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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深遠影響

宗法制度導致了中國父系單壹血統原則的普遍實施。

所謂父系名單,是指血緣群體在世系安排上完全排除女性成員的地位,女性沒有繼承權。西周的家庭關系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突出表現在“宗法控制,男尊女卑”的觀念和夫妻之間的不平等。男權理論和男權社會有“成為女人”的方式。漢代統治者為了加強丈夫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還創造了“夫為妻”的理論,漢儒概括為“七女”,都違背了宗法原則。女人沒有繼承家庭財產的權利,“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結婚後,女性必須隨夫姓,因此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在壹些專業技能和技術上是有家規的,比如“傳子不傳女,傳媳婦不傳女”。《禮記·特祭》說:“女子隨他人,幼時隨父兄,嫁夫,死隨夫。”從政治權利方面,母系成員不得染指,不得傳給女性後代。所以,武則天這個中國歷史上唯壹的女皇帝,在歷史上壹直被認為是非正統,被滿清官員所詬病,被歷史學家所譴責,但在歐洲和印度,皇後和皇後是很常見的。[18]

宗法制度導致家族制度永存。

宗法制度鮮明地體現了嚴格的宗族制度。在封建社會,宗族主要以宗族的形式體現,宗族得以長壽的基礎是祠堂、族譜和宗族權利。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祖先崇拜是中國傳統文化心理的重要特征。祭祀祖先是最重要、最嚴肅、最重要的儀式制度。“禮有五論,沒有比祭祀更重要的了”。祠堂也是祭祀宗族,向宗族成員灌輸家規家法的場所。所以,祠堂起到了強化家族意識,維護家族團結,精神上教導家族要尊重宗族的作用。家譜是壹種家族檔案、經典和家法,主要用於制止戰爭和流動造成的血緣關系紊亂,防止家庭解體,或用於解決家庭糾紛,懲罰不孝子女。家族制度經久不衰的最重要標誌是宗族權利,宗族權利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成為套在中國人脖子上的四大枷鎖之壹。[18]

宗族權利對中國歷史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宗族權利在宣揚封建倫理和實施禮法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宗族權利以其自身的血緣和宗法特征,比政治權力的赤裸裸的灌輸更有效,更容易控制人心。

在執行封建禮儀時,宗族權利往往比地方官員更有權力。因為族長和家族成員有血緣關系,所以比官員和家族成員更親近。他們可以毫無顧忌地教育家庭成員,甚至懲罰違反規則的人。

在維護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方面,宗族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地方政權的職能。比如農民發動起義,宗族權利在政權中起輔助作用。東漢末年的團練,清代的項兵,都是宗族權利維護封建統治的表現。

宗族權利以血緣和親屬關系掩蓋了階級關系的優勢,有效地粉飾了封建政權階級壓迫的本質。比如,東漢末年到南北朝,中國處於分崩離析的狀態,這顯然與氏族權力的強弱密切相關:社會上出現了與朝廷分庭抗禮的宗主、墻主等氏族權力組織,實際上形成了獨立自主的鄉村社會,正如古語所說,“山高皇帝遠,村寨猶為國。”[18]

宗法制度導致了中國的“家國同構”。

同壹個家庭、同壹個國家的結構是宗法社會最鮮明的結構特征,這種結構在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保存下來。家族或家族與國家在組織結構上具有同性,也就是說,無論國家還是家族或家族,其組織體系和權力結構都是嚴格的宗法性。家國同構體現在“家是小國,國是大家”。在家庭或家族中,父親地位最高,權力最大;在國內,君主的地位是至高無上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父母在家庭中就像君主壹樣,也就是“家人嚴而又嚴,叫父母”[19]。君主是全國點名的嚴父,各級長官被百姓視為父母。所謂“夫者,民之父母也”[20]。對此,馬克思說:“正如皇帝通常被視為整個國家的君主父親壹樣,皇帝的所有官員在其管轄的地區也被視為這種父權制的代表。”所以家國同構,可以認為是父為家君,君為國父,君與父既表裏,國與家相通。所以中國有句古話“欲治國必先齊家”[21]。這種結構表明,宗法制度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涵蓋了階級關系和等級關系。家與國的同構,直接導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員與國家人民素質的統壹。這就是忠孝的代名詞,也就是“求忠臣在孝子門口”的說法。忠誠的內容和孝順壹樣,是對權力的絕對服從。唯壹不同的是他們服從的對象不同。中國古代的《孝經》說:“君子之事以孝為先,所以忠孝可以傳於君”,忠孝成為中國的道德標準和倫理標準。[18]

宗法制度對近代中國社會的影響

宗法制度實際上是壹個缺乏自我存在感的群體,是壹種原始的組織結構,但正是這種原始的結構仍然影響著近代中國的許多方面,包括社會、政治、文化等等。如果把這些碎片拼湊起來,就不難發現很多所謂“中國特色”現象的精神根源。[18]

中國文化的君、臣、父、子,似乎無非是壹個“德”字,而這種“德”是從宗法制度開始的。宗族制度習慣於以德來組織和管理族群,因為他們發現法律在族群管理上明顯過於迂腐和僵化,但往往有了道德的介入,很多事情不僅可以高效處理,而且更加靈活,具有相當的延續性。因此,社會成本最低的“道德”成為宗族制度首選的管理模式。當我們觀察現代社會的生活時,仍然不難發現這種道德標誌和制度。“尊老愛幼”,看似民族美德,其實和“君臣父子”沒什麽區別,“君臣”和“尊老”沒什麽區別。雖然現代社會廢除了帝制,上下級關系沒有那麽牢固,但父子、尊老的道德關系依然牢固。這種看似自然的道德價值,其實和君臣之間的尊重是壹樣的。[18]

所以在這種建制下,諫諍制度得以繁衍。諫而言,非重男輕女,法仁為先,下者可諫。所以有壹種說法是必然的,即使君主、大臣、父子、師生遇到侵犯,也會以法義為先,這已經成為中國特有的制度。另壹方面,諫制度也規範了皇帝的詔書,下級官員可以在朝內制定法律,防止皇帝違法。但是西方社會從來沒有這樣的制度,以至於歐洲社會壹直處於封建社會,直到工業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