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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對於國民性格的模塑有哪些影響

宗法制的形成與演變,與中國古代獨特的社會結構相適應,從奴隸制時代到封建時代,由於社會組織沒有根本改變,原來適應奴隸制的宗法制度,又發展演變為封建宗法制度.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宗法制對於封建秩序的維系,起過重要的作用;對於國民性格的模塑,也產生過深遠的影響.

壹,宗法制度的形成與演變

所謂宗法,就是中國古代社會規定嫡,庶系統的法則.宗法關系是由氏族社會的父家長制蛻變而來的壹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關系.關於宗法制的起源,不少學者有過深入的研究.壹般認為,中國古代的宗法制是由原始社會末期父家長制的氏族組織變質和擴大而成."氏族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時擴展為宗廟制度;氏族的公***墓地,此時變為族墓制度;氏族成員使用氏族名稱的權利,此時發展為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時變為同姓不婚制和貴族等級內婚制;氏族的相互繼承權,此時變為嫡長子繼承制.""至於氏族彼此予以幫助,保護及支援的相互義務,此時變為宗族內部以大小宗族之間相互幫助,保護及支援的義務".①②這是對氏族制與宗法制相互關系所作的尋根溯源的探討.認為宗法制起源於原始氏族時代的見解,是符合中國古代實際的.

宗法制源於原始氏族時代,於商代逐漸形成,到周代逐漸完備.西周時期,已確立了嫡,庶之分和大宗,小宗制度.西周的社會組織,是壹個親疏嚴明,系統顯然的血緣實體.

首先,確立了親親,尊尊的規則.宗法以宗族為範圍.所謂"族",本指壹群兄弟結合而成的血緣實體.《尚書·堯典》提出"以親九族",表明"親親"(意謂親其所親)即以自身為起點,上溯父親,祖父,曾祖,高祖,下延親子,孫,曾孫,玄孫,這九代親屬以嫡長子為中心,成為壹脈.所謂"宗"亦即"尊"的意思,班固《白虎通義·宗族》曰:"宗者何謂也 宗,尊也,為先祖主也,宗人所尊也."這裏所說的"為先祖主",是指主持宗廟祭禮的人,他就是宗子,亦即嫡長子.《禮記·曲禮》說:"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可見,嫡長子在族人中為同族之弟所***尊.所以,親親,尊尊也就是以嫡長子為中心,親其所親,尊其所尊.

其次,宗分大宗,小宗.嫡長子為全宗族的大宗,旁系庶子為小宗,所以,宗有大,小之分.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世襲繼承,他是姬姓宗族的大宗.除嫡長子外的庶子分封為諸侯,是姬姓宗族的小宗.在諸侯國內,也是依據嫡長子世襲的原則,由嫡長子繼承父位為下壹代諸侯,他在封國內被奉為大宗,對周天子而言則是小宗.他的諸弟被封為卿大夫,在本家為大宗,對諸侯為小宗.卿大夫再按大宗,小宗的原則分封士.由此可見,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在血緣上是大宗,小宗的關系,在政治上則是隸屬關系.

第三,大宗,小宗的關系是等級從屬關系.班固說:"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於有無,所以紀理族人者也."②①大宗,小宗角色不同,享有的等級,名分,權力也不同.天子為天下的***主,從諸侯到士,壹方面對天子有應盡的義務,壹方面又依其等級經層層分封而"受民受疆土",在自己的封國或采邑內,享有掌握本族財產,負責本族祭祀,管理本族成員的權利.從而形成金字塔式的等級制度,溫情脈脈的血緣外衣之下,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政治關系與血緣關系合壹.以後的地主階級即利用這種制度,以鞏固政權,族權,神權和夫權.

第四,禮對等級次序的維護.周立國之初,便有了周公"制禮作樂",經完善增補,形成所謂"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廣義的禮指典章制度,狹義的禮指禮節或儀式.出於化繁為簡,通常將周禮歸納為"吉兇軍賓嘉"五類.吉禮為祭祀之禮,用於祭祖先鬼神;兇禮屬喪葬災荒之禮;軍禮與出征,凱旋,征討相關;賓禮涉及朝聘過從;嘉禮為婚,冠,宴飲等吉慶之禮.每個貴族在家庭生活,社會交際和政治活動中,都要將自己的身分等級與禮樂規定對應起來,做到言行舉止,輿服器用與禮樂制度相符.所以,禮樂制度體現了貴族的等級序列,具有維護等級次序的功能,所謂"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貴輕重皆有稱者也".①②周禮種類繁多,下面僅舉祭祀之禮二例,以了解等級序列的嚴明.壹是廟制,按《禮記·王制》載:"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壹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廟,壹昭壹穆,與大祖之廟而三.士壹廟.庶人祭於寢."可見等級不同,規格有別.二是祭山川,據《禮記·王制》載:"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天子祭天下山川,諸侯只能祭封國內的山川,卿大夫是沒有資格祭祀山川的.用禮制來規定等級差別,於此可見壹斑.在西周的數百年間,土地分封形成等級鮮明的社會結構,宗子主祭和禮樂制度,又使整個社會產生壹股強大的向心力,從臣仆庶民到公侯大夫,壹層壹級地向周天子聚合,從而有效地維護了貴族等級秩序,形成周王與諸侯***治天下,家國統壹的局面.

