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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裏士多德法治

問題壹:亞裏士多德對法治的闡述 20分 追求至善,實現正義

問題二:亞裏士多德法治觀的理論基礎 亞裏士多德和法家都強調法律的作用,主張法治,反對人治,因而其法治思想存在著諸多相同或相似之處。盡管如此,兩者在為何實行法治(法治的理論基礎)、如何實現法治(法治的主要內容)以及通過法治要達到什麽目標(法治的最終目的)等許多方面尚存在重大...

問題三: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亞裏士多德指出,服從良法包括兩種情況,其壹是樂於服從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來的法律,其二是寧願服從絕對良好的法律。絕對良好的法律,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蓋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會情勢的變更很多時候也絕非法律所能預測。因此,只能服從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來的法律。而這種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實就是符合正宗政體的正義之法。在亞裏士多德看來,法律必然是根據政體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壹定合乎正義;而符合於變態政體所制定的法律就壹定不合乎正義。至於何謂正宗政體、變態政體,用亞氏的說法,“依絕對公正的原則來評斷,凡照顧到公***利益的政體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們的利益都是錯誤的政體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這些變態政體都是專制的(他們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種方式施行統治),而城邦卻正是自由人所組成的團體。”按照上述標準,政體大體可分為六種,其中有王制政體、貴族政體和***和政體等正宗政體,與之相對應的變態政體分別是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

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惡法而治。他簡單地將良法的判斷標準與政體等同,認為凡是正宗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變態政體制定的法律就是惡法,不合乎正義。這種看法確實有壹定道理,因為法律總是和相應國家的政體相適應,是根據政體制定的,我們不能指望壹個變態政體(如寡頭政體)能制定出全面保護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時,亞裏士多德的觀點也頗值得商榷。因為政體的良好並不必然決定其制定出來都是良善之法。換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決定因素或判斷標準並不局限於政體壹端,物質生活條件、人口環境以及特定時代人們的價值觀、正義觀等都會對法之良善產生影響。此外,亞裏士多德對法治內涵的解釋,還牽涉到另壹個重大的法律問題,即壹個公民面對國家制定的“惡法”(何謂惡法,還需要進壹步討論其價值評判標準,壹般認為違反基本人權的法律即屬惡法)時,應該如何行動。對此,法學家、思想家們爭論了上千年,它不僅牽涉到國家與公民的權力義務關系,而且不斷拷問並沖撞著何謂法律、何謂正義、何謂自由等基本範疇的內涵。現在,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承認,應該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應獲得尊重,但是這種尊重並不是無條件的,如果法律規定違背了基本人權,公民就可以不遵守這類法律。進而,法是否因其惡法而不予尊重,也是壹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眾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義價值,單純強調法的形式,將會導致價值虛無主義,可能重蹈納粹的覆轍;但壹味強調法律的價值,按照單壹標準評價法律的善惡也是有百害而無壹利,因為正義本身就是壹個人人各有想法的東西。過分強調單壹價值,將導致法律穩定性的喪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為社會規範的作用。

問題四:亞裏士多德法治模式對西方法治的影響 西方現代法治是西方現代化進程中的產物。它以理性主義和科學主義作為哲學基礎,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價值多元的文化密切相關,成為西方現代治理社會、管理國家的主要治道。在世界性的現代化過程中,西方現代法治理論與實踐對非西方國家產生了重要影響。

西方各國的法治雖然存有差異,但是,***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使其法治顯現出某些***同的特征。因此,將西方法治作為壹個整體進行考察,似乎是可行的。那麽,究竟什麽是西方現代法治?如何分析和評價五花八門的西方現代法治理論?它是完美和諧的還是存有沖突?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其主要沖突是什麽?是什麽導致了沖突?它是壹成不變的還是發生了重大變化?如果有變化,發生了哪些重要變化?變化的主因是什麽?它的現狀如何?未來走向如何?研究它對當下中國法治具有何種意義?如此等等。對於這些問題,國內學界的研究雖然已經從不同角度有所涉及,但是,從總體上看,至少存在以下缺陷:壹是偏重壹般介紹較多,有力度的分析較少;二是側重理論闡述較多,對實踐的關註較少;三是對西方現代早期的法治論述較多,對當代西方法治的系統研究較少。本文試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闡述西方現代最有代表性的法治理論,考察西方現代法治的主要歷程,分析西方現代法治的內在沖突及其整合機制,並在此基礎上,探索西方現代法治模式對當代中國法治的借鑒意義。

