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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兒童“姓”的變化

未成年人改名時,其親生父母(即使已離婚)必須到現場做同意聲明,公證處對聲明進行公證。在聲明中寫下更名的原因和情況,以便持公證書到相關戶籍管理機關辦理更名。

特殊情況不能走到壹起的,必須改名的壹方必須先在當地公證壹份同意改名的聲明,再為另壹方公證。

如果成年人改名,親自來公證處辦理就行了。

如果10歲以上的孩子意識清醒,他/她對自己的名字有壹定的決定權。即使父母雙方在現場同意改名,如果孩子不願意,公證處也會停止公證,公證員會詢問他/她,並做記錄。如果孩子同意,孩子本人也要在家長的談話記錄上簽字。

去公證處不需要自帶固定格式的協議書。需要在現場領取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另外,妳需要準備壹些相關的材料。不同地區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具體可以先打電話了解,避免白跑壹趟。

壹般公證費在300元左右。

還有,不是“正義”,應該是“公證”。去公證處別鬧笑話了,呵呵。