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領導)根本不問妳怎麽想的,就是直接通知妳。”
“他事先告訴過我,但問也沒用。結果完全不同。”
有些公司會提前和員工談工作調動的事,而大部分公司會直接讓員工搬東西,換地方。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就會搬家。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們將不得不搬走!這種情況下,大部分人都會不高興,更有甚者,像題主壹樣,轉崗就降職,少拿工資,甚至被強制自動離職!
作為“被通知方”,如何處理?我只能做壹條魚換壹把刀嗎?
下面我用兩個案例詳細告訴妳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這兩個東西壹看都是拒絕轉崗被開除的員工。然而,它有著相同的開始和完全不同的結局。
從總公司經理到子公司總監,不服就被辭退。法院判決公司賠償44.8萬元。
周女士在北京某物業公司工作14年。突然有壹天,她被通知從總部經理的位置調整到下屬公司的部門總監。公司的解釋是:業務需要,新部門需要周女士這樣有經驗的老同誌。
但是,很明顯公司在給她降級。
即使公司連續三次發布她的紀律過錯清單,周女士仍然拒絕到新的崗位報到。同時,周女士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判決公司向周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45萬元。
公司不服,將周女士告上法庭,稱公司不應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公司主張調崗的原因是公司業務經營的變化,不是客觀原因。雖然公司有經營自主權,但在調整工人崗位時,應確保崗位級別和原有工資福利不變。被告人周女士被調整的崗位明顯屬於降職。另外,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對調整後的工資也沒有明確的約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不合理。
在雙方未能就崗位調整達成壹致的前提下,公司解除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違法解除。故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周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8282元。
車間調整後,工資降低,曠工三天被辭退。法院裁定解雇是合法的。
小全在代工廠幹了五年,工資壹直是計件考核,平均每個月2000 ~ 3000元。後來因為鑄造車間停產,公司把小全調到連桿精加工車間。不僅要從零開始學習新的流程操作,關鍵是在培訓期間,小全每個月只能拿到1500元的學生工資。
雖然拿到了新的崗位準入卡,但小全並沒有和公司重新簽訂崗位合同。他認為公司單方面調整崗位導致自己降薪是不合理的。於是,小全連續三天沒去上班。
第四天,公司處理:小全曠工三天,罰款600元,調離公司。小全向大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判給公司賠償金4萬余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公司原生產線已關閉,調整崗位是正常生產的客觀需要。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壹致,被告可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但小全連續曠工三天的做法,不僅違反了勞動合同和崗位合同中的約定義務,也違反了《員工守則》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故法院認為,原告據此駁回被告,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後,依法不向被告支付賠償金。
壹般的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會有類似的規定:
公司主動與員工解除合同,發生在員工不能勝任當前工作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因能力問題確實不能勝任現有崗位,公司可以調動崗位,對員工進行培訓。
如果事後不能勝任,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壹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對公司的決定不滿意,可以先看看調動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訴,申請勞動仲裁等機構維權,而不是以曠工來消極抵抗。
妳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