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15年,未簽約繼續工作算。
壹、連續工作15年。合同到期不簽合同的,視為有上班的可能。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仍在工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者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二倍的月工資。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合同到期時,在維護自身利益方面會有自身的缺陷。所以,即使自身利益維護出現問題,員工只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也可以善加利用。但在合同到期的情況下,他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壹步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