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與合同期限不同。
1)鐵路系統正式職工(在編人員)是指與鐵路用人單位簽訂長期勞動合同,有事業編制的職工。正式合同員工簽訂的合同甲方為鐵路用人單位,可享受用人單位的各項員工福利和退休保障。
2)合同工是指鐵路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聘的短期工,沒有事業編制。壹般來說,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期限、任務和應履行的義務。普通勞動合同最短期限為三個月以上。
3)勞務(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無事業編制。派遣員工簽約的甲方是勞務派遣公司,不能享受用工單位的員工福利和退休保障。勞務派遣合同必須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這是為了避免因勞務派遣期限的不確定性而導致被雇傭者的不穩定性。
2.福利保障不同。
1)鐵路系統專職員工(在職人員)根據其崗位等級和工種,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制度,享受鐵路公司相應的福利保障。因為是國企,福利待遇會明顯高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2)合同制員工,因為是臨時工,沒有事業編制,只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相對有限的福利保障,而不能享受鐵路系統特有的諸多福利。
3)勞務派遣員工。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同工同酬”,但勞動者在法律上並不是用人企業的員工,而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所以有時並不能完全享受鐵路公司本身的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3.工傷申報不壹樣。
1)鐵路系統正式職工(在職人員)向鐵路用人單位申報工傷。正式職工因工受傷,可以向鐵路總公司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金額根據鐵路公司相關規定給予,通常遠高於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工傷賠償標準。
2)合同制員工向鐵路用人單位申報工傷。但作為臨時工,補償只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執行,會明顯低於鐵路系統正式職工享受的補償標準。
3)被派遣員工向派遣公司申報工傷,鐵路用人單位不負責賠償,但有協助工傷認定的義務。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協助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人單位約定賠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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