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名人名言大全網 - 傷感說說 - 周璇遺產案的爭執

周璇遺產案的爭執

《周璇遺產案的歷史淵源》的作者常愷曾同周民作過長談,他在文章中寫道:

周民說:“這次周偉突然向法院起訴,我事先並不知道,只是報上發了消息才知道的。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表明壹下自己的態度,第壹,我對這筆遺產不感興趣。第二,就我個人而言,我不會向黃宗英去要錢,更不會同她打官司。如果我母親確有這筆遺產,黃宗英完全有資格全權處理。第三,基於周偉已向法院起訴,如果法院判給我遺產,我將全部上交國家。我說這話絕不是感情用事,我有我自己的行動準則。我從1984年起就獨立門戶,我不依靠任何人。我只是憑著自己的良心和做人的道德說話行事。”……

那麽,周偉是怎麽想的呢?

1987年1月19日,《上海法制報》發表了記者采訪周偉的文章。

周偉說:“第壹,我打這場官司是經過慎重考慮的。我是懂得“滴水之恩,湧泉相報”的,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打了這場官司,這中間不是沒有道理的。況且情與法也是兩回事。第二,我之所以要打這壹場官司,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為母親正名。過去的說法壹直認為她是在香港因貧困潦倒、分文皆無才回到內地的。但事實上母親是基於愛國和追求光明才回到了新中國的。建國初期,她還幾次捐款,支援新中國的建設,說明她是愛國的。她在香港留下了壹筆財產,可以證明她並非貧困潦倒。第三,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這也是精神文明的表現……

這起遺產訴訟案,牽涉的時間跨度很大,從1957年9月周璇病故算起,已長達二十九年,而且其中有些情況比較復雜,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查證、核實。據有關報道透露,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璇遺產數額的查證工作,於1987年底已經結束,1988年初就可開庭審理。可是,由於黃宗英忙於她的事業,天南地北地奔波,很難找到她的蹤影,法官們為此也很著急。黃宗英的去向,家中的保姆不知道,她的訴訟代理人王瑉律師也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只好繼續設法與黃宗英聯系,聯系不上只能等待。

轉眼到了1988年11月,法庭覺得不能再等下去了,於是,向黃宗英發出傳票,通知她11月28日到法庭參加訴訟。不久,黃宗英因病回到上海,住進了華東醫院。法官們便到醫院看望了黃宗英,並且同意了她因病延期開庭的要求。法院將庭期改為12月15日。

1988年12月15日上午,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周璇遺產糾紛案。黃宗英沒有出庭,她寫了兩份書面材料《我扶養周璇遺孤的前前後後》、《我的態度》,由委托代理人王瑉律師在法庭上宣讀的。

法庭調查證實:周璇遺產***有七萬余元,利息五萬余元,***計本息十二萬余元。這筆錢壹直由黃宗英作為周璇遺孤監護人的身份保管和使用。法庭上圍繞黃宗英使用這筆錢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和如何處置遺產,當事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當年,我收養了周民,後來又受組織委托收養周偉,並保管周璇遺款,用以撫養周璇遺孤。在撫養周民和周偉期間,基本上沒有動用此款。在他們成年後,因周民壹直不承認周偉確是周璇之子,故無法處理周璇遺款。後為妥善保管才將該款轉移至壹個安全的地方,主觀上沒有侵吞的故意,周偉也沒有受損害的事實,所以不構成侵權。現周偉要求歸還此款,應首先確認周偉是周璇之子,才能將錢款分割歸還,但應扣除其領帶期間所支出的教養費用及利息。如果周偉不能出示他確是周璇遺孤之法律證明,也許到某壹天,忽然又冒出另壹個周璇遺孤來,我將何以作答?……

那麽,周偉是不是周璇的兒子?

