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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降薪是違法的嗎?如果走勞動法是不是可以維權成功?

受到疫情影響,很多公司的業務都受到影響,可以說是舉步維艱,所以企業為了節省開支,降低用人成本,就會提出來給員工降薪。那麽這種降薪合理合法嗎?自己需不需要接受公司的建議呢?今天小任就以過來人的身份給大家說說這方面的問題。

首先,公司單方面給員工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

因為我國的勞動法第三十條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所以公司想要給員工降薪的話,就需要和員工協商壹致,協商完成後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且需要書面形式告知的,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也需要給員工壹份的。

什麽意思呢?就是妳公司想要降薪,必須和員工協商壹致以後,重新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要不然妳公司的單方面降薪是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

還有壹種就是之前簽署的合同中公司已經給員工埋坑了,那就是已經在合同中約定了“公司有權員工的工作表現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資,並且員工不得拒絕”。

實際上合同裏面有這種條約的公司,在面試完成簽署入職合同的時候,就需要PS掉。

我來說說我當初遭遇的降薪案例:當時我在杭州壹家廣告公司工作,公司業務不景氣,所以需要節省開支,變相的裁員。當時給了我兩條選擇,壹條是降半薪,等公司融資成功以後再給加25%;另外壹條是不降薪轉崗,去線下跑業務。要知道,我壹個做線上運營的,去線下跑業務,直接算是轉行了。

在人事的輪番追討下,我跟公司協商,我這個月的工資發滿,我從周五開始,自己去外面面試,月底離職。

至於後來留下來的那些員工,最終還是沒有等到漲薪的機會,還拖欠了工資

員工走勞動仲裁維權是可以成功的

其實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降薪的權利,還是以調崗為由,公司都不能不經過員工同意去單方面降薪,否走員工是有權利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討要工資的。

如果不是上述描述的兩種降薪形式,員工走勞動仲裁維權是可以成功的。

以後如果公司要求降薪,員工可以不用同意,如果公司強制執行以後,妳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從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拿到N+1。

不管怎麽說,記住了,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強制降薪屬於違法行為,員工是肯定可以勝訴的。

不過妳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不要接受、簽署、簽收公司下發的降薪通知或者協議書;可以向公司的HR或者上司發書面郵件或者OA進行提出異議;和公司的HR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先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投訴沒有得到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所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當公司決定降薪的時候,這個決定就是不可逆的,所以妳需要做出判斷,如果不離職,妳能撐多久,如果離職,需要找什麽樣的壹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