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下民事訴訟法的相應內容: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也就是說,高院認為妳申請再審的法律根據是不足的,因此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還是程序的問題。至於妳說的那些理由,現在僅僅憑幾句話不好評判下壹步的工作,建議妳將目前手頭的全部材料備齊,在當地找個勞動爭議在行的律師,詳細咨詢壹下,要他給妳專業的建議。
說個妳不愛聽的話:各種的法律規定就在那個地方擺著,誰都可以去看,法律不是機械的理解單壹的法律條文,否則律師們就都失業了,妳的理解或者是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