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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空手道有很多不同的比賽規則,誰能詳細說說?

第壹條:比賽場地比賽場地必須是平坦且無危險。比賽場地必須鋪有正方形的墊子。比賽場地為每邊至少8公尺長的正方形(自邊緣量起),場地可以提高至高於地面1公尺,而所提高之場地每邊至少10公尺,以包含比賽場地及安全範圍。距比賽場地中心點1.5公尺處,劃上1公尺長的二條平行線並與主審線呈垂直,是為比賽選手之位置。距比賽場地中心點2公尺處劃壹條0.5公尺長的線,是為主審的位置。監察員的位置設於記分員與計時員中間。比賽場地內線1公尺處劃壹正方形,內外以不同顏色區分或以虛線表示。解說:比賽場地外圍1公尺內不得有廣告招牌、廣告墻和廣告柱等。所使用之墊子不得滑動,且緊貼地板,而表面之摩擦系數要低。墊子不應和柔道所使用的壹般厚,而影響空手道的移動。主審要確認墊子於比賽進行中不會分散,倘若散開將構成危險並造成傷害。第二條:正式服裝選手和教練須著規定服裝,如此處所規定。任何職員及選手未按規定穿著者,裁判委員會可取消其資格。裁判主審與副審於比賽期間及講習會時須穿著由裁判委員會所指定之正式制服。正式制服如下:深藍色單排輕便之西裝上衣,釘兩顆銀色鈕扣;依氣候狀況決定長袖或短袖的白襯衫;正式領帶無須領帶夾;平織淺灰色長褲且褲管不反摺;沒有圖案之黑色或深藍色襪子及防滑黑色便鞋。教練比賽期間,教練須穿著可辨識的運動服並配戴教練證。選手選手須穿著純白色無標記、無條紋及無滾邊之空手道服。只有國家標誌或該國國旗可以使用於道服之左胸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僅有道服之原制造廠商可將其商標置於上衣之右下角及長褲之腰部。此外,由籌備委員會所指定之號碼布須著於背部。白帶及紅帶約5公分寬,打結後每邊約留有15公分的長度。盡管上述所定,理事會有權指定經過核準的贊助單位展示特定的標誌或商標。道服以帶子在腰間系緊時,長度至少須遮蓋臀部,但不得長過大腿中間。女性選手可於道服裏穿上白色之T恤。道服的袖長不得長過手腕,且不可短於前手臂之壹半,袖子不得卷起。長褲至少須覆蓋小腿三分之二的長度,且不得卷起。選手之頭發須保持乾凈且其長度不至妨礙比賽之順利進行。禁止綁頭帶。假如主審認為選手頭發太長或不乾凈,在裁判委員會的核準下,得以取消該選手出賽。在對打比賽中,禁止使用發飾,如金屬發夾。在型比賽中,適合的發夾是被允許的。選手的指甲須修短,且不得穿戴可能傷害對手的飾品,必須佩帶護手套和牙套。護陰和軟的小腿骨護墊是允許的。小腿骨/腳背的護具是禁止的。禁止戴眼鏡(可配戴軟性隱形眼鏡,但選手須自行負責)。禁止穿戴不合規定之衣物,女性可穿戴經核準後之護具。護具須合於所規定之標準。在大會醫師的建議下,因傷使用繃帶或吊帶須得到裁判委員會的核準。解說:選手僅系壹條腰帶。紅方系紅帶、白方系白帶。比賽時不系段數帶。須戴上露出手指且不可超過1公分的填充物的白色護手套,而該填充物是不能更換的。護手須經由Homologation委員會認可。使用之護齒須由牙醫師所設計。護陰之內禁止使用可移動之塑膠杯,違規使用將受處罰。基於宗教信仰而須配戴特定物品,如頭巾。若選手因宗教信仰希望配戴未被認可之衣物時須於賽前告知裁判委員。裁判委員將就每壹件申請案的事實審查。比賽當天才出現且欲參加比賽者則不被通融。若選手穿著不當來到比賽場地,他(或她)將不會立即背判失格;而給予壹分鐘以做補救。若裁判委員會同意,裁判員可脫去西裝上衣。第三條:對打比賽的組織空手道競賽包括對打比賽和形比賽。對打比賽又可分為團體賽和個人賽。個人賽依體重分量級和無限量級。體重分級則細分為回合(BOUT)賽。回合(BOUT)亦指團體對抗賽中的個人對打賽。團體賽中,各隊的參賽者須為單數。參賽者即為全隊之隊員,沒有候補選手。比賽前,各對代表應將參賽者名單即攻擊順序填寫於大會所規定之表格交出。每壹輪之比賽順序得以變換,但申報後即不得變更。