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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轉讓的通俗解釋就是這麽簡單!

最近有很多會計同事質疑不了解背書轉讓的知識,也想通俗易懂的了解壹下背書轉讓。

其實說到背書轉讓,就不得不先提到票據。票據,用會計術語理解,大致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由出票人簽發,約定其本人或受委托的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換句話說,簡單的理解就是,當別人欠妳錢的時候,給妳寫壹張“欠條”,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內無條件還妳。但這裏的‘別人’和‘妳’壹般指的是企業或銀行,而‘借條’指的是票據。

在票據中,背書是票據行使權利時的行為之壹。壹般來說,就是在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然後將簽名或蓋章的票據轉讓給另壹個人的行為。

而且,匯票的背書是背書中應用最廣泛的。

背書的類型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其中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轉讓背書與非轉讓背書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後者是以授予壹定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簡單來說,轉賬背書就是妳把“借條”全部轉給銀行,錢由銀行收,賬戶也是銀行的。非轉讓背書就是妳把“借條”的收款權轉讓給銀行,銀行只需要幫妳收款,但最後的錢還是會打到妳的賬戶裏。

其中,上述非轉讓背書為委托收款背書。同樣,質押背書也可用同樣的方式。但有壹個限制,被背書人不得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說白了,既然妳委托銀行行使收款權,如果銀行委托他人行使收款權,不如妳直接委托他人行使收款權。這項限制的目的是減少不必要的事情。

簽註中記錄的項目

背書需要記載的事項有三種,分別是必須記載的事項、相對事項和可以追加的事項。

必須記錄的項目主要有:相關事項、背書人簽名、被背書人姓名。註意,委托收款、質押背書必須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

但是,背書日期不是必要項目。根據法律規定,匯票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匯票到期日。所以簽註日期是相對記錄,不壹定是必要記錄。

但可以補充的項目包括被背書人姓名。看到這裏,有人會問,為什麽被背書人的名字不僅是必須記錄的事項,而且是可以補充的事項?不矛盾嗎?

實際上,原來規定被背書人的姓名是必錄項,但因為在實踐中發現了問題,又出臺了新的司法規定來解釋這壹項的內容,所以被背書人的姓名既是必錄項,也是補充項。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說到被背書人,就不得不說說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的關系了。生活中,很多人會因為這個名字而產生困惑或誤解。其實他們兩個很好理解。無非,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

舉個栗子的例子。A公司欠B公司5W,A公司暫時沒錢還,於是寫了賬單,承諾壹定日期內還款。甲公司簽發這張票據給乙公司,乙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這張票據的第壹收款人。

然而沒過多久,B公司因為要支付貨款,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公司,B公司是C公司的債務人,也就是背書人;而C公司是B公司的債權人,也就是被背書人。

也就是說,誰欠錢誰背書轉讓票據,誰就是背書人。誰要錢,誰收到票據就是被背書人。

因為被背書人可以將票據的背書轉讓給他人,即C公司已經將背書轉讓給D公司,C公司為D公司背書;對於C公司來說,D公司是被背書人。

因此,丁公司成了該票據的最後被背書人。這就解釋了為什麽被背書人可以編造票據。

便簽和背書是連續的

說完記錄的事項,再來說說便簽的使用和背書的連續性。先說便利貼的使用,再說背書的連續性。

首先,我們要明白為什麽要用便利貼。實際上,當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就需要在票據上附加便簽,粘貼在票據上,以保證票據權利的連續性。

其實說白了就是票據蓋章簽字的地方不夠,但是也出現了背書轉讓,就是D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再轉讓給自己的公司。背書轉讓繼續下去,票據遲早沒地方蓋章簽字。為了延續和保證合法合理,有必要附上便利貼。

但應在票據與便利貼的粘合處,由便利貼上的第壹人簽字。也就是上面提到的B公司需要在票據和便利貼之間的債券上簽字。

說完了便利貼的使用,就有了接二連三的背書。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的第壹背書人B公司作為票據的收款人,以背書轉讓的方式將票據交給下壹個被背書人的聯系。

即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票據權利。需要註意的是,不可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具體背書是連續的,如下圖)

不能做的背書。

不允許的背書有四種,即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事後背書。

(1)附條件背書,字面意思是附條件背書。但是,背書時不得附有條件。票據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但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是指部分背書,即轉讓票據金額的壹部分或將該金額分為兩部分或兩部分以上進行轉讓的背書。

(3)限制背書,所謂限制背書,就是記載壹些“不得轉讓”等字樣,影響票據流通。需要註意的是,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被背書人以背書方式轉讓的,原背書人不對後壹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只對直接被背書人承擔相應的票據責任。

比如a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b公司,轉讓時票據上寫有“不得轉讓”字樣;但沒過多久,B公司因債務糾紛被背書轉讓給C公司。此時,A公司對C公司沒有相應的支付義務,A公司只對B公司進行了支付..乙公司欠丙公司的錢仍需乙公司償還,甲公司只需支付賬單上相應的金額。

(4)第四期後背書是指“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背書;這種情況也不能通過背書進行協商。

會計處理

舉個栗子簡單理解壹下匯票背書轉讓的會計處理。

甲公司於08年2月18日以40000元的價格購入壹批原材料(增值稅等稅費無需計算)。因資金不足,其將A公司給的銀行承兌匯票20000元背書轉讓給供應商B,支付部分原材料貨款,其余用銀行存款支付。

已知1年2月,A公司向A公司購買壹批貨物,金額為20000元,A公司有銷售業務。但由於A公司資金短缺,A公司不得不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收據,暫時向A公司出票,並承諾在3月1日內歸還全部欠款,到期收回票據。

3月1日,供應商B根據票據背書信息,查出A公司需償還欠款2萬元,A公司也以銀行存款支付供應商B 2萬元,並收回票據。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2月1日發生銷售收入2萬元;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20,0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20000元。

(2)1年2月,A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銷售款;

借:應收票據-甲公司20,000。

貸:應收賬款——A公司2萬。

(3)18年2月購入原材料壹批40000元,壹部分以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壹部分以銀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供應商b處40000元。

貸:應收票據-A公司20,000。

銀行裏有2萬英鎊

供應商B的會計處理如下:

(1)2月18日發生銷售收入4萬元;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4萬元。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4萬元。

(2)18年2月,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20000元,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20000元;

借:應收票據-甲公司20,000。

銀行裏有2萬英鎊

貸:應收賬款——A公司的4萬。

(3)3月1,向A公司索要機票2萬元;

借方:銀行2萬。

貸:應收票據-A公司20,000。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18年2月8日從A公司購買壹批金額為20000的貨物;

借:庫存商品——甲公司2萬。

借:應付賬款——A公司2萬。

(2)18年2月,向A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20,000元。

借:應付票據——甲公司20,000。

(3)3月1日,根據票據背書信息,歸還供應商B的欠款。

借:應付票據——甲公司20,000。

貸:應付票據-供應商B,000元

借:應付票據-供應商B,000元

貸款:銀行2萬元。

註:部分業務規模較小的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省略明細科目。但對於業務較多、規模較大的企業,建議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賬務處理,方便查賬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