到了春秋戰國,隨著地主階級的興起,井田制的瓦解,郡縣制取代分封制,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但是,禮樂制度的模式並未在社會變革中被完全打破,諸如皇位的嫡長子繼承制,貴族世襲爵位,父家長制等,又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以發展.原來適應奴隸制的宗法制,演變為封建宗法制,成為維護封建等級秩序的有效手段.

首先,在統治集團上層,封建宗法制也是按血統親疏承襲特權.皇位的繼承以嫡長子繼承制為原則,"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②①貴族則享有世襲爵位的特權.在地方,宗法地主勢力不斷壯大,他們大多聚族而居,既是基層家族或宗族的家長,有的又兼任封建政權的基層屬吏,具有多重身分.早在秦漢時,在農村家族宗法組織的基礎上就出現了掌"教化"的三老,掌獄訟賦稅的嗇夫,掌壹地巡察緝輔的遊僥等鄉官.及至東漢,土地兼並趨於激烈,宗法地方勢力進壹步擴大.魏晉以後,以門閥士族的家族組織為表現形式的封建宗族制臻於全盛.士族編訂"百家譜",不與"雜類"通婚,士,庶界限嚴明,地位相差懸殊.唐代行科舉,廢"九品",為庶族地主打開了晉仕之門.又三次官修姓氏書,即太宗時的《氏族誌》,高宗時的《姓錄》,中宗時的《姓系錄》,國家專設"譜局",起用名儒修撰姓氏譜錄,意在重新劃定前代士,庶差別,以現職為等級劃定的標準.這些舉措,抑制了門閥士族勢力.但同時又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編制規模更大的《大唐開元禮》,以明晰等差,確保社會有序.在宋代,中下層士大夫有較多機會參與政治,官僚地主多以購買方式占有土地,按等級世襲占有土地的傳統受到沖擊,封建宗法制壹度衰頹.但是,以購買方式獲得土地的非身分地主,很快意識到本家族經濟與政治地位的不穩定性,為了把農民束縛在宗法社會組織內,鞏固自己的特權,又祭起古老的宗法制,以穩定主從隸屬關系.理學家倡導"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系世族與立宗子法."③②於是,編訂新族譜之風再度興起,私家之譜卷帙浩繁,諸如家譜,宗譜,族譜,支譜,家乘,世譜等層出不窮.元,明,清各代,皇朝屢經更選,但宗法制度始終沿襲未改.

其次,封建宗法制與封建禮教倫常思想相結合,壹方面作用於權力,財產的再分配,壹方面又制約著嘉,賓,婚,喪,祭乃至日用起居等生活形態.例如,婚娶以門當戶對為尚,門閥士族間的異姓聯姻,結成盤根錯節的社會關系,並借助政治權勢互相庇護.喪葬之禮等級鮮明,棺槨,隨葬品,服喪期均據尊卑親疏而定.此外還流行有附葬之風,子孫從其父祖而葬,人稱"歸舊塋",實為聚族而葬.族中祭祀由嫡長子主持,族人聚集壹堂,以示家族成員對***同祖先的敬獻與祈求.日常生活中的衣冠舟車,住房祠堂家廟,婚嫁喪祭,以至婦女首飾,日常起居中的坐次等,都有身分等級的限定.例如,清代規定官吏軍民不能用黃,紫兩色服裝,器皿不能用龍,飛魚,鬥牛刻造的式樣,禁飾龍鳳紋.普通婦女只能戴金首飾壹件,金耳環壹對,翠翼許用銀質,但不能有花樣金線裝飾.家用的帳幔,官員品級不同,刺繡色彩不壹,庶民只能用紗絹.顯然,宗法制度是禮教倫常思想的生成土壤,倫理綱常又起到維護封建宗法制的作用,使之衍為禮俗,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