任何隊員及教練未提出書面報告即擅改隊員名單或出場順序時,該隊將被判為失格。在第壹輪的團體賽中,只有合於規定的參賽人數,該隊才得以參賽。個人賽中,不得替換選手。不論個人或團體,在比賽宣布開始時,未到達比賽場地者,皆以失格論並不得參加該場比賽。解說:每壹輪的比賽為獨立階段,卻是參加決賽的主要依據。對打之淘汰賽中,每輪淘汰其中百分之五十的選手,不賽而晉級者視同與賽選手,就此而論,每輪之比賽亦同樣適用於初賽或復賽;在循環賽中,每壹輪允許所有選手均比賽壹次。選手名字的使用導致發音和辨認等問題,因而發放號碼布給選手使用。團體項目的比賽陣容,僅有參賽選手可出列在場中,其餘未參賽之選手和教練將坐在其保留之位置上。初賽順序可由教練提出或由選手代表提出,若由教練提出,他/她須有可認辨之標誌,否則不被受理。該名單須包含國名、該場次所分配帶子的顏色即壹至五位選手的出場順序。選手的名字及編號皆須列入並由教練或該隊代表簽名。假如因圖表的錯誤,導致隊打選手配對錯誤,不管比賽結果,該場比賽視為無效。為避免這類似錯誤發生,每場比賽之勝方須向記錄臺核對無誤後再行離開。第四條:裁判小組每場比賽的裁判小組包括壹名主審(SHUSHIN)、二名副審(FUKUSHIN)和壹名監察人(KANSA)。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另設有計時員、報告員和記錄員若幹人。解說:對打比賽開始時,主審站於比賽場地之外緣,二名副審站於其左右。選手和裁判小組站定位置並鞠躬後,主審向後走壹步,副審面對面,再壹起鞠躬。裁判小組替換。卸任之裁判小組面對新上任之小組,由新上任之主審下令後,兩組相互鞠躬,然後成壹直線離開比賽場地。副審個人的替換,新舊任副審相互鞠躬並替換位置。第五條:比賽時間男性成人選手之對打比賽,每回合的時間是三分鐘(團體賽和個人賽相同);女性選手和青少年選手比賽時間定為二分鐘。比賽時間之計算,自主審下令開始至每次喊“停止”(YAME)止。計時員應以清晰可聞之鑼聲或鈴聲表“尚有三十秒”或“時間到”。“時間到”之訊號即表示該回合比賽結束。第六條:得分由下列得分情況來決定每壹回合的結果:壹方得三個“壹勝”(IPPON),或六個“半勝”(WAZA-ARI),或兩者加起來得“三勝”(SANBON),或壹方被判犯規(HANSOKU)、失格(SHIKKAKU)、或棄權(KIKEN),則比賽即告結束。壹個“壹勝”(IPPON)相當於二個“半勝”(WAZA-ARI )。判定“壹勝”(IPPON)的標準如下:a.良好的姿勢b.正確的態度c.充沛的運用d.殘心(分毫不差的收場)e.適當的時機f.正確的距離技術未達上列標準時,但符合下列步驟,亦可判為“壹勝”:a.上段攻擊或其他高度技術性的技巧。b.閃過對方攻擊且擊中對方無防備之背部得分。c.以“掃”(Sweeping)或“摔”(Throwing)達到得分技巧。d.施展混合技術攻擊,技術性之攻擊正確時,亦可得分。e.在精確的時機攻擊對方,得分。“半勝”(WAZA-ARI)在技術上和“壹勝”(IPPON)幾無差異,裁判小組判定時,先考慮“壹勝”(IPPON),其次在考慮判定“半勝”(WAZA-ARI)。壹方被判犯規(HANSOKU)或失格(SHIKKAKU),另壹方則判定“三勝”(SANBON)。若壹方缺席、退場或被迫退場,則以棄權論,判對方獲勝(SANBON)。攻擊限於下列部位:(1)頭部(2)臉部(3)頸部(4)腹部(5)胸部(6)背部(不含兩肩)(7)側面與比賽結束同時之有效技術攻擊,可判得分。下令暫停或比賽停止之信號出現後,攻擊即使有效,亦不能得分;違反此規定者,應受懲罰。因雙方選手皆在場外,雖技術攻擊有效,概不記分。假若壹方選手在主審喊“停”(YAME)之前,於場內所作之有效攻擊則視為得分。選手雙方同時技術攻擊得分,則雙方皆不給分。解說:不論直接或累積得分,壹方得三個“壹勝”(IPPON),比賽即告結束。假若紅隊已得五個“半勝”(WAZA-ARI),再得壹個“壹勝”(IPPON),他的分數仍以三個“壹勝”(IPPON)為最高上限。在團體比賽中得分相同時,這項基本規則則容易被忽略。