯罪行為時,即可斷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對該行為所持有的罪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意外事件等排除犯罪事由不符合“無罪過則無犯罪”原則,因而這些行為稱不上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犯罪故意(過失)與危害行為(犯罪行為)是緊密聯系在壹起的。“無罪過則無犯罪”原則是“無犯罪則無罪過”原則的前提條件,而“無犯罪則無罪過”原則是“無罪過則無犯罪”原則的客觀基礎,二者統壹於主客觀要件相壹致的原則之下,將犯罪故意(過失)與危害行為調和在壹起進行分析,可以避免刑法上的“主觀歸罪”和“客觀歸罪”的兩個極端在犯罪構成中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