為了使闡述既不過於籠統,又不過分細瑣,本文擬運用類型化的方法。當然,任何類型化的嘗試都可能掩蓋豐富的多樣性,忽略具體的差異。但是,面對紛紜復雜的社會現象,為使敘述和分析具有系統性,人們仍然運用這種方法。無論是孔子“君子”與“小人”的概念,還是亞裏士多德關於“平均的正義”與“分配的正義”的劃分;無論是馬克思的“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的範疇,還是韋伯的“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命題,都可以看作類型化方法的經典運用。[2]根據西方現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價值取向的差異,本文把西方現代法治劃分為民主形式法治(以下壹般簡稱形式法治)與民主實質法治(以下壹般簡稱實質法治),[3]以這兩種類型為敘述線索和分析架構,考察西方現代法治的利弊得失。

壹、西方現代法治的形成

中世紀的西歐各國,除了英國以外,主要是奉行神治的社會。但是,至中世紀後期,有人開始主張法治,德國神學家尼古拉斯(Nicolas)在15世紀重申了古老的格言:“萬民之事應由萬民決之”(quo omen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ari debet);法律應由守法者(或由其中多數)定之(the making of law should be done by all those whom the law is to bind, or by the greater part of them)。在法國,格爾森(Gerson)認為,人們所賴生活者,習俗也,非經此種習俗之認受,法律無效。英國的福蒂斯丘(Fortescue)宣稱,未經王國三個等級之許可,國王無權立法。在西班牙,科爾特斯(Cortes)和萊昂(Leon)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法律絕非僅為君王意誌之物。[4]當然,在這壹時期,相反的論調也不絕於耳,許多人主張君王有無限制的立法權。

關於社會應服從何種權威的統治,壹些人開始主張法律權威至上,其核心問題在於君王是否應服從法律的統治。法國的格爾森主張,未經正當程序,國王不得處死任何人;國王應服從最高法院的管轄;君王雖不受法律的羈束,但出於為其臣民樹立榜樣之故,也應依據他們自己所立的法律活動。英國的福蒂斯丘強調國王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即便與王命相違,法官仍可依法做出判決。[5......>>

問題五:試論柏拉圖與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比較? 柏拉圖重視統治者對智慧的運用,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著對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強調理性的作用,只是通過不同的治理手段而達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1、柏拉圖的人治思想:柏拉圖《理想國》中壹個核心觀點便是主張賢人政治,即“哲學王”統治。這種統治的基礎是學者所設想的知識精英統治社會的理想。柏拉圖的賢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學家的智慧治理國家。《理想國》反復強調這種賢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同誌具有很大優越性,法律遠不能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輕視法律是柏拉圖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圖並沒有完全否認法律的作用能夠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圖在以人治思想為特色的《理想國》中也論述法的問題。

但在柏拉圖的晚年時期,它的法律思想開始轉變,由於統治國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難以找到以及實踐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並認為“法治國”是統治人類的第二等好的選擇,政治學是研究公***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的善政治學是研究公***的善,而為了實現公***的善而為了實現公***的善而為了實現公***的善而為了實現公***的善,單靠教育是不行的,因為人的本性只考慮個人利益而不是公***利益,所以必須有法律來制裁或者懲罰人們的不善行為。柏拉圖後來論述的法治理論開創了西方法治理論的先河。柏拉圖稱,法治的關鍵是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如果統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約,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麽不管在這個國度裏有多少法律,也談不上什麽“法治”。法治的基礎基礎基礎基礎是節制。以法治國不僅要有法可依,還要做到人人自覺守法。普遍的守法觀念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前提條件前提條件前提條件。

2、亞裏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壹種治道,其源頭可以壹直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政治。亞裏士多德是壹個可以超越但卻無法繞過的人物。他對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貢獻在於: 首先,他是提出法治優於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壹人。其次,他還最早提出並闡述了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法治的兩大要素――良法之治與法律至上。在其經典著作《政治學》裏,他給出了關於法治的經典語義解釋:“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服從服從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其實也是法治的兩個基本屬性:法治之法應是良法,法應具有至上的權威性。專制政體的法律是“惡法”,服從“惡法”不能稱作堅持法治,亞裏士多德堅持柏拉圖“惡法非法”的主張。 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具體體現在立法、執法、守法的各個環節之中。國家的執政人員要嚴格實行法律,要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他在《政治學》中對比和權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認為法治優於人治的地方在於:A,法律是經過眾人的經驗審慎考慮後制定的;B,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有公正性;C,法律具有穩定性;D,法律借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E,人治容易誤國家大事,F,時代要求實行法治。 亞裏士多德主要強調了法與道德法與道德法與道德法與道德的關系。其觀點是:法治之法應具有特定的道德價值。首先,法治之法應以理性為基礎。其次,法治之法以善為其終極追求。再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誌為其基本品格。

3、總之:

柏拉圖構思的是由哲學王實行人治的理想國家;亞裏士多德則傾向於由中產階級實行法治的國家。柏拉圖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統治,而亞裏士多德雖未完全放棄貴族的統治方式,但他更加訴諸多數人的較溫和的民主統治。柏拉圖主張哲學王的人治方式,是因為他們為只有哲學王才能懂得怎樣治理國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圖實際上強調的是理性(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