雖然二個“半勝”(WAZA-ARI)相當於壹個“壹勝”(IPPON),但就技術上而言壹個“半勝”的價值相當於“壹勝”的百分之九十。在技術上所謂“良好的姿勢”(good-form)是融合於傳統空手道概念架構下能作有效之攻擊。“正確的態度”(correct attitude)是良好姿勢必備之因素,集中註意力且不懷惡意達到得分技巧。“充沛的運用”(vigorous application)意指攻擊技巧之力量及速度明顯表示出取勝之意念,毫不退縮。“殘心”(zanshin)在評分時最易被忽略。他是指出擊後鍥而不舍之精神並配合良好的姿勢和其他連續攻擊技術。具有“殘心”(zanshin)之選手,能夠全神貫註並明了對手反擊之潛力。“適當的時機”(proper timing)意指等待最佳機會以達到最有效之攻擊。同樣地,“正確的距離”系指在最精確的距離作最有效的攻擊。因此,出擊時若對方快速移開,便降低攻擊效果。距離的適當與否,系指出擊時,能否觸及目標或接近目標而定。若要得分,攻擊時須有直接深入目標之意圖,所以伸直手臂攻擊視為蓄力不足,其分數亦低。例如,若觸擊的距離至臉部2到3公分之間且手臂未完全伸直,是為“正確的距離”(correct distance)。盡管如此,在距離目標合理範圍之內所作的上段攻擊,對手並未做出阻擋或避開的動作亦達到得分的標準。無用之技術,系指不顧出擊後之落點及方式。踢上段(JODAN)姿勢不穩將不會得分,並遠遜於“壹勝”(IPPON)。無論如何,為鼓勵高難度之技巧,盡管在姿勢及持續力均不足的情況下主審仍偏好判“壹勝”(IPPON)。根據經驗,若達到“半勝”(WAZA-ARI)之攻擊,但因技術較難,亦可獲判“壹勝”(IPPON)。閃開對方之攻擊並以良好技術攻擊對手無防備之部位,不僅只攻擊未防備之背部,亦可獲判“壹勝”(IPPON)。掃的技術並不須將對手掃倒,只要使對手失去平衡,即可視為得分,而獲判“壹勝”。主審不必急於叫停。許多可能成功之“掃”及“摔”之技術,皆因主審太早叫停(YAME)而功虧壹簣。以掃或摔之攻擊後,主審應稍待2秒,因為在這時候,攻擊手在調適之後可能會有跟進之動作。混合攻擊系指連續動作,並以快速動作進行,每壹攻擊至少“半勝”。腰帶下方和恥骨之上的攻擊,可得分。頸部和喉部都是攻擊目標。唯禁止觸及喉部,但控制得當的技術,則可得分。姿勢良好的攻擊技術並擊中肩胛骨算得分。上臂骨、肩胛骨及鎖骨關節處的肩部部分不計分。時間到之鈴聲壹響,盡管因裁判的疏忽而未能立即制止比賽,但以無得分之可能。但時間壹到並不意味著選手不致受罰。從比賽結束到選手離場之間,裁判小組仍有權處罰。在這之後,僅有裁判委員會可處罰之。“互擊”(AIUCHI)是很少見的。必需雙方同時技術得分且姿勢良好等。雙方有可能同時攻擊,但很少會同時有效得分。僅有壹方之有效得分,不算互擊,主審不必將雙方分開。第七條:判定勝負之標準比賽中,任何壹方未得“三勝”(SANBON)或因“棄權”(KIKEN)“犯規”(HANSOKU)和“失格”(SHIKKAKU)擊敗,則以下列判勝負:a.有無“壹勝”(IPPON)或“半勝”(WAZA-ARI)。b.選手在態度、鬥誌、和力量的表現。c.戰術和技巧的嫻熟度。在個人項目的分數相當,則按下列標準定勝負:a.若比賽結束,雙方均未得分,按“判定”(HANTEI)定勝負。b.若比賽結束,雙方得分相同,以“判定”(HANTEI)定勝負。c.若比賽結束,未見壹方優於另壹方,判“平手”(HIKIWAKE)或以“延長賽”(ENCH-SEN)決定之。d.處罰或警告將跟著進入“延長賽”(ENCH-SEN)。團體賽中,以獲勝人數最多之壹隊為優勝者。若二隊之獲勝人數相等,則將勝負均列入考慮,而已得分點最多之隊伍獲勝。若二隊之獲勝人數及得分均相等,應派代表加賽,以決勝負。加賽之代表打成平手時,再以“延長賽”(ENCHO-SEN)分勝負。首先拿到“壹勝”或“半勝”的代表則為勝方。個人賽結束而無法定勝負時,以“延長賽”(ENCHO-SEN)定之。若“延長賽”(ENCHO-SEN)為平手時,則由主審宣布裁判小組之判決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