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挖掘運輸潛力,擴大運輸能力,改進運輸組織和作業方法,促進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在鐵路管理組織、制度、機構、技術、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的競爭、應變能力;
(三)在加強鐵路的財務會計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成本控制、增收節支、運價研究、資金籌集與應用等方面提出具有創新因素的改革辦法和改進管理方案,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提高產品質量,改進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
(五)鐵路生產設備、工具、儀器、裝置的改進;
(六)鐵路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計量檢定及統計、計算技術等方面的改進;
(七)改進已批準的設計、施工方案,壓縮工期,節省投資,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
(八)保證生產安全和勞動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新措施和新方法;
(九)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降低消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節約原材料,采用代用品,節約貴重物品;
(十)在發展多種經營、集體經濟和第三產業中,提出增收節支的改革辦法和改進管理方案,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十壹)其他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第二章 評審條件第四條 只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才能按本細則評獎。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對於本單位(或本系統)原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
效益性,是指項目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五條 凡在崗位責任制範圍內提出的建議具有改進、革新因素,並能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視同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學習、借鑒國內外已有的先進技術、經驗、成果,首次應用於采納單位者,也應視為改進、革新因素。第六條 對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國產化有改進性的辦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對實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第七條 下述內容,同樣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壹)在本身職責範圍中,由於認識的深入和技術熟練程度的提高,使工作效率、產品質量得到提高,即屬於自身工作的不斷完善者;
(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包括本職工作範圍之外的指令性任務;
(三)具有審批權的單位和部門,在審查下屬上報的未經正式批準的各種報告和工程項目的過程中,提出無創新因素的壹般性意見;
(四)只指出問題的現象或僅提出意見、設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即屬於壹般性意見者;
(五)上級或本單位已有方案,並列入計劃安排實施的科研、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項目;
(六)由於上級變更設計原則或技術標準、產品標準等,所引起相應的變更設計;
(七)由於勘測設計錯漏、自然環境和地質條件變化及應外部協作單位人為要求引起的變更設計。第八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采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采納單位應視同本單位人員處理。第三章 獎金標準的評定第九條 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進行的技術改進,應經過企業、事業單位的實施,並取得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實際成效,方能獲得獎勵。第十條 凡可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首先根據其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數額,按本章第十壹條的規定確定獎勵等級。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指扣除實施費用後的凈增價值。其計算方法是由采用之日起(“采用之日”應理解為實施後見經濟效益之日),按12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攤辦法,由采納單位自定,壹次分攤或逐年分攤。壹般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節約價值計算:
1.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後定額工時)×計算期前壹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工藝改革費用是實際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改革工藝所支付的壹切費用及工藝改革後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改革費用中,屬於添置固定資產者,按其折舊年限平均分攤,其它壹次或逐年分攤。下同。
2.原料、燃料、材料、動力、工具等節約價值=(原實際平均先進單位消耗定額-改進後實際單位消耗)×該物資單價×計算期的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物資單價指計算期內的國家牌價。沒有國家牌價的物資,按實際價計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單價應為替代前、後材料的單價差。
3.減少廢品節約價值=成品或半成品單件價值×(改進前6個月的平均廢品率-改進後6個月的平均廢品率)×計算期計劃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4.工程設計節約價值=(單項工程的審定預算-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實施後的單項工程決算)×相同設計的單項工程施工項數-施工工藝改革等實施費用。
(二)新工藝創經濟價值計算:
創經濟價值=(老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進單位成本-新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單位成本)×計算期的實際產量。
新工藝產品的成本指工廠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廠內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藝改革費用。
(三)新產品、新花色創經濟價值計算:
創經濟價值=(計算期為12個月的平均銷售單價-單位產品平均工廠成本-單位產品平均銷售費用-單位產品稅金)×計算期實際銷售量。
單位產品稅金為銷售單價×稅率。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新產品,在計算時仍按原規定計算稅金。
(四)技術服務等其它方面創經濟價值,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定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