二,宗法制度對封建秩序的維系

中國封建社會的超常穩定,其原因之壹在於宗法制度的歷代相沿.宗法制度對於封建專制政體的鞏固,封建等級關系的維護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無數分散的宗族組織是封建專制政體賴以存在的基礎.中國自古以農立國,自然經濟長期延續,無數村社構成中國社會的細胞群.村社中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為宗族,組成社會.族長,宗長往往既是庶民的剝削者,又是鄉村基層行政的治理者,從而集族權與政權於壹身.他們又受制於郡縣制各級長官,代政府"陳朝廷之法紀",所謂"奉有官法,以糾察族內子弟".① 許多宗族都有成文的族規,這族規就相當於宗族內部的法律,凡違犯族規及不服仲裁的宗族成員,族長有廣泛的懲罰權,族規因此成為國法的補充.如此上至中央政府,下及村社的宗族組織,層層相馭,形成封建專制政權的統壹體.北魏孝文帝曾下詔令雲:"鄰裏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幹之總條."② 維護和鞏固封建宗法制的意義,正在於保證封建政權的長治久安.《永定邵氏年譜》載《祠規六條》雲:"立宗原以佐治".《朱子家禮》卷壹《通禮雜錄·祠堂》雲:"若宗子法立,則人知遵祖重本.人既重本,則朝廷之勢自尊".《二程集》載程頤《易傳》雲:"家人之道,必有所尊嚴,而君長者,謂父母也.雖壹家之小,無尊嚴則孝敬衰,無君長則法度廢.有嚴君而後家道正,家者國之則也."上述諸說都表明,闡揚宗法的目的,在於由家族,宗族進而推演到國家,以此"佐治",以此尊朝廷,借血緣紐帶,形成對君主的向心力,維護社會秩序,鞏固專制政權.

其次,封建宗法制具有維護封建等級,界定尊卑貴賤的作用.宗法制度強調尊卑有別,貴賤有等,這恰與父家長制政治模式吻合不悖.如果說,父親在家庭內部"君臨壹切",宗長是宗族組織中的主宰,那麽,君主則是全國的嚴父或宗長.《大明法律全書》載:"主仆有別,等於君臣."族內的貴賤有等,等同於政治上的君臣關系.這樣,就可從社會基層的宗族組織入手,別尊卑,明親疏,分等級,自下而上,構成封建秩序的網絡.在封建社會中,每個人在這壹網絡中的身份地位都是被規定的,個人不可能獨立於這壹網絡之外.他們權力和義務,對財產和土地的占有,以及日常生活行為,無不由他在這壹網絡中所處的地位,所規定的等級所決定.社會成員的行為合乎規定,就能保證宗法社會的和諧,反之則"上替下陵,此謂大亂".這種宗法網絡結構,把封建等級劃分得異常精致和全面,使"大壹統"的集權體制持久運行.

三,宗法制度對國民性格的模塑

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農業民族,封建社會以血緣宗法關系為紐帶的社會結構,以及衍生於這種社會結構的宗法制度,都離不開農業型自然經濟這壹特定的經濟基礎.社會造就國民,國民創造文化,文化塑造國民.由西周"文明"為開端,中國古代的歷史文化始終沒有擺脫"泛宗族"的範型,宗法的血緣紐帶未曾斬斷,從而模塑出具有歷史個性的國民性格及其社會心理.

其壹是傾心於安居樂業,缺乏創業意識.宗法制度在財產繼承方面規定諸子均分,所謂"後世骨肉之間,多至仇怨忿爭,其實為爭財.使之均布,立之宗法,官為法則無所爭".③①家族中男性後代自其出生後,就意味著他將從父輩手中繼承壹份家業,從而在封閉的區域內,取資於土地,依賴於精耕細作,在狹小的耕地上從事程式化的勞作,以求自給與溫飽.他們的人生歷程大多是既定的,即與父祖壹樣,生於斯,長於斯,勞作於斯,死於斯,葬於斯.這就使得傳統鄉村的壹般男孩吝於遷出,而以固守家業為自足.儒家歷來主張"制民之產",認為有恒產才有恒心.傳統家庭以子繼父業為常態,宗族內通常采取租傭制,使每個勞動者有恒產而後有恒心.有恒心的結果是使國民滿足於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傾心於安居樂業,習慣於知足常樂,以守成為通例.春播,夏管,秋收,冬藏,農耕文明的規律性和穩定性,使古代中國人註重順應自然節奏,固守家園,腳踏實地,安土重遷,祈求平安,以和為貴,而不願冒險擴張,把重視親情,和睦***處,安土樂天視為理想的生活狀態.漢元帝曾概括中國人的社會心理說:"安土重遷,黎民之情,骨肉相附,人情所願."②漢語中"背井離鄉"這句成語,就包含有生存絕望的特殊含義.在中國歷史上,因人口大遷徙而引發的生態,人種和文化的革命是少見的.在世代的綿延中,後輩通常與先輩壹樣,在同壹環境中生活勞作,走著相同的生活道路.