審判長王本俊宣讀了北京市公證處〔1985〕京證字第1734號公證書,認為周偉符合原告資格。

原來,周民和周偉是同母異父。

1951年周璇在拍攝電影《和平鴿》時,認識了攝制組幫助搞美工的唐棣。唐棣解放前曾是國民黨勵誌社美術股幹事,上校軍銜。解放後由人民政府分配工作,在常熟中學任美術教師。在攝制組裏,他以給周璇畫油畫的機會,主動與周璇接近。到了1951年5月,唐棣已成了周璇住所——枕流公寓的常客,不到半年,周璇就懷了孕。此時,周璇的身體不好,精神不振。於是,周璇的養母葉鳳妹到法院告了唐棣。罪名是:“誘奸精神病婦女和詐騙錢財罪”。唐棣被判刑,周璇也於8月被送進了醫院。

1952年8月30日,周偉出生在枕流公寓。根據父親的姓取名唐啟偉。壹年後唐棣出獄,他要求住進枕流公寓,遭到拒絕。於是,唐棣把唐啟偉接走了……

為周璇治過病的醫生蘇復,寫過壹篇文章,談到了周璇的病情:從1951年到1953年,周璇日日夜夜呆坐著。她不敢接觸任何人,很少和人講話,有時做壹些下意識的動作,有時伸出手來好像在彈鋼琴,有時唱了半句歌就停住了。她把自己心愛的東西亂扔,半夜走到養母面前,含糊不清地喊親娘、親娘……

上海市電影局和上海電影制片廠,對周璇精神病的治療十分重視。他們說,倘能把周璇的病治愈,讓她再拍壹部電影,哪怕是壹部短片也好。可是,蘇復醫生認為:周璇的病情已久,有將近二十年的病史,緩慢起病,經各種治療無效,已處在精神分裂癥的慢性階段,能否治愈,治愈到什麽程度,誰都沒有把握……

經過醫生的藥物治療和醫院內外各方面配合的心理治療,周璇的病情竟奇跡般地好轉了。到了1957年6月,中央新聞紀錄電影制片廠特為周璇拍攝了住院療養生活的紀錄片。周璇想重上銀幕,關心周璇的朋友和廣大觀眾也希望周璇能重上銀幕,多拍幾部好電影,多唱幾首新歌。可是,意料不到的情況發生了,周璇得了中暑性腦炎,於1957年9月22日不幸病逝了……

法院已經查明,周璇遺產有四部分:第壹部分,由上海電影局保管的金銀首飾、紅木家具、鋼琴、衣服及寓所內的其他物品。第二部分,1959年12月調回的周璇在香港上海銀行的港幣。第三部分,周旋在香港匯豐銀行保管箱內斬財產,有美元、港幣、銀元硬幣、金元硬幣。第四部分,周璇依合約享有的香港百代唱片公司所支版稅款。周璇的這些遺產兌成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八百四十壹元二角九分,存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周璇戶和黃宗英戶上。黃宗英作為周璇兒子的監護人負責保管。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周偉是周璇之子,有事實依據和公證證明,應予確認。周璇死亡後,所遺財產已歸其法定繼承人周民和周偉所有,故周民和周偉進系爭財產的***有人,其中壹半應歸周偉所有。周璇死亡後,周民和周偉未成年期間,黃宗英為他們的監護人。作為監護人,黃宗英保管周民和周偉所有的財產,並可以為教養他們而處分保管的財產。監護人的這些權利和義務在1963年上海電影局致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函中已予明確。在周民和周偉未成年時,黃宗英盡了監護責任。周民和周偉成年時,設立監護的原因消滅,黃宗英對周民和周偉的監護自行解除,則應將所保管的被監護人所有的財產予以返還。黃宗英既未將財產返還,也未將財產情況告知原告或有關組織,沒有履行因監護關系所產生的該時財產保管人應盡的義務。在周偉向黃宗英詢問財產情況時,黃宗英仍未告知,而且提取了全部錢款,至今不提供財產去向。黃宗英的行為侵犯了周偉的財產所有權,應負民事責任。據此,黃宗英除應返還周偉所有財產外,還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周偉所有存款的利息損失。周民主張系爭財產的權利,但不主張由黃宗英返還,是對自己這部分民事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周民否認周偉是周璇之子,否定周偉對系爭財產的權利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黃宗英在周民、周偉未成年時所提取的錢款視為已用於被監護人;所墊付的用於周偉的必要開支加利息後,可在返還款中扣除;用於周偉的必要開支以黃宗英提出賬目為準;周偉成年後給付周偉的錢款,以周偉認可的為準;支付給保姆洪雪珍的費用,部分作為周偉的生活開支計算。據此,本院確認黃宗英用於周偉的費用和給付周偉的錢款總計本息為人民幣壹萬零三百壹十八元六角壹分。另,黃宗英和洪雪珍分得系爭財產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