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壹)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裏,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裏。
如果是高速公路,主要看當地的限速標誌,國內高速限速標誌從40公裏到120公裏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