其二是崇敬祖先.宗法制極為重視家族——宗族的血緣關系.傳統的儒家文化,崇尚的不是神仙鬼怪,而是親親,尊尊的規則;傳統的農業生產,重視的是經驗的因襲和知識的傳承.本家族的前輩,顯然代表著經驗和真理,具有絕對的權威,足令後輩頂禮膜拜.《禮記·冠義》說:"自卑而尊先祖",要求人們自我克制,學會容忍,以先祖為尊.因此,中國古代祭祖之風盛行不衰,上自天子,下及庶民,無不尊祖祭祖.直到近代,中國的鄉鎮仍普遍建有祠堂宗廟,奉祀祖先牌位.科舉掇名以耀祖榮宗,是中國古代知識分子的人生理想;重視祖墳風水,將子孫禍福系之於祖宗蔭德;不同職業的行會,大都有本行道的祖師供同業祭拜,如魯班或公輸班是木匠家俱行的祖師,而華佗或孫思邈則被醫藥行奉為祖師.凡此種種,無不折射出中國人"慎終追遠"的傳統觀念.

其三是尊重傳統.父權和孝道觀念是宗法社會的核心內容,它強化了人們世代相續的認同意識.壹般而言,前輩總是要求後輩因襲傳統,固守既有的生產方式,生活格局和行為模式,後輩對前輩的認同,亦即對傳統的認同,由此極易形成國民保守安分,重古輕今,以傳統為尚的社會心理.人們信奉的格言是"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祖宗之法不可擅變".在政治上迷信"正統",諸如堯,舜,禹,湯,文,武,周公,都是古代政治家其心所尚的明君賢臣,即使是改革派從事變法,也要打出"先王"的旗號,所謂"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①③正如康有為所指出的:"孔子改制托古大義,全見於此.壹曰素王之誅賞;壹曰興先王以托權.守經之徒,可興立者也.……布衣改制,故不如與之先王,既不驚人,自可避禍".②④在學術上尊崇"道統",書以經典為尊,言論以聖人為高,真理的確立似乎皆出於古代聖人的創設,人們的思維容易被限定在"詩雲","子曰"壹類的前人學說之中.對此,嚴復曾深刻地指出:"中國由來論辯常法,每欲中求壹說,必先引古書,'詩雲','子曰',而後以當前的事體語言,與之校勘離合,而此事體語言之是非遂定."在文學上,擬古之風盛行文壇.宋人主張詩須"無壹字無來歷",重視學習古人;明人倡導"文必秦漢""詩必盛唐",以復古為尚;清代則"宗唐","宗宋"各有所執,這都體現了古代文學家趨同性的尚古意識.就古代文學作品的題材言,詠史,懷古,史論數量之浩繁,也可見古代中國人好古,尊古的文化心理.

上述滿足於安居樂業,尊祖尚古的國民心理,是中國傳統文化心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它在壹定程度上制約了個性發展,創新意識的培養和多樣化的追求,成為社會發展的滯化劑.社會文化總是在發展中更新的,剔除國民性格中的陳腐舊習,依據新的時代精神,重塑國民性格,這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任務.鄧小平曾指出:"宗法觀念的余毒不能輕視."③①任人唯親,排斥異已,安貧樂命,不為最先,壹人得道,雞犬升天,拉幫結派,唯我獨尊等,都是宗法觀念的表現.鏟除宗法觀念,將有利於民主法制的健全.隨著城市,集鎮,鄉鎮自治權力的建立,家國同構的社會結構已經蕩然無存,提升公民的法制與獨立意識,在領導人中倡導責任倫理,使社會的所有公民平等地具有對應的權力和義務,將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序,健康的轉型.摩爾根在論述雅典所發生的政治社會的轉變時,曾講過這樣壹段話,它對我們不無啟示:"給國家帶來安全與秩序的新因素是享有完全自治權的鄉區和地方自治政府.以類似方式組織起來的壹百個鄉區將決定雅典***和國的總體活動.基本單元是怎樣的,其復合體也是怎樣的.如前面所指出的,人民如果要學會自治之術,要維護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權利與特權,那就必須從基本單元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