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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房合同法律規定可以詳細說說嗎

法律主觀:

租房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租房合同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裝修的約定;轉租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